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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7篇)

时间:2024-01-09 21:13:10 作者:文锋

规章制度是一种组织、规范和管理工作、生活的方式,有助于保障秩序和效率。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领导者的示范作用和员工的积极参与。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1、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

2、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3、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手机等各类非防爆电子设备。

二、货物入库。

1、所有货物,无论是新入库、退货,均应检查包装桶,确保无渗漏后方可入库。

2、新入库货物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名称小标签,并根据作业单信息在指定仓库桩脚位置将货物入库。

3、按要求叠放整齐,最高叠放至三层。叠放时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掉落。

4、根据作业单信息,清点并核对数量,并在标识牌上写明品名、入库时间、数量、盘点时间及客户名称。并将该物料安全周知卡悬挂于标识牌下,每个品种悬挂一块即可。

5、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数量、入库后现存数量、客户等信息。

三、货物出库。

1、货物出库在无特殊要求时,同种货物相同规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2、根据作业单信息并核对原始提单信息,明确待出库货物品名、出库数量、存放地点、所属客户及车辆信息。

3、将包装桶身擦干净后,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品名大标签。

4、货物出库时,注意包装桶运输的轻拿轻拿,防止掉落。

5、装车完毕后,核对出库货物品名,清点车上货物数量及库存数量,确保出库品种、数量均无误。

6、在标识牌上更改库存数量,盘点时间(为本次出库时间)等信息。

7、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库数量、出库后现存数量、客户、运输公司等信息。

四、货物保管。

1、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2、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

3、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4、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必要时开启强制通风设备。

浙江新汇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储存各类化学气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危险品设专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进行培训,除了具备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在危险品仓库进行专门培训,还应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办法和自救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双人双锁”规定,即危险化学品仓库钥匙必须专人两人保管,保管人员一人设指纹,一人配钥匙,凡进入危化品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方可开启、关闭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入库物品是否与计划品种相符,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有无破损和泄露,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后液体化学品要配置二次容器,防止意外泄漏,储存时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包括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6、入库时要严格划分区域摆放,有相应标识牌,不得乱放。对入库的液体桶装(重量不超过15kg)危险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桶;入库的固体危险化学品,叠放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以防倾倒造成泄漏等事故。

7、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8、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领用时由各班组长根据当班生产实际用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负责人签批后由专人领取搬运,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向领用人说明危化品搬运使用要求。

9、危险化学品库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10、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及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及清扫,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和渗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开关采用防爆型电器,并定期检查并确保器材的有效可靠。

1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7.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7.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0.3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米。

7.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米,雷管不应大于1.6米。

7.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8、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9、严禁在民用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10、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11、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6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13、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4、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5、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6、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是指我院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及刺激性强烈的药品、卫材及试剂等。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安全要求,分门别类分库储存。

三、危险品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及“危险品”和安全警示系列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与安全器材。

四、危险品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应熟悉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危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出库验发、在库养护的管理原则。收、发双方应认真核对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并检查包装及容器是否完整,如发现包装破损、物品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更换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仓库管理必须保持帐、卡、物三者一致。

六、危险品的变质及失效品、残液及残渣、废弃空容器和包装等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危险品仓库必须做好安全防患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危险品泄漏、失窃、伤害和火灾等事故发生。

八、医院保卫科应对危险品仓库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琐(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吸烟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1、凭采购订单和送货单进行实物验收。

2、领料人员不得自由进出仓库,确需进入仓库领料的,保管员须全程陪同,禁止领料人员单独拿取物资。

3、负责危化品报检工作。

4、对于危化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资质,不符要求的运输车辆拒绝下货验收。

5、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台帐。

6、每天做好仓库内的温度湿度检查记录。

1、危险品化学入库前要进行严格检查,入库后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入库的化学危险品要有相应的标识。

2、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甲苯、丁酮灌装后盖好桶盖,防止挥发,灌装时溢出的及时清理。在高温天气,库内温度大于33℃时,应打开仓库门进行通风。

4、危化品仓库中的消防通道不能堆塞,灭火器必须确保在有效期内。

5、严禁火种带入危化品仓库,对进入危化品仓库的领料人员要检查是否带有火种,并做好检查台帐,以备查。

6、仓库禁止叉车等任何机动车辆的进出,领料必须用液压车短驳。

7、仓库内不准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采取安全措施,开出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或维修作业。

8、化学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9、送货车辆必须停在黄线外卸货。

10、禁止在危险品仓库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2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3.油库装油管理: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装成品油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4.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5.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危险品运输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因此制定了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来阅读学习以下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4、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5、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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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品必须存在专门仓库中,由专人保管。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化学危险品仓库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3、本制度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种应根据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及时调整。(见附表)。

4、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5、各科室若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先提出申请,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经科主任签字、保卫科备案并批准后方可交由药库采购。

6、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7、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单张处方不得超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最大剂量。

8、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危险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条 所领取实验用危险品、实验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库房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核准后方可存放;实验室内应使用绝对安全的储存设施,严禁将危险品私处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品的剩余废品和残缺、渗漏、变形、变质的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领导对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根据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责任制,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院和师生负责、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必须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存卡、套帐、实时在存卡上登记每笔业务交易物资的进出数量,确保数据连续、准确。做到帐(包括电脑帐及帐本)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第二条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第三条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务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第四条对原辅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第五条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不得大声呼叫、跳跃。

第六条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

第七条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生产部反映。

第八条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第九条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的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三)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四)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五)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六)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八)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九)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提出出处理意见。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用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还要按各自的危害特性,分类存放。

二、化学危险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三、化学危险药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机、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列为重点防范区。

四、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务使帐物一致。

五、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危险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六、对实验中有危险品的遗弃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队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八、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所属仓库包括a、b栋成品仓、wp事业部工具室小仓库、化学品仓、调漆室、管料仓、皮膜药水仓、避震系统与复合材料冰库、成品仓库。本制度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站、氧气、氩气槽罐、柴油储罐。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制度外,应同时遵守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五条认真执行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六条仓库保管人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七条对于采购人员购入的物资材料,库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除原材料由品保单位验收、劳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验收的除外);核对送货单与erp采购单是否相符。

第八条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九条对于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剂、表面处理药品、液压油等油品,应按照已经划分的专库分开储存,专人管理,设置的安全标志不得移除。如有增加使用化学品,必须先在公司安全办备案,方可采购入库。

第十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三检查”,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和相关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每天检查灭火器等灭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风、温度等设备是否有效,参数是否超标等。

第十二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

第十三条在物资堆放上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的距离(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

第十四条对于a、b栋成品仓、管料仓,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墙与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垛与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主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跺与灯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十五条对于化学品仓的涂料与溶剂、皮膜药品,储存的容量不宜过多,桶装的不得叠放,袋装的粉状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米,并且所有化学品都要有相应材质的第二容器。通道的距离不能小于1.5米,化学品与灯的距离不能小于2米。

第十六条对于避震系统与复材事业部货仓,货架与货架之间的通道不能小于1.5米。

第十七条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相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八条库存物资在装卸、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使用容器装的各类化学品,容器盖必须要密封,并且保证物资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安全保管。防患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尘、防爆、防静电。

第二十条仓库物品发生被盗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化学品仓、皮膜水处理药品仓、工具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确保仓库安全。

第二十二条仓库的环境卫生要每日打扫并作好保持工作,每次作业完毕要即时清理现场,保持库容整洁。

第二十三条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领料单”,核查出库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数量、种类、型号办理出货或发料,并签核有关单据。发现数量或种类、型号有误时,要立即报告主管或者拒发,更正后再发货或发料。

第二十四条对于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于具有“有效期”的化学品,应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发放”的原则,包装破损的化学品不能发放使用。

第二十六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适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仓库电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化学品仓不小于2米。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类仓库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条仓库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

第三十一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二条仓库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三条仓库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四条仓库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须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审批,并报备安全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内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措施。

第三十八条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三十九条甲、乙类桶装液体物品,不应露天存放,应储存在安装有自动控温排风设施的仓库内。

第四十条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四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三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

第四十四条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正常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规范》(津工大[]2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纺织学院所有与化学有关的实验室。

2、各实验室必须依本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具体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3、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混存;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采购、存放、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并向学院备案。

4、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化学品管理台账。

5、实验室必须制定实验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并具备与本实验室化学药品相关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所有化学品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标签(包括自配药品、溶液及化学废弃物等),标签应标明化学品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7、未经防爆改造的普通家用冰箱严禁存放化学试剂,尤其是溶剂及其他挥发性、低沸点试剂;严禁存放食物;冰箱外应贴有内存物品清单及严禁存放食物及化学试剂的醒目提示。

8、有气瓶的实验室需严格按照与气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进行存放、使用、更换及检验。

9、实验室废液等化学废弃物应使用指定器具在指定地点存放,妥善保管,按要求及时处理。

10、实验室应按相关消防制度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配备防护用品和化学实验紧急情况处理所需物品。

1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按月上报检查结果。

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1、凭采购订单和送货单进行实物验收。

2、领料人员不得自由进出仓库,确需进入仓库领料的,保管员须全程陪同,禁止领料人员单独拿取物资。

3、负责危化品报检工作。

4、对于危化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资质,不符要求的'运输车辆拒绝下货验收。

6、每天做好仓库内的温度湿度检查记录。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驾驶员须知: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运输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设备,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案,驾驶室顶部放置的危险品标志灯),必须洁净明目、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十一、招聘危货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再教育,并做好自检自纠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