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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险条款英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汇总5篇)

时间:2023-09-22 18:20:09 作者:笔尘 合同保险条款英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汇总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一)、(二)、(三)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五)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十)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十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三十九、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四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四十一、释义

追溯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一段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时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在该段时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负保险责任,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如果这种人身损害是在追溯期之前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医务人员: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严重毁容等事件(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事故)。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5.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__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2.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3.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6.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8.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10.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七、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2.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3.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7.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

8.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9.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0.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十、本保险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上列明,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为零。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单证后,保险人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赔偿限额之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三十、赔偿责任确定方式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十一、第三者赔偿

三十二、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免赔计算:

(1)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按以上两种计算方式计算的免赔额以高者为准。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三十三、法律费用赔偿金额计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三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三十四、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三十五、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三十六、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