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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通用13篇)

时间:2024-01-08 20:17:03 作者:雅蕊

规章制度是制定和执行组织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它可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三、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五、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六、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八、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教职工礼仪规范

1、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道德,讲究仪表礼仪,处处为人师表。

2、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大方,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首饰适度,女教师不穿时装和短裙,男教师不穿背心和短裤,符合职业身份。

3、按时上、下班,遵守坐班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外出,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上班,须把工作安排好,必须按学校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使用职业语言,说话注意身份,注意场合,切忌用粗言恶语伤害他人。

5、参加政治学习、听课、讲座活动时,应讲究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进出会场,不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做好会议记录,早操按学校要求与学生一起做广播体操。

6、骑自行车或摩托车到校门前要下车推行,自行车、摩托车要按制定地点整齐存放。

7、不得随意拿取学校或他人信件、报纸、书刊、杂志等;不得随意在他人报刊、杂志上乱写乱划;未经图书管理员同意,不得拿走阅览室的书报杂志,不得“折页”、“开窗”。

8、爱护学校公物,精心保护电教器材、教具、书籍。注意保持办公室、电教室、计算机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

9、下班前,“一周校长”要检查办公室,督促关好门窗、电灯、空调、电扇等;班主任、科任教师要检查教室、多媒体教室,督促学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10、在上班时间内绝对禁止在办公室打牌、下象棋、谈论股票等;不允许带手机进课堂;不允许上班时间串办公室闲谈;不允许与学校无关的其它事情。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4、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不准用教鞭敲桌子,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支持者除外)。

5、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6、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不聚在一起闲谈,无事不随便出入他人办公室。

7、尊重他人,团结同事,诚恳待人,礼貌相处,不议论、不传播别人隐私,不诽谤中伤同事,不互相拆台,教师之间,不允许言行粗鲁和争吵行为,团结协作,奋发向上。

8、接待家长和来宾,要热情有礼,起立送迎。

9、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日暗示学生送礼。不得对学生有亲疏远近的表示,不勉强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教学常规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测评、试卷分析等几个方面,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特作如下规定,希遵照执行。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每个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备好课的重要性,认真钻研教材,认真、深入、充分地备好每一堂课。

2、备课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本,从宏观上明确本科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系,知识结构,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微观上必须明确每一课时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

3、备课要深入钻研教材,正确地掌握和处理好教材的重点、难点,明确每一课时应传授的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

4、备课既要备教材,更要备教法和学法。要从本班学生的实际出发,科学地安排教学步骤,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以发展为主旨”的教学原则,激励学生当好学习的主人。

5、认真写好教案。教案要整洁,条理清楚,能指导上课,不搞形式主义。教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教案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课时安排,有教学过程(包括设计的问题),有板书设计,有练习设计。教学目的,要包括“思想教育”、“双基要求”、“能力培养”三部分。无教案不得上课。

6、提倡写教学后记,不断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1、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个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2、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情绪稳定,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得体。

3、上课前应指导学员进行必要的预习,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教学目的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层次分明,协调紧凑。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特别要照顾后进生,力求使他们能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性原则,尽量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勤动脑,勤动口,勤动手,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使学员学得生动活泼,能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6、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术,要求正确,清楚、端正,富于启发性。

7、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不抽烟,不坐教,不拖堂。

8、结合本校课程实际,灵活调整短期插班学生课程,合理安排上课时间。

每期开学第一节课,任课教师必须把上课时间及学校制度向学员说明,让其遵守。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

2、衣装整洁、朴素、美观大方,不允许穿奇装异服。

3、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喝酒,禁止随地吐痰。

4、在教学楼内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爱护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6、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7、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的学员,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8、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由继续教务处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9、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其相应的证书。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

2、刻苦学习,不畏困难,勤于思考,虚心请教,努力掌握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争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活动,热情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勇于向不良言行作斗争。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为振兴中华,为中国逢勃发展而学习。

2、刻苦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实际生产技能。

3、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4、遵守、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按时上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就坐。

2、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座,衣着整齐,不得敞胸露怀、穿短裤、背心、拖鞋。未经老师,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3、上课时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不准随便说话,不得吃东西、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需向老师询问或回答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问答。上课时间关掉移动电话。

4、保持教室卫生,禁止乱扔纸屑、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内吸烟。

5、爱护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6、每天上课前,做好擦黑板等工作。放学前认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太原市迎泽区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

太原市迎泽区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四)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学。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七)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主管及校长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八)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计划外及临时性开支,1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校长批准方准支付。

(九)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十)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指应缴税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及银行贷款等。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十一)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十二)财会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开展勤俭办学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

(十三)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十四)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财务建档、存档工作。

(十五)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财会工作条例、财会人员条例等文件,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十六)时刻提高警惕,做好财务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如有特殊情况,一定要跟带班教师请假。

2、对积极主动,有明显进步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1、退费时,学员需携带本中心所开票据,中心工作人员将据此登记有关信息,完成退费手续。

2、办理退费时间:本机构教学工作日时间均可办理。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严肃团风与活动纪律,进一步完善管理秩序,建立良好的团风,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加强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范围包括:会议、训练及要求各团员参加的相关活动。

2、各队建立记录薄,各队长负责记录每次活动的考勤及活动情况。

3、各项活动一般不准请假,如果实在有事,请假者须向相关负责人提交正式请假条,假条由相关负责人及主管副团长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如果没有正式假条或未经签字,则请假一律无效。一个月内请假超过三次者,迟到超过三次者,旷会超过三次者分别予以警告甚至清退。

4、每月在团内公布一次考勤制度,一学期有严重违反该制度者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5、每学期初进行新团员证的发放和老团员证的注册,由办公室负责。

6、对违反纪律的团员,艺术机构管理办公室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按错误性质和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资格。

二、奖惩制度。

1、凡入团满三个月的成员,均可参加艺术机构的评优评奖,院团委授予“艺术机构优秀团员”称号,评优比例为团员人数的相关比例。

2、艺术机构团长、副团、各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学生手册来加分,其他团员根据参加活动情况及获奖情况酌情加分。

3、对于表现突出的艺术机构干部,经院团委批准后授予“艺术机构优秀干部称号”。

4、艺术机构建立社团活动记录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团内要严格考勤制度,积累考评结果,进行年终分队及个人总评,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优秀分队长,优秀艺术分队,考评成绩较差成员可是程度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凡因个人表现影响整体任务完成或对学校、艺术机构形象造成损害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一学期内缺勤四次以上的(不包括四次)、入团不超过三个月的。、违反校纪校规的或因个人原因损害艺术机构名誉的成员,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1、天使艺术机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必须对艺术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并与四位副团共同参与团内事务的重大决策。

2、副团长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各项工作,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并对日常事务进行统筹规划。

3、各组负责人负责统一安排本组的工作,并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分管副团长汇报工作。

4、每半个月由团长副团组织召开一次全体负责人会议,各组组长副组长都务必到场,对近期活动进行总结,并商讨有关艺术机构的相关事宜。

5、每个月由团长副团召开一次全体团员会议,增进各部门的交流与沟通。由各组负责人商讨制定近期的节目训练安排。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准备所教学科学段新生入学测试卷,测试后及时批阅和讲解。测试卷题量不宜过大,但题型要有代表性,有一定的梯度和难度,测试时间控制在30分钟左右,采用百分制计分。批阅时,学生做错的题用红笔做上记号,禁止打叉。讲题时,教师可以在错题的地方写解题思路和解题步骤。

二、按统一模板制定教学辅导计划。单科辅导课时在20小时以上,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导计划的制定,并且在实际教学中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三、提前备课。每周四之前必须把课备好,周五15点前打印完毕,上课前教案必须经教研组长或教学主管签字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题量大小、难易题比例、排版等等,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回重新调整。对一周来一次、平时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周五晚上教师要打电话问清本周学生学习难点,及时调整教案,叮嘱其到校区上课。课外作业与教案分开,另外用纸附上,便于评分。

四、认真上课。

1、双休日和节假日上午,第一个时段有课的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校区,拿好教案在前台处等候和迎接学生,引导学生在签字本上签字。其他时段上课,教师提前5分钟到教室等候学生,不允许迟到,不允许私自调课。调课必须经过主管同意,并且与家长协商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自行调课者负责。调好课后要及时告诉教务。

2、教师要讲究个人卫生,上课时身上不能有头皮屑,不许有烟味,不许酒后上课。教师课前吃完口香糖,以清新口气、降低异味。

3、上课时,教师手机调成静音状态且只作为手表使用,严禁接听和拨打,戴有手表的教师不要将手机带进教室,确保教学效果。

4、带电脑到教室上课,不许学生用电脑上网、玩游戏。教师上课期间电脑在工位上时一定要设置密码。

5、上课时不许接受来访,不许其他学生问问题,不许做与上课无关的事。课堂要高效、有序、严谨。

6、教师教态要端正,坐姿、语态、神情符合上课要求,师生要互动,避免只讲不练和只练不讲,讲课时间占3/5或1/2。学生坐姿要端正,精神饱满,专心专注,与教师配合默契。

7、学生在课堂上做的练习题,教师必须当堂批阅、订正。教案上不允许留空白题,如有空白题,让学生带回家做完之后,再来交给教务存档。

8、课后必须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试卷式的家庭作业,便于计分考核。上下次课时检查、批阅和讲解。

9、上课中途,未到规定的下课时间,教师和学生都不允许走出上课教室,以免影响校区秩序。

10、上课结束后,督促学生将桌椅放整齐,擦干净白板或黑板,清理桌面和地面垃圾,关闭空调和其它电器开关。

五、课后回访。教师课后回访方式有面对面交谈和电话沟通。面对面,即家长来校接学生时,与家长交流后把交流内容填写在回访记录栏。电话,即用校区前台电话打给家长,之后把电话沟通内容填写在回访记录栏。电话回访控制在5分钟之内。回访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把握好分寸。

兼职教师所带学生的回访,由学管师与任课教师对接后负责同学生家长沟通。

六、每科一周一次考试。周末无论学生上一次课还是两次课,都要考试一次,即时检测教学效果。每次题量控制在30分钟以内。试卷批阅讲解后放入学生资料盒存档。考试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七、阶段性测试、家长会。阶段性测试选择在学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之前三四天进行,学生做完试题后,教师及时批阅,并将试卷放入学生资料盒存档。随后,任课教师要按表格要求及时对测试情况进行书面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后期辅导方案,为开家长会做好准备。

八、作业班管理。

1、周一————周五,作业班辅导时间:小学生必须在20点之前结束,中学生必须在21点之前结束。周一只安排值班老师,其他老师休息;周二———周五,每晚安排两位教师在作业班值班,维持秩序和答疑。

2、

在作业班辅导,小学生以纠正习惯、检查作业是否正确和完成为主,初高中生以答疑和检查是否全部完成为主。在作业班里,教师不得拒绝学生问问题,辅导学生时不得直接告诉学生答案。

3、周二————周五晚上,学生到校区后,没有课的教师全部到作业班辅导,不得备课。小学生双休日作业,尽量要求在周五的晚上完成,免得学生周六、周日来校区做作业无教师看管,影响校区秩序。

4、学生如果连续两天没来校区做作业,一定要打电话去关心。及早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5、作业班学生每天如实填写《作业情况记录册》上的项目,检查教师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九、重视学校的每一次考试。任课教师一定要掌握学生所在学校的每一次考试时间,学校考试之前一定要让学生多做测试试卷。

每次考试一结束,就要主动给家长打电话询问分数和了解考试情况,同时要登记学生本次考试成绩以便出光荣榜和写成功案例。

十、教师一定要知道每个学生的放学时间、放假时间,以便排课和做假期计划。

十一、做好安全服务工作。

1、学生到校区上课或写作业,必须在前台表格上签到、签退。

2、在校区上课或写作业时间内,学生不许外出,如需外出必须有教师陪同。学生上完课,家长没来接,让学生到大教室做作业,交待没上课的教师看管。

3、小学生回家必须让学生打电话由家长来接。没有家长来接的,学生自己回家,到家后要给校区打电话报平安;如果学生没打过来,教师要及时打过去。

4、课间休息,学生活动特别是户外活动必须有教师看管。

凡不履行本职责和违反本制度者,责任人将受到20元至100元的经济处罚。违反第十条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课堂教学管理,所有任课教师应在上下课做好签到签退作。

2、所有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功课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校。故迟到(5分钟以内)扣除本课时费10%,5分钟以上扣除本课时费20%。

迟到15分钟以上(包含15分钟)或故旷课不享受本课时费,并倒扣本课时费100%。

3、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故离开教室,学。

反映强烈者本中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扣本课时费10%。

4、任课教师要保证学期的教学进度,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5、任课教师要保证教室卫,下班离开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并关闭各种电器开关。

6、教师要为师表,严于律;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饰适。

度,男教师不穿背和短裤,应符合职业份。(特殊情况除外)。

7、上进课堂要精神饱满;未经本中相关负责允许不能随意调课、停课;不能默许或随意带。

外来员旁听课程。上课时发现没有请假未到的学,课间必须及时告知客服员。严格上课纪。

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

8、师不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要注意保护学尊;课上课下要保证学的安全;要善于。

发现安全隐患并即动予以排除或寻求解决办法。

9、课上要充分调动学的.积极性,发现上课不认真的要及时给予提醒。教学思路要清晰,

10、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暗学送礼。全职员在本职作之外,若有从事其他相关作应及时告知本中。

请假制度。

1、调课应提前天告知本中安排调课,每超过次扣本课时费10%,具体调课时间由本中决定,教师应条件配合。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xx〕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变更。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止。

艺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报名大厅、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内容。

四、训练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收齐。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六、对培训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七、对乱收费行为,按照学员投诉受理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八、如需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物价部门报备。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

四、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

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七、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八、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积极、快速、有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把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则。

1、“第一时间”的原则。即“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入紧急处理程序。

2、“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培训的安全工作责任到各专业、班组和个人。专业内出现“突发事件”就必须负责处理。谁主持办理“突发事件”,谁负责妥善处理,不推卸责任、不拖延紧急处理事件的最佳时间。

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要及时采取干预和伤害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人员;。

2、找出“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3、与受伤害人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处理意见;。

5、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数据(存档)。

四、“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应急措施。

1、地震事件:发生地震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首先引导学生迅速逃离建筑物办公楼、厂房),同时,主管培训负责人要清点好学员数,发现少学员时,责任人要立即进行搜救。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协助搜救。若有学员受伤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需要强调指出:地震波一般属于横波,人员逃离时非常困难。因此,在逃离过程中,如果不能跑出去,就立即卧倒往外爬或滚动或其他有效方式迅速逃离。

2、火灾事故:发生火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被困人员撤离,若一时撤离不出的,要迅速引导被困人员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人员救助。救火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扑救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恶劣天气学员伤害事件:如遇大风、沙尘暴、大雨、冰雹、酷暑、大雪、暴风雪、低温等恶劣天气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员安全管理,及时稳妥安排好作息时间。一旦发生恶劣天气学员伤害事件,要及时对受伤害学员实施救治,同时,通知有关领导和学员家长等。

4、高空坠落事件:学员发生高空坠落事件后,有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当事人(根据伤势情况)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有关人员还要保护好“突发事件”

发生的第一现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与证据,配合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

5、建筑物突然坍塌、地面突然塌陷事件:发生建筑物突然坍塌或地面突然塌陷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学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把受伤学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学员失踪事故:

各课程发现学员未出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了解该学员最近社会关系、精神状态或身体感情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4)制订寻找计划,组织人员到失踪学员有可能去的地方去寻找,并保持与警方的联系,电话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一天24小时畅通。

7、打架事件:发生学员打架事件时,处于现场的员工要立即劝阻拉架。若有学生被打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员家长,情况严重立即报警。有关人员要立即调查处理打架事件。

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管锡毅。

副组长:李朋李晚。

成员:公司所有教职员工。

主要职责:

1、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学员安全工作;。

2、成员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完成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立即整改。

举办人:

日期: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__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加强职工能力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对所属职工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是公司、部门、班(站)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搞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各部门设部门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各班站设班站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负责各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其他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二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__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公司教育培训工作。

2.根据__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4.管理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5.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6.负责公司中级工及以下生产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及培训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公司高级工及以上生产技能人员到省公司所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的工作;负责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负责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处下达的关于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的落实。

8.负责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9.负责向省公司报送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第八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公司中初级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局长工作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部门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本部门年度培训需求。

2.按照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3.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班站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本班站年度培训需求。

2.按照所属部门要求开展现场培训工作。

3.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第三章分类及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岗位培训。按照岗位规范(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员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岗位适应性培训,以及后期岗位资格的认定培训。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位)层次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的培训。新进入公司系统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按要求必须参加省公司岗前培训和公司见习及岗位实习培训。

第四章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编制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应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班站根据班站工作要求和职工培训需求提出下年度培训申请,报所属部门;各部门根据所属班站的培训申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培训计划,并填报《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于10月20日之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实际对各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汇总、审核、调整,编制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审阅批准后于10月30日前报局长工作部;局长工作部将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入年度综合工作计划中,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公司领导审阅后经公司经理签发以文件下发全公司。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依据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逐月上报局长工作部安排为月度工作计划,按要求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安排培训的,部门应提前写出书面培训计划变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和局长工作部。培训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记录表》(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中。

第二十三条外出培训,必须是列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年度短期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或经主管教育培训经理批准的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其它培训班,否则,其费用不列入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外出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职工,培训结束后,写出书面学结(见附件4)交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并根据所在岗位实际必要时有责任向本专业有关同志讲授学习内容;培训员将职工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学结、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学员学籍卡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外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或职称评审相关培训的职工,培训结束后,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自理;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其相关费用自理。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英语、计算机等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职工并督促不符合岗位学历要求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夜大、电大、职大等在职学历(位)教育培训,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分阶段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凡取得与所在岗位专业对口学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待遇。

第五章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大峪供电所培训基地和虎岭变电站培训基地的管理力度和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力度,为搞好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

第二十八条组建以公司优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为主以外聘院校专职教师为辅的兼职教师队伍(名单见附件5),进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列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内部培训班(每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班组织费200元;资料根据培训班实际参加人数及需要发放;教师课时费标准为内聘兼职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或是高级技师的15元/课时,具有中级职称或是技师的12元/课时,具有初级职称或是高级工的10元/课时;外聘教师课时费面议。

第三十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以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获得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的职工,公司应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培训及鉴定,取得本岗位必需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足额提取,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双文明考核目标。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按照《__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评估细则》,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工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职称评定、评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办公室是培训机构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培训机构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培训机构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培训机构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培训机构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培训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选择印发实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师在学生中进行宣传教育。

4、总结和交流班主任、教师开展德育工作的经验。

5、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先进工作人员”活动。

6、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务部门职责

1、  负责学籍管理和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

2、  组织印刷发放教材、讲义和习题。

3、  制定并调整课程表。

4、  做好学生反馈工作的总结。

5、  做好全校考务工作。

6、  保存并做好与兄弟学校交换教学资料工作。

7、  负责全校教室、专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负责对外宣传、咨询、接待工作。

(五)、财务部门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培训机构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2、贯彻勤俭办学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负责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计发教师课酬和管理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办理收支、审核、出纳、报账、记账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5、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每会计年度,认真做好财务会计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予以说明。

7、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等文件;参加教育和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水平。

8、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和相关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门职责

1、熟悉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掌握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指定教材,组织招生咨询工作,解答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

2、负责新生的招生与注册的具体组织工作。

3、掌握各学科、课程学习人数的增减变化,上报校长并通报教务人员作为编班、安排教室及教师的依据。每天上报各课程招生报名人数及注册人数。

4、保存招生登记簿册及学生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建立相应的检索目录,及时将学生注册交费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及学科变化登记入学生档案。

5、按学校要求,协助会计做好收缴学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八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第四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