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需要各方相互理解、尊重和信任,才能达到良好的结果。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合作的重要性和它所带来的好处。
养殖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养殖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给大家参考!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_______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轧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本组织的经费均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负责统筹,养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需用资金时,无论数目大小,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审批。
3、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4、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5、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客户来本组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具体业务科室人员方可安排就餐。
7、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书长和财务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负责人和日期。
9、为使账目明确,监事长要定期组织监事会人员查帐。
10、每年初,财务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11、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存。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xx年9月2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市、区)xx乡(镇)xx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为规范其财务行为,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七、合作社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保。
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财务预算方案。
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变更后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四、合作社要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取得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不得账外设账。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八、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将每个成员的出资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每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帐户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终盈余分配办法,可分配赢余的60%以上应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与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财政直接补助平均量化给本社成员。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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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农民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给大家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为了加强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1、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执行财政部(财会[2008]9号)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并经过财政、农业部门进行专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3、会计方法必须使用借贷记帐法,并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37个会计科目记帐,在收支核算上都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方法。会计每月做帐一次,业务量小的每季一次。
4、合作社要建立总帐,还要设现金、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质、固定资产,股金等明细帐进行核算。各项专项资金设立专帐,实行专项核算,并接受项目所在村村委会的监督。
5、合作社监事(会)负责日常的合作社内部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县乡农经中心是合作社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部门,合作社每季度应及时向县乡农经中心报送有关财务季报和统计季报、资料;并接受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工作。
1、现金库存限额。
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都要存入合作社开户银行或信用社进行管理。
2、现金的管理。
(1)合作社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
(3)会计每月(季)做帐,都要与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并填制结存单。
3、存款帐户管理
(2)大于库存限额的收支都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4、有价证券。
合作社有价证券由出纳专人保管,会计要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1、合作社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首先必须经过合作社管理程序,即必须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或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2、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以及个别工具和设备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3、会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核算,实行折旧制度。合作社落实专人保管。
1、农业资产的购入必须经过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
2、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购入时正确计价,生长期间费用计入其成本。
3、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以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计入合作社其它收入或其它支出。
1、合作社的产品物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计价核算,领用或出售产品物质成本 的确定,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任选一种方法,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2、合作社的产品物质要建立保管岗位责任制,实行专人保管,产品物质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在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后,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3、合作社产品物质要定期盘点核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帐实相符。若有毁损,按合作社有关规定追究人员责任。
1、合作社是依法设立,合法经管的法人单位,所使用的财务票据也必须是合法有效,专用正规。
2、合作社入帐的财务收支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财政部、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3、个别确要自制的收付款票据,如:领付农民务工款等,必须是财务会计制度允可的,严禁随意自制收付票据。
4、合作社法人和会计是票据管理责任人,对非规定使用的票据,合作社会计有权拒绝入帐。
1、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集体企业,须遵循“严格控制开支、民主议决、加强监督”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限额一支笔审批和大额集体审批制度。
2、合作社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在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由理事长、监事长分别代表理事会、监事会联合签批。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仍由理事长、监事长按会议决定联合签批。
3、特大型开支由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4、合作社发生的每笔支出应完善审批手续,注明经办人、开支事由、发生时间(接待费还应写明接待人员、人数、就餐地点)、审批意见、审批人,会计方可入帐。
1、合作社每年应制定财务预决算草案,并提交合作社成员讨论,修改通过,并形成财务预决算制度。
2、在整个年度内,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努力实现预算收入,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控制开支,做到增收节流,以促进合作社发展。
3、年终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在年终决算前要做好收益分配,在编制收益分配时,要遵循:
(1)合作社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不抵于5%)后形成可分配盈余。
(2)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依法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依成员帐户中记载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其分配总额不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4)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合作社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个人帐户上。
(5)收益分配方案报理事会、监事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1、成员股金和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是体现合作社性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必须建好明细帐,加强管理。
2、成员往来帐户,要明确登记成员股金数额,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量化到成员帐户上的公积金。形成财产的国家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财产。
3、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分配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每个合作社年终都要依法进行收益分配。
4、国家扶持和他人捐赠形成合作社财产部分要平均量化到成员个人帐户上,作为分配依据,但在成员退出合作社后不能带走,永远保留在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新型互助组织,财务公开应定期化、制度化,在合作社监事会领导监督进行。
2、财务公开内容:合作社财务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年内财务收支,年未收益分配和年终决算。
3、成员往来个人帐户的股金 、公积金、交易量(额)、国家扶持资金、他人捐赠形成财产部分的量化额也是公开的重要内容。
4、财务公开的方式:(1)在每年召开的成员大会上公布;(2)在合作社办公室或会议室张榜公布;(3)专项资金使用,在项目结束时当即公布。
1、每年终合作社财产要进行全面清查。对合作社的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财产安全。
2、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长款归公,短款追责。
3、对合作社的应收应付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对较长的债权款项应制定追收计划,限期收回。
4、对库存物质、受托代购、代销物质的库存结余进行清查,盘亏、盘盈和作废的存货,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属于人为过错应追究责任,并进行帐务处理。
1、年终要对一年的各种财务资料,包括文件、经济合同、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财务报表、有关申报方案、会计资料、人员接交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2、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归档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阅登记,保管安全。
3、一般的财务资料保存15年。如会计凭证、帐簿;比较重要的保存25年。如:现金、存款帐、会计档案等;重要的永久保存,如:经济合同、涉外会计资料、会计报表。
本制度从2016年8月30日起实施,希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照执行。本制度解释由县农经中心负责。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财务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 根据教育局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5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1、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给经办人。
2、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4、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5、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是否相符。
6、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7、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8、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9、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0、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1、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并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这次财务工作检查中发现我院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给城乡居民医药费补偿,挫收挫支,使用现金量过大,没有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整改措施:
一、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财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加强财务人员的`再教育,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技能学习财务法规。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人员行为,完善确保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不走过场,责任到人,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安全。
四、会计工作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而且使医院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五、积极采取措施,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积极性,激发财务人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建立一个经常性考核制度,在会计基础规范中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质量。
财务管理制度
5、根据统计数据对比,为本村安全提供指导性建议。
1、做好燃气用气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
2、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3、发现隐患责令改正,做好记录和台账。
1、汛期来临前,对本村的河道、水库、塘坝以及防汛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消除隐患;
2、加强值班,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处置的同时迅速上报;
3、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4、监督水井、枯井的安全状况。
1、在村内道路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和其他安全设施;
2、对车辆限行限速限停的时段及地点加强安全监督;
3、纠正各种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学校定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2、上下学时段,维护校外门前交通秩序;
3、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商铺摊点,确保依法经营;
4、学校出现险情,立即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和救援。
1、加强护林防火、家庭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2、定期检查巡查火灾隐患;
3、发现违规和隐患,进行惩处、教育和整改;
4、组织防火演练。
1、对本村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安全检查;
2、督促领取证照、发现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
3、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整改,发现非法添加,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立即上报。
1、春季解冻期和降雨过后,对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巡视;
2、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24小时监测;
3、隐患较大时,组织人员撤离避让,并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治理。
1、熟悉和掌握车辆的技术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2、及时办理车辆所需各种手续;
3、做好车库、车辆的防火防盗工作。
1、定期开展家庭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2、制止乱拉乱接用电行为;
3、做好用电安全知识普及。
1、春耕秋收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2、农业机械使用高峰期每日巡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加强农业机械操作手的安全教育。
1、掌握农药的药理、药性方面的基本性常识;
2、未经允许,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妥善处理好过期、破损农药,按规定集中处理,禁止随意乱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校长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任,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务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学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八条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省市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第十条学校接受捐赠应按《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类收入要及时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管费坚持“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款必须专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预算,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协管财务副校长、总务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十八条报账人员定期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每周1到2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按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深龙府办[20xx]91号文件《关于龙岗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专项结余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另行安排使用;一般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管理责任,总务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室、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个人为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财务室和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置账卡电子化管理,其中财务室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室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及保管,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
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和处置固定资产。
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转让需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在医疗补偿机制尚不完善的隋况下,为使医疗机构得以良性发展,医院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增强对医院整体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财务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了医院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一、影响医院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影响因素
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既要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发挥社会效益,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要自筹资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来保证医院的扩大发展。影响这个管理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有:从医院管理当局可控的因素看,一个是投资风险,一个是投资的报酬,医院要尽量降低风险提高报酬,而报酬率和风险,又是由医院的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决定的。因此,这三个因素影响医院的价值。财务管理正是通过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政策来提高报酬率,降低风险,实现其目标。
二、财务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三个方面:第一,投资是指以收回现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出的现金流出。如,购买设备,建造医疗用房,增加新的医疗项目等。第二,筹资决策,筹资是指筹集资金,例如,取得借款,向职工借款,赊购,融资租赁等都属于筹资。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所需的资金,包括在什么时候,向谁,筹集多少。第三,利润分配的决策,利润的分配。指在赚得的利润中,有多少作为效益上资发放给职上或责任人,有多少留在医院作为再投资或积累,过高的分配政策会影响医院的再投资能力,过低的分配政策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近而会影响医院的盈利水平。
三、从医院日常的基本做起,严格控制
1、从源头上控制医疗成本,强化成本核算
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就是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引入企业财务管理中成本管理的有效管理经验和方法,通过实施成本核算,对成本费用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和控制,达到降低医疗成本和医疗业务总费用的目的,从而降低医疗运行费用。为完善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将相关的费用、控制指标、服务效率指标纳入考核机制,各科室和部门对自己的费用支出管理和控制的效果会在成本核算的结果及考核上得到直接的反映,这样,各科室和部门对成本核算的费用支出项目内容及数量都会多方关注,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费用、支出的发生,例如:对卫生材料耗用的管理要与医嘱、护理记录及旧清单相互核对,确保耗用量与实际工作量的相符,有效地减少了非工作因素的材料消耗,卫生材料作为医疗服务费用中最直接的组成部分,通过科室成本核算,科室管理的力度会大大加强,卫生材料的支出消耗率等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水电汽的耗用量及房屋的占用费记入科室成本,将以往占有和消耗资源的无偿性转变为有偿性,可以促使使用科室精打细算、合理和有效地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极大地调动广大医务人员主动控制成本、节约资源的积极性。
2、严把支出关,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
在重大项目建设上,为保证运行过程的规范,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招标过程、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工程结算,都要有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对医院日常的设备器械及材料等方面的采购,要建立内部招标机制,首先根据科室提出的购置中请有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可行性论证、主管院长审核,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入招标程序,整个招标过程由主管院长主持,采购部门组织,参加科室包括中请科室、维修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机制上防范购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通过招标,可以大大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节约资金、减少支出,有利地促进医院的内部成本核算。
在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为医疗一线服务,通过对医院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实现全天候的费用结算,建立财务与出院结算之间的收账确认模式,确保全部资金的及时回笼、到位。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合理安排支出,改变传统财务事后反映、核算的被动状况,通过对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核算和分析,加强对消耗性支出的控制。要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核算和考核机制,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消除虚增医疗费用的诱因,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提供良好的基础。通过对医院的经济状况和费用支出进行分析,动态掌握和控制医院的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医院决策及管理的全过程,并为其提供可靠的数字和核算依据。努力降低消耗性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地将资金使用安排和落实在医疗事业发展性支出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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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燕: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初探[j].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xx(5).
[3] 曹明国:浅析知识经济时代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4).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xx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存。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xx年9月2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五、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要公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财务报告,并按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七、财会人员实待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不担任财会人员。
八、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也可心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机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报告,盈余公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职责 一、遵守本社章和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支持理 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
服务活动。
四、服从理事长、监事长领导、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性设施。
五、严格操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六、认真学习科技,不断改良和引进新的品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入、退社制度
依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制定入、退制度
一、入社条件 1、承认本合作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 2、认购股金;
1、本人提出退社申请,填写退社申请表; 2、成员出具责任承担字据; 3、理事会讨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注销社员证。 四、其它 1、社员退社后,股金于本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2、社员死亡,共其社中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社制度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5、章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成中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中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5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12年4月18日起执行。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15年7月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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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执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帐、复帐和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监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完成理事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帐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帐目。
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集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帐,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购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5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年4月18日起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保。
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变更后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