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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心得体会总结(模板21篇)

时间:2024-01-05 22:59:30 作者:LZ文人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和思考,并从中得到新的启示和体会的过程。以下是一些感慨万千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生活和成长的深思。

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中国法院网讯(张先明)7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应邀出席发布会,全面介绍了“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推进措施。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

谈及“四五改革纲要”的制订起因时,贺小荣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纲要”,并报中央审批同意。

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贺小荣指出,“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在谋篇布局与内容设置上体现了四个重要特点:一是整体性。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兼顾了人民法院牵头和参加的各项任务。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二是系统性。纲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在内容设置、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够相互呼应,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三是科学性。纲要内容主次分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四是连续性。纲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研判形势,在。

总结。

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成果经验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确定了需要继续推进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

1.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贺小荣指出,为了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有:一是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二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四是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五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2.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四五改革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

贺小荣表示,这一制度的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二是在法院管理方面,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三是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四是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3.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贺小荣指出,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方面,主要措施有五项:一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二是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三是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四是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五是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贺小荣表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措施有五项:一是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二是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三是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四是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五是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4.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

为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贺小荣表示,为了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四五改革纲要”主要制订了五项措施: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二是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三是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四是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五是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5.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去年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贺小荣表示,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四五改革纲要”主要制订了四项措施:1.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2.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

判流程节点信息。3.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4.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6.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为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定位科学、职能明确、监督得力、运行有效的审级制度。

贺小荣表示,这一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辅之以加强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二是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提级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指导类案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压缩个案请示空间。三是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四是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真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职能的机构设置模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将本院作出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判例的机制,充分发挥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

7.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

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健全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有力举措:一是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二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三是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四是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8.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贺小荣指出,“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诉访分离、终结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二是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四是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三、

落实和推进。

贺小荣透露,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落实和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担任组长,负责研究确定改革要点、审议改革方案、听取进度汇报、讨论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四五改革纲要”的组织协调、实施推进、试点管理、督促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并及时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进展、请示重要事项。

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科学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司法改革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几年,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改革已经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更加信任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讨我的个人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司法改革带来的直接影响。

司法改革带来了很多积极的直接影响,最明显的是司法公正的大幅提升。同时,改革还加强了司法职业化的建设,提高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改革还加强了司法透明化和司法公开化,公布了更多的司法信息,引导了公众参与司法。同时,改革还加强了司法制度的保障,增强了司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三段:司法改革带来的间接影响。

除了直接的影响外,司法改革还带来了很多重大的间接影响。首先,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公正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有助于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司法改革激发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另外,司法改革对提高社会公平和人民幸福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第四段:司法改革仍然存在的问题。

虽然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司法改革的进程仍然缓慢,难以满足公众对司法改革的期望。其次,司法职业化水平不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还有待提高。另外,司法公正不够充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需要加强。

第五段:我的建议。

为了使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我认为应该优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提高司法改革的效率。二是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职业化水平和工作质量。三是要切实推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四是要用网络等新媒体宣传司法知识,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和了解司法。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不断地努力和改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改革工作,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目标。

司法改革第四章心得体会

司法改革是一个涉及到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改革。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体会到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高效性和人民满意度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改革,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下面,我将详细阐述对司法改革第四章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领悟到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应该相对独立于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利益或势力的干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要提升司法的公开透明程度,通过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保证法官的工作公正性。

其次,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律的公平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无私。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改革司法程序。例如,在审判活动中,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减少误判现象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再次,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感受到司法的高效性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司法高效意味着在合理的时间内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为了提高司法的高效性,我们应该加强案件管理,优化法官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推广和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司法活动中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最后,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体会到人民满意度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人民的满意度,我们要加强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互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工作;最后,要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推广普法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总之,在司法改革的第四章中,我深刻认识到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高效性和人民满意度对于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我们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我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取得司法改革的新的更大成就。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司法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的任务,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例如审判公开、律师代表制、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化等。近日,我有幸参加一次与司法改革相关的学术研讨会,通过学习、交流和思考,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

司法改革是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举措,其意义不仅体现在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利上,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司法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制度建设,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如完善法律法规、推行法治文化、打造公正高效的司法机构、引入互联网+等,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现实诉求。

司法改革的过程必然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阻力,首先就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文化的偏执和行政干预等问题。拥有一套体系完备、制度科学的法律是司法改革的基础,同时,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本身也需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第四段:积极探索改革路径。

司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路径。在当前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司法公正、行政公正、经济公正和社会公正。同时,我们还要在司法领域加强与民主法治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在国际上推行司法领域的交流互鉴。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不断地完善自身、处理好与外界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行使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繁荣和文明进步。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向,推进“规则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让法律走进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一、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意见。

今年x月,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分别颁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高检院相继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自治区检察院于x月xx日制定《x检察机关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此项规定未正式下发。“两个”规定下发后,x区检察院及时组织干警学习,将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学习内容,采取召开党组中心组会、全院干警大会、部门会议等方式进行集中学习,确保全体干警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切实增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识。同时,严格按照x市院《关于做好学习贯彻和的通知》要求,区检察院确定专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xx日前,将该季度本部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汇总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汇总表》及时上报纪检监察室,由纪检部门上报市院纪检监察处,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二、繁简分流、轻刑快办制度落实情况。

x、建立外部沟通机制,疏通办案渠道。区检察院注重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系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轻刑案件向侦查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督促侦查机关在xx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该文书发至公诉部门,予以督办。

x、建立法律文书简化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分歧的案件,用精炼的语言对证据加以分析概括,尽可能简化文书制作,避免完全照抄照搬证据材料。公诉部门针对轻刑案件制定了相对固定的审查报告简化制作模板,精炼制作讯问笔录,并建立了“书面汇报”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汇报机制、实行繁简得当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快案件内部审批速度。

x、轻刑案件优先办理。凡是公安机关建议快速处理的案件,受案后,快速分案,承办人快速审查案卷,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办案流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着重听取其就涉嫌犯罪有无辩解、是否提出控告申诉等问题。电话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口头听取其意见,提高办案效率。

自xxxx年至今,区检察院受理公安审查批捕案件xx件xx人,全部在x天内办结,平均办案时间为x天。通过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有效促进案件规范化办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最高检制定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条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办案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但《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二是跟踪督办缺位。公诉部门与法庭配合不够默契,对刑事和解主动性不强,在适用审判程序选择上存在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快速办案进程,缺乏起诉后跟踪督办的作用。

下一步打算:

x、统一适用轻刑快办案件执行条件,进一步明确办案机制。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就可作相应调整。一是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可适用轻刑快审机制。二是明确共同犯罪案件对轻刑快审机制的适用。如对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即使同案犯在逃,如果符合轻刑快审机制适用条件的,也应当适用该机制办理。

x、强化轻刑快办办案意识,提高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自去年以来,%,但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只有x.x%。对此,强化办案人员适用轻刑快审机制的意识。如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要切实履行及时启动轻刑快审机制的职能,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尽可能缩短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加强案件审查,保证案件的起诉质量。在适用轻刑快办案件的过程中,避免办案流水化,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办案责任终身制。

x、化解矛盾后应加强事后监督和帮教工作。对于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做好跟踪监督和回访帮教工作。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久侦不结、以保代侦、不按时移送起诉等问题;另一方面,对经过刑事和解后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三、落实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检察官办案过错惩戒办法。

x作为第二批检察改革试点省份,吴忠市院、青铜峡市院、盐池县院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将于xxxx年xx月完成改革。xxxx年元月在全区推行检察改革。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区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检察改革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工科,具体负责检察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通过召开专题党组会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列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深入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对全体干警的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检察官员额比例总体上要整体把握,从严掌握,留有余地,为暂时未能进入员额的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空间,让有发展潜力的年轻人看到希望。

司法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改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亲身参与了其中的一些改革实践,对于司法改革也有着一些心得体会。在这里,我想分享我的一些观点,并希望能够对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思考。

首先,在司法改革中,透明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透明公正的司法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回顾过去,我注意到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很多庭审过程对公众进行了公开,通过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使公众能够实时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此外,司法改革引入了律师参与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存在进一步保证了公平的庭审。通过透明公正的司法,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环境,更推动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我们要时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司法改革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护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我们要坚守法律尺度,不能滥用权力,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审判。此外,对于劳资纠纷、企业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我们也应该加大司法调解的力度,推动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第三,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据我了解,司法改革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如优化诉讼环节、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仍有一些案件进展缓慢,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解决审判滞后、繁琐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例如,可以将一些简单的案件引入智能法庭,采用电子合议的方式,提高案件审判的速度和质量。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案件的信息共享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的现代化。

第四,司法改革需要不断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司法水平。司法人员是司法改革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应该强化司法人员培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的司法培训机制,组织专业化的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国外法律机构的合作,通过国际交流学习先进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参考。

最后,推动司法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参与其中。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该积极向社会宣传和解读司法改革政策,增强公众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参与法律咨询、监督司法工作等方式,为司法改革提供宝贵建议和意见,推动司法改革取得更好的成果。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关系到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推进。通过透明公正、司法保护、优化流程、司法人员培训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改革,我们相信司法改革将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为维护公正、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

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之一。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已经亲身感受到了司法改革所带来的种种变化。通过观察和参与,我获得了一些关于司法改革的心得体会。首先,司法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其次,司法改革还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亟待进一步完善;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阐述我对这几点的体会和看法。

首先,司法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司法公正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而司法改革正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通过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构和完善法律体系,司法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成果。首先,审判程序更加透明公正,庭审现场向公众开放,对于大案要案的审判也逐渐减少了关押时间,加大了审判公示力度。其次,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工作人员更加专业化、专注,司法责任制也进一步完善,有效防止了“各怀鬼胎”的现象。这些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使得司法公正得以真正落到实处,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然而,司法改革还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亟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司法体系的庞大和复杂性使得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司法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改善现有制度,还需要深入研究国家的法律规范,加强与各领域的配合,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网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其次,司法改革还需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调动司法人员积极性、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防止司法腐败等等。这些问题对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司法不是一个可以依赖政府或者专业人士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全民参与的事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主动关注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司法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动员和组织大众,使其参与到案件调解、法律宣传等活动中去,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加深对司法改革的理解,也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正朝着更加公正、有效的方向迈进。通过司法改革,我们的权益更加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有保障。不过,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而我们每个普通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相信在不断的探索和改革中,我们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法治和和谐的社会。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部门,司法部门的作用举足轻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司法服务。近日,我参加了司法改革相关的研讨会并深入了解了司法改革的最新进展。

由于历次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系统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任和依赖度有所提高。而司法改革的意义也愈加明显。首先,司法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法治建设,从而为全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提供了更为稳定有序的环境。其次,司法改革从制度层面为全体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促进社会正义和安全。最后,司法改革对司法部门进行深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然而,司法改革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司法资源不足,缺乏专业的法官和律师,使得司法工作存在滞后和不均衡。二是司法机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三是司法执行领域走在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公里”,缺乏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执行方式,限制了司法的实效性。

第四段:司法改革的应对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择优势补的策略,全方位地推进司法改革。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司法资源投入,扩大受理范围,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其次,我们应该完善司法机构体制,强化管理规范,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为全民提供公平、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最后,应该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执行机制,推广线上执行、公开异议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司法执行的公开透明。

第五段:总结。

司法改革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稳定的基石。随着各方面的发展,司法改革也不断前进,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还需要加强投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司法工作中的严峻问题,推动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上一层台阶,为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

司法改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议题。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也深受司法改革的影响。通过参与各种法律事务和亲身经历,我对司法改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改革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任务,更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司法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民等多方面组成。而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这需要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同时也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司法的运行。只有政府和公众积极合作,才能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并注重立法的效果与实施的配套。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需要和矛盾,制定一个有利于公众的法律体系。关键在于把制度规划好,把制度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避免草率地进行司法改革。同时,司法改革还需要注重立法的效果与实施的配套。只有法律的实施与推动才能促进司法改革的进展,否则将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另外,司法改革要紧密结合公众的需求,保障公正和公平。司法改革应该围绕公民权益展开,重点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司法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修改上,更需要注重司法实践的改善和司法透明度的提高。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方式,我们才能建立一个互动的司法系统,把司法公正和效率体现得淋漓尽致。

再者,司法改革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司法人员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责任感决定了司法改革的质量。因此,司法改革需要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只有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才能确保司法人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最后,我认为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司法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需要时间和耐心。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原则,但又不能急于求成。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开放的思维和态度,善于倾听不同声音,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司法体系。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我深知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不断反思和改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系统,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关于司法考试问题的改革的风向问题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任职条件的修改。现行的四大法职业法对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我们逐一研究:

担任法官的条件:第四章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担任检察官的条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担任律师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

教学。

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从以上法律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要求来看,都比较宽松,未来的司法考试将会突出“高精尖”的人才选拨模式,更多的控制应在学历要求和考试形式的限制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了现行的报考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根据201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法官、检察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从关于《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来看:预计在2016年前后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任职条件时会提高任职年龄、增补任职选任等问题。

为了打造高精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提高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改革司法考试模式,选拨更加优秀的法律人才,能够正当程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转变转换。

首先,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的任职条件,自2016年开始,新招录的法官或检察官应当具备的素质要求,应当更加严格,是精英之精英,至于原在岗的法官或检察官按照原来的法律法规执行,但经过一定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劝退或辞退。

法官或检察官的条件。

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六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且从事法律实务2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申请律师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在国家司法部门指定的政法院校学习一年至两且取得国家统一考试的结业证书或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品行良好。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对于报考条件可以限制学历要求,经过10几年的司法考试,放宽学历地方也基本上满足了当地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自2016年起,专科学历不再允许报考,不再放宽学历和其他条件,非法律本科生需要在相关政法院校研修一至两年取得相关结业证书或者第二法学学士学位方可具备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在国家司法部门指定的政法院校学习一年至两且取得国家统一考试的结业证书或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品行良好。

司法考试模式。

英美的法律职业一般是要求法学教育背景、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执业经验三个要素,检察官作为国家律师,在本质上与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样,二者处于同一水平线。只有经过长时期执业的律师才可能成为法官。法律职业一元化的特征在于共同的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性和拥有案件执行权的法官处于法律职业的顶层。

2002年建立并施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司法队伍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清醒看到,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采用的是闭卷考试,全部是书面考试考试的方式,前三卷全是选择题,第四卷是主观题。前三卷主要反映司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条款及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从事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

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思想,司法考试可以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为综合性考试,重点考查考生掌握的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凡通过第一次考试者,可以从事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外的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以满足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对法律的需求,可以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务专员、公证员等。第二次考试技能素质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其目的是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

在本次司法改革中也提到法官和检察官是超越普通公务员的公务员,对于选拨优秀律师和具备法律职业证书的法律学者可以采取聘任制的方式或直接给予事业编制,无需在参加公务员考试,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正常离职或退休的规定在相关年限或限制地域外可以直接从事律师行业无需在进行一年的实习。

结合本次改革,教育部也可以研究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中,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9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司法考试完全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未来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培养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的法律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者:龚俊峰。

单位: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

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据新华社6月15日电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一些改革方案。日前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对改革重点内容解读。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介绍,此次《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7个重大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改革框架意见》还提出将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都将有机会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此次改革试点还有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姜伟介绍,《改革框架意见》还明确了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保证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

《改革框架意见》对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提出了要求。要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

此次改革选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释疑。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举措。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如何选任法官、检察官。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

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人财物统一管理举措。

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据新华社6月15日电)。

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核心提示】2008年,在上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再次提出60项改革任务。4年过去了,司法改革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给一线执法者带来了哪些新挑战?2012年如何进一步深化?代表、委员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经过4年不懈努力,60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4年间,司法改革一直是两会热点,本报近3年来的两会热点问题网络调查显示,司法透明度、规范执法、司法公正等话题广受关注。

2012年,司法改革如何进一步深化?代表、委员们认为,司法改革的推进给一线执法者带来工作的压力和能力的挑战。司法改革重在落实,一线执法者应为之努力。

关键词司法公开。

把执法者的作为与不作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下。

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对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也不清楚……以往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对受案情况是‚一问几不知‛,群众反映强烈。在2010年本报的两会热点网调中,‚你认为司法公正表现在哪些方面?‛60%投给了‚司法工作透明度‛这一选项。

2010年,最高法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1。

在河南,全省三级人民法院均建立网站,开设‚网评法院‛专栏,截至1月31日,共网络直播案件157757件,回复、办结网民诉求22200余条。

在北京,法院系统建立了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站——北京法院直播网。目前,全市23家法院全部具备庭审网络直播能力。

去年,宋鱼水所在法院的杨德嘉法官成功办理了一起网上销售侵犯某知名男装品牌商标权案,该案的裁判文书被很多法官借阅学习。

代表、委员指出,司法公开透明,将一线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的作为与不作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无疑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压力。但这种压力也是工作进步的动力。2012年,应当继续把司法公开往前推进。

关键词制度规范。

牢记执法对象的权利,牢记执法者自己的义务。

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公信力。2011年,公安部陆续出台12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140余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为广大民警规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代表分析,对执法一线民警而言,执法不规范多由少数民警法律素质欠缺造成,加大法律知识、执法技能、信息化能力的培训十分迫切。她还建议,加强对一线民警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通过网络监控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

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2012年本报两会热点网调中,‚司法公正‛话题引来1.3万网友关注,留言中,如何实现权力制约屡被提及。

法庭量刑过程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在这项改革中,公诉人可就量刑问题,提出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为完善诉讼监督范围,2011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行为加大监督。

河北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表示,司改对一线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仅‚引入量刑建议‛和‚加大监督公安违法立案‛两项改革,就要求检察官诉讼监督、临场应变、刑事政策适用各项能力过硬。

‚以量刑建议改革为例。改革前,公诉人只需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进行正确的法律评价;改革后,公诉人要审查案件的定罪部分,还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更要对量刑部分的证据和影响量刑的情节准确把握。‛贾春梅说,监督质量的提高,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执法为民。

执法者应始终站在正义一边。

围绕司法为民推进的改革,一项接着一项。

本次两会上,‚一线执法者身上该如何体现司法为民?‛、‚执法者、司法者需要什么样的素质来实现司法为民?‛等问题,更是被代表、委员关注。

林茂荫认为,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行使权力的范围要有法的授权,权力行使过程要有法的程序,作出任何处理决定要有法的依据。‚依法办案,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是最好的社会和谐‛。

执法为民是执法者应有的职业道德、执法素养。很多代表、委员呼吁,2012年,应加强对一线执法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让司法工作者拥有群众立场、群众观点、群众感情。一线执法者应始终站在正义一边,就是司法为民的最生动体现。

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始打破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实施改革开放,社会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整个国家生气勃勃,综合国力在世界上有了明显提高。改革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逐渐深入,改革这个词成了各级领导干部常常挂在嘴边的热门词汇,并且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在实践中创造发挥,大胆破旧立新,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负面作用。一些干部把自己不合常规的做法都称为改革,利用改革之名任意打破原有的规章制度,借改革之名冲破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约束,任意制定新的制度,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一把手为所欲为的天下,也使一些干部在大浪淘沙的改革中逐渐蜕化,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改革要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新的制度,破除旧制度只是建立新制度的手段,绝不能本末倒置,把改革作为打破一切约束的借口。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只有有序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改革必须有不容随意打破的界限,在以稳定、严谨为基本特点的司法领域尤其如此。

司法制度以程序严谨为基本特点,任何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司法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如果在司法工作中随意破旧立新,不受既定程序的约束,就会使法律失去威严,国家失去控制,人民无所适从,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制度就不能改革,而是要求在司法领域中的任何变动都必须慎之又慎。改革的目标是要使司法制度更加严谨科学,程序更加稳定,使司法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简而言之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必须要求对有资格进行司法改革和制定新制度的权力主体严格限制,不能有太大范围。

但中国的现状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党委、人大、司法部门都可以制定本地区在司法领域中的规章制度,自己决定立案范围、办案程序,制定法外之法。这一现状使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法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面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违背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个别地方实行人治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现代西方的单一制国家,国家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中央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同样的效力。地方没有权力制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部门独立于地方之外,各地方部门都没有权力干预本地区的司法工作。但是中国的制度却有独特的特点,司法机关隶属于各地方权力部门,向本地区的'权力部门负责,受地方权力部门领导。这使得各地方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一点上似乎与西方的联邦制更为相似。但和联邦制不同的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中央直接控制的,所以整个国家在地方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体,各地方这种集中权力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央这样的体制下仍然维系着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它和西方单一制的区别是,中央权力通过一条线控制各地方权力,地方的不同等级之间都是这种单线式的控制,地方权力机关拥有控制本地区一切方面的权力,而地方的司法机关首先对本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不直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负责。而西方的单一制则是中央通过司法、行政多条线控制地方,地方没有一种集中的、能够掌握本地区所有方面的权力。两者相比较,后者能够更有效的维护整个国家的有序和稳定,而前者实际上是封建权力体系的延续。封建时代的中国,各地区的封疆大吏在本地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级的官员对上一级负责,在本地区统一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这是中国司法改革所迫切需要改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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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一)党的领导不断强化。坚持_首题必政治_常态化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员学习轮训,推动全系统强化武装、学深悟透、走深走实。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定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认真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整改落实。完成局机关支部换届选举。贯彻执行_三个规定_,压紧压实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配合新一轮县委巡察组巡察检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位。

(二)依法治县稳步推进。提请召开xx次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全体会议,制定下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_法治思想和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学习_法治思想氛围,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认真做好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各类重大合同(协议)等审查工作,今年共审查会议议题xx个、各类行政合同(协议)xx份,共提出意见建议xx条,有效降低决策法律风险。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行政执法_三项制度_,将落实_三项制度_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法制工作指标内容进行考核,推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聚焦执法源头、过程及结果等重点环节,进一步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全县各单位全面梳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出台我县行政复议改革实施方案,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备案审查工作,今年共办结行政复议案件xx数件,行政应诉案件xx件,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严格审查,向市政府和县_会备案xx件,报备率xx%。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运用,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共抽查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林业等xx个单位行政许可、处罚案件共计xx件,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切实堵塞执法管理漏洞,提高执法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普法依法治理加快推进。持续深化_法律七进_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共组织开展干部任前宪法法律考试xx人次,_学考_结合,让宪法法律知识更加深入人心。重点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组织开展_法治开学第一课_活动,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制宣传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普及宪法、禁毒法、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统筹开展全县2021年_宪法宣传周_活动,在县体育广场组织xx家成员单位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活动,联合县人行开展线上有奖知识竞答,联合县总工会开展_宪法进工业园区_,联合县法院、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局、文旅局开展_宪法进军营_等活动。继续做好法治阵地建设,对现有的法治阵地进行统筹规划,丰富法治元素,积极发挥法治阵地的辐射作用。加强全县各村法治宣传栏建设指导工作,全面推进_法律明白人_培养工程,指导各乡镇对全县xxxx名_法律明白人_进行任前培训、考核。全面启动_八五_普法工作,制定下发《xx县_八五_普法规划》,制定下发《xx县2021年普法依法治理要点》,深入开展_法治乡村普法行、电影下乡进千村_民法典电影放映活动,今年共开展各类专题宣传活动xx多场次,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

(四)维稳工作扎实有效。切实履行好重点人员组组长单位职责。2021年召开xx次重点人员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细化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推动重点人群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全力做好重点人群管控。加强与_门联动,提升_扫雷行动_成效,通过信息化核查、通讯联络、实地查访等监管手段,确保节假日期间和重点敏感时期的社区矫正对象全方位监管。2021年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xx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xx人,在册xx人。共接受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委托开展社会调查xx起,出具评估报告xx份,累计对社区矫正对象训诫xx人次,书面警告xx人次。积极配合_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今年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xxxx名,确保重点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无缝衔接。同时,成立了三处安置帮教基地,涵盖旅游业、加工业等方面,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排查化解工作卓有成效。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实践和发展_枫桥经验_,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_第一道防线_。2021年,全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xxxx件,其中成功调处xxxx件,调解成功率xx%。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建设较为完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立了xx集中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职能于一体,就地、及时、高效地调解园区内各类民间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和管理,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开展评选星级调解员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七)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展现新面貌。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我局全面贯彻落实_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以及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部署要求,把队伍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_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_活动统筹结合,扎实有力推进队伍教育整顿,扛起政治责任,部署落实到位,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部署我局教育整顿工作,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骨干力量成立xx个工作组和xx个工作专班。紧盯重点目标,有序推进到位。始终把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贯彻始终,强化五个专项教育,全力整治顽瘴痼疾,兑现宽严政策到位。共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全系统专题学习会、实地参观学习等各类学习活动xx场次,撰写各类心得体会xx篇,落实_我为群众办实事_xx件,深化便民服务举措xx项。开展谈心谈话xx人次,运用_四种形态_的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xx人、提醒谈话xx人。强化统筹结合,持续整改到位。全力推进中央第八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xx个问题已全面完成整改。组织开展防止干预司法_三个规定_自查自纠,补报xx份。研究制定队伍教育、监督、管理等xx项制度,重新修订xx项制度,堵住制度漏洞。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目标要求,创新谋划、系统推进。为全系统党员干部征订xx本指定教材,实现全员覆盖。用好用活xx独特红色资源,深学指定教材,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一年来,共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读书班、党支部学习、全系统专题学习会、实地参观学习共计xx场次。组建司法局党史学习教育宣讲团,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开展宣讲xx余次。组织开展_xxxx_朗诵比赛。局党组成员开展党史专题党课xx场次。发布各类动态信息xx条,积极推送省市新闻稿xx余件。着力围绕公共法律服务、公证为民等xx大类,开展_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行政在行动_xx件,办成一批广泛宣传效果好、为民服务效果好、便民举措反映好的实践成效。全系统组织党员xx多人次到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助力完成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决战脱贫攻坚、产业薄弱村共建、乡村振兴等中心任务,定期开展挂钩贫困户、残疾户、计生困难户、困难群众等走访慰问活动,不断引导干部做维护稳定的先锋、服务大局的表率、促进发展的模范。

二、存在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和品质与人民群众和乡村振兴需求向往还存在差距。二是法治建设服务保障大局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三是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人群监管教育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四是干部队伍的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不强,能力素质和专业素养还跟不上任务的需求。我们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科学谋划,综合施策,妥善解决问题。

三、2022年重点工作。

2022年,我局工作要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省市县党代会精神,以及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_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_活动成果,着力围绕_五个xx_建设提供坚强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县为中心,做到高质有效。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工作合力,提升法治保障能力。要持续抓好政府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上级政府和同级_会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畅通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案,努力化解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继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抓好行政执法_三项制度_、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的落实,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运用。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督促整改,切实堵塞执法管理漏洞,强化执法薄弱环节。

(二)坚持深化社会治理水平,做到齐抓共管。全面推进_八五_普法深入开展,深入开展_法律七进_活动,扎实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谋划法治xx建设规划,全面推进法治xx、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加强法治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进全民守法,提升全县人民法治理念。全面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_枫桥经验_,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全面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改革第四章心得体会

司法改革从立法到审判再到执行,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第四章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主要涉及到对法官队伍的整顿和完善。我通过学习和参与司法改革工作,使我对司法改革第四章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验。

首先,司法改革第四章的主要目标是打造专业化、专心公正、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司法人员队伍虽然得到了壮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的法官在执法中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有的法官可能存在廉洁问题,还有些法官可能在执行职责中不够敬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司法改革第四章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的司法能力。

其次,在司法改革第四章中,要求法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培训。作为一名法官,不能满足于仅仅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其他相关领域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司法改革中,我们通过加强自身的学习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司法改革的推进,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在司法改革第四章中,对法官的问责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官的问责和监督不仅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官评议制度和监督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的错误行为,促使法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同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官,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最后,在司法改革第四章中,对于法官职业操守和业务道德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有做到廉洁公正、勤勉敬业,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同时,法官还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加强自身修养和人文素质的提高,使自己成为社会公众信赖的法律人。

总之,司法改革第四章是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建设专业化、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至关重要。通过学习和参与司法改革,我深切体会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将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工作,为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

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方兴未艾。

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作为一项牵动中央和地方的系统性制度变革,司法改革除了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方案、统一推行外,各级各地法院改革举措也层出不穷,真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但是,有些改革举措并没有充分论证,缺乏合理性,甚至于法相悖。有的,各地各自为政,自搞一套,影响法制的统一。从总体上来讲,好像存在一种无序的.状态,各司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统一的设想,这个问题恐怕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有的,盲目崇拜国外的东西,但只讲形式,不求实质,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制环境,结果水土不服。进行司法改革有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体制都是可以借鉴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有很多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但是,有一个问题应当说明,这就是中国司法体制当中,有一些非常好的东西,在改革当中不能把它改掉。如外国生效判决具有不可动摇的既判力,就有人大力抨击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鼓吹尽快改革,维护司法权威。殊不知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不尽人意,审判制度不甚完备,错案之多触目惊心。如保持错案的既判力,岂非让人冤沉海底。中国的司法改革确实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灵魂,否则,后果将会很严重。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内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设立司法改革专门机构进行。并应当经过详尽的调查,多方的考察,认真考虑方方面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吸收国外司法制度的精华,拿出合理的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然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成法律付之实施。我们不能阻碍司法改革,不能对司法改革漠不关心,但也不能任意“改革”和“创新”,否则,不但难以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反会出现“南辕北辙”的势态。

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始打破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实施改革开放,社会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整个国家生气勃勃,综合国力在世界上有了明显提高。改革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逐渐深入,改革这个词成了各级领导干部常常挂在嘴边的热门词汇,并且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在实践中创造发挥,大胆破旧立新,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负面作用。一些干部把自己不合常规的做法都称为改革,利用改革之名任意打破原有的规章制度,借改革之名冲破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约束,任意制定新的制度,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一把手为所欲为的天下,也使一些干部在大浪淘沙的改革中逐渐蜕化,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改革要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新的制度,破除旧制度只是建立新制度的手段,绝不能本末倒置,把改革作为打破一切约束的借口。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只有有序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改革必须有不容随意打破的界限,在以稳定、严谨为基本特点的司法领域尤其如此。

司法制度以程序严谨为基本特点,任何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司法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如果在司法工作中随意破旧立新,不受既定程序的约束,就会使法律失去威严,国家失去控制,人民无所适从,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制度就不能改革,而是要求在司法领域中的任何变动都必须慎之又慎。改革的目标是要使司法制度更加严谨科学,程序更加稳定,使司法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简而言之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必须要求对有资格进行司法改革和制定新制度的权力主体严格限制,不能有太大范围。

但中国的现状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党委、人大、司法部门都可以制定本地区在司法领域中的规章制度,自己决定立案范围、办案程序,制定法外之法。这一现状使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法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面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违背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个别地方实行人治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现代西方的单一制国家,国家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中央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同样的效力。地方没有权力制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部门独立于地方之外,各地方部门都没有权力干预本地区的司法工作。但是中国的制度却有独特的特点,司法机关隶属于各地方权力部门,向本地区的权力部门负责,受地方权力部门领导。这使得各地方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一点上似乎与西方的联邦制更为相似。但和联邦制不同的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中央直接控制的,所以整个国家在地方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体,各地方这种集中权力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央这样的体制下仍然维系着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它和西方单一制的区别是,中央权力通过一条线控制各地方权力,地方的不同等级之间都是这种单线式的控制,地方权力机关拥有控制本地区一切方面的权力,而地方的司法机关首先对本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不直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负责。而西方的单一制则是中央通过司法、行政多条线控制地方,地方没有一种集中的、能够掌握本地区所有方面的权力。两者相比较,后者能够更有效的维护整个国家的有序和稳定,而前者实际上是封建权力体系的延续。封建时代的中国,各地区的封疆大吏在本地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级的官员对上一级负责,在本地区统一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这是中国司法改革所迫切需要改变的现状。

无论是否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权力的分工和制约都是必须的。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之下,司法和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也是必须有分工界限的。司法和行政部门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并不表示人大可以代替司法和行政部门行使司法和行政权力,否则也没有必要设立司法和行政部门了。实际上,由于人大是一个由众多代表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所拥有的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权力,所有权力要由代表投票表决后才能行使,也就决定了人大无法行使行政和司法的具体工作,只能对行政和司法的整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换句话说,中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并不表示所有权力由人民直接行使,就不需要设立国家机关了。

地方人大对本地区司法工作的领导实际上在现实中有不少负面作用,它对国家的司法统一产生了明显的破坏作用。例如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河南省人大对洛阳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干预事件,因为某法官适用了国家法律而没有适用该省人大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就此触怒了人大的个别领导,居然以人大的名义未经人大表决通过就命令河南省法院处分该法官,最后该法官被取消了审判资格,也就是被取消了审判权,今后没有资格再办案了。在这种现状之下,我们如何要求法官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呢?权力对法官的控制是现实的,法官也是人,他们不可能不顾及自己的生存权,为法律献身,把自己微弱的躯体粉碎在强大的权力之下。

实践证明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是有科学道理的。司法公正必须要求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特别是司法者自身地位的独立性,在人身保障和物质保障上都要有充分有效的制度支持。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法官是绝对没有能力去保障别人的正当利益的。西方国家的法官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中国的法官在这个方面差得很多,中国司法的权威性也就差了很多。司法容易受到干扰、判决执行难都是因此所致。法院和法官只应服从于已制定的法律,权力机关的领导权在于制定约束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法律,而不能是在各个方面直接控制司法者。没有限度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就被消灭了,这种权力是野蛮社会的标志。

司法制度是不能轻易变动的,对司法的改革同样要有严谨的程序,对司法工作中的每一点变动都应该受到严格约束。司法改革的权力必须限制在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因为我们通常说的司法改革指的是司法机关内部进行的改革,要保障改革的稳定性,改革措施的制定者必须限制在最高司法机关。不能由地方司法机关拥有对法律进行改革的权力,即使所进行的改革措施是大多数人认为正确的。最高司法机关所进行的改革措施也只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而不能越出法律之外。

不少地方制定有自己在司法上的特殊规定,比如某些案件司法机关暂时不受理,某些影响重大的案件要由地方党委研究决定后法院才能判决。还有地方规定,对某一级别以上的干部的违法犯罪,要由地方党委集体或者常委的同意才能立案调查。地方制定这些规定对外的理由往往是出于保持地方稳定或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表面看似乎无可指责。但是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干扰已制定的法律的实行都是不能允许的,为了一时一地的稳定或经济利益而破坏法律的权威,会使整个国家在长时期里造成混乱并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另外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其内部机构制定了一些规定,在法定程序之外规定案件调查审理的审批程序,或者在法定审判机构之外设立其它机构领导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相对于来自司法机关外部对司法权的干扰,司法机关内部的干扰更加直接,并且往往被忽视,在很多时候,这种行为甚至得到肯定和鼓励。这些行为都是对国家司法程序的破坏,在西方法治发展历史较长,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这些行为都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却缺乏对这些行为危害性的充分认识,这也是由我国一贯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所造成的。

改革给国家政治经济带来欣欣向荣的局面的同时,也使国家的一些方面出现了混乱无序的不利局面,这并不是改革的不可避免的负面作用,只要通过谨慎合理的制度约束,就能控制改革打破旧制度造成无序导致的混乱,维护改革的稳定健康发展。司法改革作为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维护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改革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有序进行,绝不能蜂拥而上,人人都可以制定司法改革措施。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给司法改革划出明确的界限,明确谁有权力制定改革措施,哪些方面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把制定更加科学、更加严谨的司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法律制度严谨、明确,对非法和合法划出明确的界限,这是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要求,也是以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还是法律起到预防犯罪目的的要求。

王春峰email:spring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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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

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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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中国青年报》11月23日报道,该报刊发《权威刑法专家透露: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他建议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

笔者认为,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进。学者刘武俊也认为,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对待死刑核准问题上的明智之举,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但是,笔者在为之高兴的同时,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进速度缓慢,近些年来,要求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实际改革的步伐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前不久,笔者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的“地方法院现代化”论坛上获悉,有关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法院鉴定权的改革等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法院执行权的改革、公安看守所归属问题、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划分、界定的问题,然而,仅仅于此认识我们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进的艰难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内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缩小、司法局的权力要扩大;再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扩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相对缩小。而权力在现实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对拥有权力的`惯性依赖,必然让相关机关难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确的取舍,而是想方设法找出自己应当拥有该该权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公权力的退步,而公民权利的扩张,或者相反公民权利缩小,公权力的扩张。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能自由行使权力就相对缩小,而公民可以对有关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司法审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扩张,那么在将来的实践中也必然带来这些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更为不便,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因而,有关机关与民众声音之间的一场博弈也将在所难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场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博弈。改革的进行,必然也会涉及到上下级司法机关、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权力的重新配置,下级机关有时也会力争保有原有的权力,而且有时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级司法机关行使某些权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参与到博弈中来,使这场博弈更加复杂。

在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不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这三方面交错进行,使得博弈错综复杂。但是,仅仅是博弈的复杂,还只能说明改革的艰巨,并不能完全说明改革为何步履蹒跚,事实上,我们看到,本来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之间的博弈,就应当有多方参与,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改革必然会在博弈中逐步推进,但现实的状况恰恰是与之相反。

现行的司法改革仅仅是司法机关主导下的改革,有关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进行改革,偶尔也邀请有关学者参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来主持,这样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难达到意见的统一,使得改革极为缓慢。其次,司法改革也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民众很难从中发出实质的声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体现公民的权利,从而使改革缺乏亮点,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所以,我们在为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改革的步履维艰,我们渴望对改革司法改革,让中立的权力机关来主持司法改革,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加快进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tao1991@。

tao9928@。

反思司法改革反思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在当下的中国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改革为谁而行如何展开,这似乎已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在学理上还值得深入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将在考察法治国家司法运作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并阐发一种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即赋予和保障公民主体性地位、服务公民的司法理念,以抛砖引玉。

所谓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客体的司法价值观。

此一理念的基本要求有以下方面:(1)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2)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3)在司法程序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4)司法机关开展活动应当以“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

首先,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它包括两个层面:其一,依民主政治的要求,主权在民,司法权的运作亦应由公民决定和行使。因此,司法制度的建构、司法程序的内容,当由公民以表决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决定。同时,公民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司法活动,行使司法权。其二,由公民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这就要求司法改革方案的确定和实施以公民的意志而不是以司法机关的意愿为转移。同时,对于司法改革的评价,亦应当以公民的标准为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而不是公民的行为是变革对象。

其次,司法体制设置以及相关制度的建构应便利公民。所谓便利公民,一方面是指便利公民接近司法,即赋与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使其首先能够快速、有效的进入司法轨道。另一方面则是指便利公民参与司法,这就要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能低投入、高效率地行使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应当具有经济性;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应当简易和流畅;司法规则和司法语言应当明白易晓,以免当事人在诉讼中恍若置身迷宫,不明就里。

再次,在诉讼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这可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不是司法之客体或手段而是主体,不能将公民和当事人置于被处置、被压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更进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是第一位的主体、中心主体或者说最主要的主体。也就是说,仅仅使公民和当事人在司法中不成为客体是不够的,更要使其成为司法主体中的主体、第一位的主体。因此,当事人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者和主要支配者,整个程序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尊严,保障其行为自由。诚如所言:“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如果承认和尊重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就会给予他们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使他们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成为自身实体权益乃至自身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对这一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信任和尊重”(陈瑞华语)。

最后,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和法官应当贯彻为公民和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即从第二位主体、服务性主体的定位出发,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民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以服务质量高低作为评价其行为的标准。这意味着清除司法权神圣观,彰显其公共服务性质。为此,司法机关和法官不仅应支持和促进当事人的意志与行为,最终使公民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而且还要使公民和当事人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故法官的角色和行为型态要有亲和性,这样才会使当事人感受到在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受到了应有尊重,提高裁判的正当性和信任度,避免司法游离民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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