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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范文(13篇)

时间:2023-10-25 14:25:04 作者:笔尘 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范文(13篇)

通过环保宣传,我们可以共同创造一个美丽、洁净的环境,让人们健康生活。环保宣传语要简洁明了,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理解。借助下面的环保宣传活动总结,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教训。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学习和初步掌握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汇报,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端正思想,快速适应新岗位。对我而言,面对由部队到地方的岗位转变,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从思想深处彻底转变角色,尽快进入情况,为了能适应新岗位,我通过虚心向先前转业的同志请教,查阅相关书籍、网络的办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适应,通过不断地努力,本人较快地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岗位,顺利融入了劳动保障局这个大家庭。

二、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刚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一窍不通,为了能尽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勤学习、多思考、善总结,并自加压力,时常提醒自己要认真读好“两本书”,一是读好有字之书,即时刻向书本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做到基础知识通学、法律知识深学、急需知识先学;二是读好无字之书,我一贯做到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论年龄、性别,都是我的前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监察支队的全体同事,是他们的无私帮助,我才能顺利的承担起自己的工作。二是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回顾全年的工作,还是一个不断学习再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承担了部分劳动监察和部分劳动关系科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队长的指导下,通学习使用99二版软件,协助王主任审查了400多家用人单位的数据录入。二是清理高铁项目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支,处理高铁项目工资纠纷40万元。三是协助队长张志和督促29个建筑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四是,9月以来检查41家矿山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会同王主任对47处建筑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正在对地区所属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排查,计划实地检查用人单位150家。五是做好日常接待,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六是今年2月仲裁工作面临无人可用的情况,队长指定我承担劳动仲裁工作。在队长的指导下,通过加班加点的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程序,查阅学习之前的仲裁案卷,我顺利的承担起了劳动仲裁工作,共协助队长审理裁定案件起,案内协调解决起,案外协调解决起。协助副队长审批集体合同份,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份。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

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应该的错误。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人,中国共产党党员7人。队长、副队长各1名,设综合内勤、案件受理、市场监察三部分,分别由专人负责。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设施,执法公务面包车一辆,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备。

去年以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动力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共检查26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4户,查处违规案件22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7.6万元。对12个中介组织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限期进行规范整顿;摘除非法招工条幅、牌匾22个,没收非法招工简章6000余份。龙飞公司159名职工讨回拖欠工资28.2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5余万元,涉及农民工2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3月份,公安、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了劳动力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共检查21户职介组织,取缔非法中介3户,查处违反职业介绍规定的案件14件,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3.8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4、5月份,集中开展了用人单位年检工作。截至目前,共年检用人单位120余户,涉及劳动者1.8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16件;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000余份,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对12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家企业上缴各种社会保险费68万元。

去年以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36户,涉及劳动者近2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共受理举报案件19件,结案18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件,涉及农民500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40万元;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300人。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12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经费相对紧张。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又因没有经费来源,人员、经费的相对紧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执法环境不够宽松。目前,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由,拒不参保,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执法工作力不从心。

3、与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目前,各部门领导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政府牵头,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集中精力,着力解决欠薪、欠费问题。

1、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近年来,由欠薪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同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新兴民营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参保,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因拖欠工资、社保费造成群众集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大队将及时参与制定欠薪、欠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通过日常巡视监察、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将发现的欠薪案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启动紧急处理程序,根据其性质、程度,由各镇乡街道、劳动、总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协调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2、切实抓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是要把有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列入监察、督促的重点,特别是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会同总工会、建设局开展清欠专项大检查,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严厉查处;三是联系新闻媒体,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劳动保障xxxx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打造“无欠薪”城市这一工作主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按照“源头预防、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强化自身”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为我市劳动关系持续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上半年,我大队共受理各类劳资案件180件(网上投诉案件30件、信访案件5件、浙江在线和省长信箱转办案件各1件),涉及劳动者1448人,涉案工资金额1378余万元。其中10人以下案件166件,10人以上集体案件24件(恶意欠薪逃逸案件4件),涉及劳动者1277人,涉案工资金额1293万元。劳资案件总数与去年基本持平,但涉及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250%,涉案工资金额同比增加760%,10人以上集体案件同比增加380%;受理群众各类举报41件,开展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活动12次,出动执法检查412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73家,涉及劳动者15739人,立行政处罚案件49起,办结32起,立案数同比去年增加123%。其中违法使用童工案件33起,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案件13起,骗取社保基金案件2起,其他案件1起。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7起。

(一)抓队内部管理,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力。一是调整大队工作机制。根据当前我市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调整了大队内部工作运行机制。把原来的分块管理调整为分业务线管理,大队下设三个中队:一中队主抓各类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办案工作;二中队主抓各类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三中队主抓社保基金的稽查稽核和违法违规骗取、冒领社保基金案件的查处工作。通过机制调整,大队内部职责更加明确。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今年以来,大队新出台了月工作例会制度、工作月报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新制度的出台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大队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业务素质培训。平时,大队利用月例会机会对一个月来大队所办的案件进行梳理,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门讨论和交流,在5月份大队还邀请市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到大队进行专门法制业务培训,更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多形式的业务素质培训,监察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二)抓专项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大队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用工情况调查专项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月活动和非法用工专项整治等活动。每个活动做到事先有计划,工作有重点,活动有成效。各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262家,涉及劳动者8050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48份,立案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4件,会同人民法院集中执法案件件,执行罚款万元,司法拘留人。通过抓专项活动,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社会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抓基层平台建设,提升网格管理水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今年以来,大队把抓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特别是业务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是抓实网格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网格式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大队在年初就明确了各中队工作任务,编发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简讯,通报各中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不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半年来向用人单位和责任镇街(部门)下发建议书3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上半年向市监察局移送效能责任追究建议书4份。二是抓好业务培训。通过集中交流培训和单独有针对性的指导,今年以来各基层中队的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部分镇乡(街道)以往出现纠纷和违法用工问题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扭转,特别是在处理今年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中,重点镇街能按照大队要求事先做好基础性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劳动者情绪的安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半年来,尽管劳资纠纷发生数有增无减,但各基层中队上报的案件数同比有所下降。有9个镇街主动上报各类违法用工信息46条次,有5个镇街主动要求大队协助开展非法用工专项整治活动,基层劳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四)完善清薪应急预案,提升清薪维稳能力。去年以来,做好清薪维稳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群体性劳资案件频发,业主欠薪逃逸等情况,大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清薪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制订出台清薪维稳排查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摸底工作,大队根据排查出来的信息做好事先分析和进一步掌控,并及时和所在镇乡(街道)、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力争把工资清欠把握在可控的范围内。二是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案件工作预案。重新编制印发了《诸暨市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从原来的10个增加到现在的17个,重新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该预案使我市在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中的四项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重新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当前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达1.1亿元。文件对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出资使用、启用审批、清偿核销都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对于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坚持“追偿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向欠薪企业积极追偿,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半年来,尽管清薪维稳的形势严峻,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半年来,劳动保障xxxx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队所有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我们应清晰地看到,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仍不明朗,一些企业涉及民间借贷和银行互保导致资金链断裂生产难以为继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景气处在半停产状态,难以兑现招工时承诺的工资报酬,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肯定会有所增多,业主欠薪逃逸案件也将不可避免。同时,从大队半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我市的非法用工现象仍不能忽视,依然是我们监察的重点工作。下半年,我们将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调处各类劳资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工问题,快速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确保我市和谐劳动关系持续稳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2015年在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分工作负责制的基础上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宣传工作,规范劳动关系。在面临全球、全国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全县各类工程项目资金明显出现紧张,很多工程项目面临停工,因此建设领域劳资纠纷突出,各类劳务纠纷层出不穷,为能从根本上规范我县劳动市场,把纠纷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认真宣传《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云南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加强宣传。对在劳务关系中心存疑虑人员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向社会公布了劳动举报投诉电话,使广大用工企业和务工农民增长了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约束了彼此的劳务关系。

(二)严把执法年审关,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审验,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劳动保障年审完成803户,纠正用人单位规章5件。

-1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查处非法用工、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等。充分发挥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职能,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人员和车辆配备不足。目前劳动监察股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公务员4人:3人50岁以上,有2人有监察证;工人3人:只有1人有监察证;公益性岗位1人),固定性给予专用车辆1辆,整个部门没有配备制服,工作中不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和震慑性,不能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二是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不足。加大执法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势在必行,但相关上级部门不了解基层实际,无法满足基层工作人员的集体培训,从而制约了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16年,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劳动合同订立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我们将继续加大劳动合同订立监察力度,切实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宣传、早检查,要深入到用人单位,特别外事施工企业,采取边宣传边监察的形式,让用人单位熟悉法律法规,对不按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招录过程中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有效证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大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劳动保障监察要主动与建设行政部门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在工程招投标、施工企业开工、工程竣工验收上实行全程监控,每个月深入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0月14日。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

现在落后的监察执法办案手段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改进监察执法手段。当前已进入了科技、信息时代。改进监察执法办案手段势在必行。目前我县劳动保证监察办公、办案条件非常差,设备非常简陋,办案手段非常原始,诸多工作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很大水平上影响了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为基层解决一些工作经费,配备一辆交通工具和比较先进一点的工作设备,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证监察行为,实施劳动保证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证监察条例》公布实施。为开展劳动保证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近些年,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总体来说,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证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证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维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范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平安和缴纳社会平安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保证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劳动保证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证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但是总的来说,县劳动保证监察工作起步晚,节奏慢,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县国有企业少,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证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还不到位。前几年。私营企业廖廖无几,职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国有企业也能较好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劳动争议。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制”重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用工逐步增多,经营管理者为减少企业本钱,赚取最大利润,有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了一些有损职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职工法律知识欠缺,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往往反映的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证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职工是敢怒不敢言。劳动监察部门也疏于查检,个别用人单位至今还有一些违规条款。

县县属企业、机关单位的各种用工基本订立了劳动用工合同,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年来宣传和执法检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局部用工也订立了用工合同,今年还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但还有很大一部分的服务行业用工及建筑企业使用的外地农民用工和临时用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不明确,因此,工资纠纷时有发生,争议调处有较大难度。

县已全面启动了五大安全”养老、失业、医疗平安参保情况较好,3对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平安和缴纳社会平安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目前。但工伤和生育平安仅有3个国有企业参保缴费,尚有1个国有企业和在县施工的全部建筑企业未参保。由于我县参保人数不多,缴费金额极少,基金积累严重缺乏,风险较大,转自http://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县上对企业参保也未作强制性要求,对此有所放松。

很多用工单位忽视法律规定,4劳动保证监察处理执行难。劳动用工领域。不依法办事,自行其是导致用工不报审、不登记、不备案,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不执行从业规定,不参与社会平安等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开展的贯彻执行劳动保证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多次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和检查整改,大部分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但也有个别单位或置之不理,或托人说情,劳动监察办案人员无统一着装,无执法标志,执法监察中权威信不高,影响不深,监察处理难度大,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处理还是空白。

单位编制少,5劳动保证监察队伍建设亟等待加强。县属少数民族地区。人手少,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合而为一,工作量加大,给劳动保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县级劳动监察大队仅有3名编制,目前还没有一名专职劳动保证监察员,区乡劳动保证所有名无实,一无专门编制,二无专职人员,三无工作经费,现有的兼职劳动保证监察员没经过专门的培训,业务素质还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动保证监察工作的需要。加之局部领导重人事、轻劳动,使劳动、就业和监察执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执法监察手段落后。县劳动保证监察涉及全县各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6劳动保证监察办公条件差。且重点在基层,由于点多面宽,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跑上近千公里路程,花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是劳动监察部门历来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没有交通工具和照相、摄影等专门的执法监察办案设施设备,很多取证工作无法开展,影相资料无法保管,办案条件只有一张办公桌和一台过时的电脑,办公条件差和执法监察条件相当差。县劳动保证监察大队虽有机构设置,但无专职人员,更无工作经费,全部工作都由行政局兼职人员用原始的手工方法处置,很多工作力不从心。

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劳动保证监察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因此,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劳动保证监察工作。

加强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进城务工农民为重点对象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1认真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努力提高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合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广泛宣传、争议调处、监察处理等有效形式,普及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一定水平上助长了违法违纪的发生和发展。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2认真开展劳动保证监察执法和处理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执法人员严重的失职行为。必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劳动法》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开展劳动保证监察执法的有力武器,劳动保证监察执法人员一定要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动身,理直气壮的依法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以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同时要抓住典型,有的放失,切实维护和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证监察部门执法形象。

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因此,3切实抓好劳动保证监察队伍建设。劳动保证监察队伍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抓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必需首先抓好队伍建设。一是要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劳动保证监察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组织机构合理有力,运转高效。目前,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证工作相近的职能越来越少,民族地区合二为一,编制少、人员少,工作重,有时容易顾此失彼,作为政府单列职能部门,会更加突出劳动保证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证监察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更能显示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要努力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强化学习,加强监察执法工作业务技能的提高培训,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不时提高劳动保证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2011年4-6月以来东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23件,涉及职工23人,涉及金额71449元。

一、劳动监察案件的特点。

1、职工维权投诉范围扩大。职工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在二季度受理的23件举报投诉案件中,涉及较多的仍为工资支付类14件、占60.9%,劳动合同类6件、占26.1%,加班加点类2件、占8.7%。另外收取抵押金、劳动关系转移、使用童工、职业中介、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引发的其它劳动监察案件共1件、占4.3%。

2、投诉内容由单一性向多样化发展。举报投诉不再单纯以拖欠工资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投诉人往往同时提出劳动合同的解除、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多方面的要求。

3、案件来源渠道多样。不仅是今年二季度包括近两年来,举报投诉方式同以往相比更灵活多样。来访案件乃占比例最大,为17件、占74%;市区12345公开电话3件、占13%;市劳动保障咨询中心1件、占4.3%、上级领导交办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2件、占8.7%;另外“19楼”劳动维权版块的作用也日渐突出。

二、劳动监察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1.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有的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2、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也相应地增加了劳动用工纠纷。

3、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期望值已从原来的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延伸到劳动合同订立、休息休假、养老培训等各个方面。而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人事管理人员频繁变动,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纠纷的产生。

三、解决劳动监察案件的对策探讨。

1、加大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各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要求劳动用工管理监察把所有的用人单位所有形式的用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范围。而劳动监察不能只满足于作“劳动者的保护神”,不能只充当“救火队”,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作用,立足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立足于为劳动保障事业服务,加大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加强劳动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对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主开展劳动法培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厂长经理、劳资干部培训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促进其依法经营管理和用工。

3、加强主动巡查、举报监察、专项监察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规范用工行为。每年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与上年同期相比,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数量总体基本持平并略有下降,各类案件比例变化不大,仍然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为主,仍然集中在后勤服务、建筑等行业,此类案件和行业仍是我们下步执法维权工作的重点。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神圣使命,同时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外的一个重要窗口。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依法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民政府监督和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公平的一种重要手段。

劳动保障监察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是当时工业革命的产物。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它已成为国际经济社会政策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80年代末期,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1993年8月,《劳动监察规定》颁布实施,全国正式开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正式确立劳动监察的法律地位。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手段,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工资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原则及监察主体,监察内容和程序以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法律责任等诸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它标志着国家劳动保障监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经济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不断产生,形成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象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严重隐患,并制约了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衰退,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同样受到影响。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环境中,县内很多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造成客观上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从我县2004年至2008年五年来查处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分析一下,可以看出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现状严重,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五年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投诉举报案件178起,涉及劳动者2221人。从2004年11起,涉及劳动者56人,到2008年73起,涉及劳动者999人,查处和追讨工资成倍上升。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较差,有些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私营企业。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一切是单位说了算,工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把自己拴住了;因此,有部分用人单位愿签而工人不愿意签,有工人愿签而用人单位不与工人签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无用工登记和工资支付台帐;特别是建设领域,层层分包,用工主体不合法,形成劳动关系不明确,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三)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违规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或风险押金现象严重。

(四)部分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本不给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五)我县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服装加工等行业。加班加点,一天工作十几小时;工资标准低,又不能按月足额发放,更谈不上休息法定假日。

(六)执法环境不够宽松,地方对发展经济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偏差。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依法行政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就是要求切实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面对当前这个特殊经济环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努力做到“刚性执法促维权,柔性服务保发展”。并要有开创性、前瞻性地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指导、帮助企业守法经营,稳定企业健康发展,协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难关。同时,正确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监督力度。让用人单位熟悉了解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在招聘员工时收取风险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3、继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推动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日常巡查力度,对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诚信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时书面申报年检,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应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加大劳动力市场和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行政监管力度,规范劳务分包行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和分包行为,坚决取缔“包工头”,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5、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有效化解工资拖欠风险。

6、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机制。监察工作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建立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权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xx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xx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xx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总结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章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决定违法或者不当时,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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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年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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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08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09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08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保障监察也成为了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我的工作中,从事过若干起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角色心得,有了一些体会,想在此分享一下。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从进驻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展开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劳动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合法合规化发展。同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者,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我们可以担任不同的角色。有时我们是行政执法者,需要全面查找、了解企业的劳动法规执行情况,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有时我们是调解员,需要切实履行调解义务,搜集、分析申诉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尽力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诉求和权益。总之,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利益共享。

四、工作中的心得。

一、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资源,在制定监察计划时考虑到这些情况。

二、与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的谈话沟通,了解他们的困惑和需求,及时回应他们的问题和解答质疑,建立感情连接和互信关系。

三、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实操技术,提升审查和调解能力,努力构建高层次专业队伍。

四、坚定理念信念,贯彻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做到顶天立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不断推进乡风文明和廉政建设,为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五、总结。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员工权益,规范企业发展的必要工作,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涉及范围广泛,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法规变化和新的社会发展趋势,提升自身的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秉持客观公正、高效监察、和谐调解的原则,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踏实做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断推进和谐关系和制度健全化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总结

20xx年,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下,在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同时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劳动监察队全年共对全市xxx家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完成局下达任务的xxx,主动监察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近xxx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xxx,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xxx起,立案xx件,结案xx件,其中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起,结案率达到xxx%,立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xxx起,涉及金额xxx万元,涉及农民工xxx人。

劳动保障监察队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xx多万元,督促xxxx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制定和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造成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在宣传教育方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并且要在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一些企业单位诚信度较差,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不够,存在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爆光。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劳动监察经费空缺,设备不齐全,致使劳动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4、学习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常抓不懈。需要进一步端正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服务树形象,以服务促工作,改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20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劳动用工关系逐渐复杂,对此我们提出了“抓学习、提素质、严管理。创一流”执法队伍,强基础、搭平台、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2、做好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执行。

3、认真做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创建网上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数据库,不断拓宽群众的举报投诉渠道,实现对用人单位“无缝隙、全覆盖”适时监管。

4、做好各项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同时,着重培育劳动用工规范企业,以点带面,促进我市整体劳动用工行为的不断规范。

5、继续深入探索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进一步将工资支付制度扩展到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从而实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依法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以下用工档案:

(一)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录用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取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受理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事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现受理案件属于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和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确认投诉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书面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三)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七)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被调查人或者主要关系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

(五)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

(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

(七)案件所涉及材料需要进行鉴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者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

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案件。

第三十五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监察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调解活动的;。

(三)经调解,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后,仍需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全部履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

协议书。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结案: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中止、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补正材料、指定管辖等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五)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参与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