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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社区服刑矫正心得体会范文(13篇)

时间:2023-10-31 11:23:14 作者:紫薇儿 精选社区服刑矫正心得体会范文(13篇)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某个事件或者事物进行观察、思考和总结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矫正服刑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矫正服刑是指在犯罪后,通过一系列的惩罚与改造手段,使犯人重新适应社会的过程。在矫正服刑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有所体会与收获。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矫正服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目标与努力(250字)。

矫正服刑的第一步是明确目标。犯人在服刑期间,需要反思自己的错误,并明确自己的未来发展方向。这个过程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因为矫正并不仅仅是改变外在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改变内在的思想和价值观。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学习尊重他人、以诚实为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等。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和修正,我们才能真正达到改造的目的。

第三段:接受与改变(250字)。

矫正服刑的过程并不轻松,我们必须接受所有的改造计划和规定。对于一些犯人来说,接受并改变自己的行为可能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然而,只有当我们真正理解并接受这些变化时,我们才能够逐渐摆脱过去的错误,并迎接新的未来。尽管改变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有通过真正的改变自己,我们才能争取到矫正服刑的机会。

第四段:建立社会支持与人际关系(250字)。

在矫正服刑过程中,社会支持和良好的人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社会支持可以提供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帮助,帮助我们逐渐回归正常生活。其次,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我们改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只有建立起亲密的朋友关系,并获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才能更好地走出过去的错误,迎接美好的未来。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与总结(300字)。

在矫正服刑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未来抱有希望和信心。我们要相信自己是可以改变的,相信自己可以摆脱过去的错误,重获自由。同时,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矫正服刑期间提供的各种资源和机会,不断学习和进步,为将来的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后,重要的是要记住过去的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不再重蹈覆辙。通过对自己的反省和改变,我们可以重新回到社会中,并以更好的姿态去面对未来的挑战。

总结:矫正服刑与改造是一项既艰难又必要的任务,但通过努力和改变,我们可以重新回到社会,并有机会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在这个过程中,明确目标、接受改变、建立社会支持和良好的人际关系非常重要。对未来抱有希望和信心,并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也是至关重要的。让我们一起努力,走出过去的阴影,迎接新的生活。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多一份关怀,多一度温暖。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2.5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是要有爱心。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二是要有细心。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三是要有耐心。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年8月27日于古县。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根据机关党委教育警示月活动的要求,市场中心党支部于6月30日下午13:00-14:30在总行五楼第十会议室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由市场中心党支部书记涂宏同志为支部全体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宣讲,开展了一堂题为“讲纪守规,警钟长鸣”的党课。结合前期支部组织开展的阅读《人民的名义》一书及《永远在路上》专题纪录片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在重温了中央“八项规定”、总行党委新“25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规矩的意识。

一个多月来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学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法纪的威严,看到了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截然不同的结果,心灵受到极大震撼,思想得到深刻的洗涤。

抚案沉思,纵观警示教育这一幕幕____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因职务而犯罪的领导干部并不是天生的腐败分子,他们当初在走上领导岗位时,也曾信誓旦旦,发誓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干出一番成绩和事业回报组织和人民,回报国家和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加大,诱惑的增强,他们渐渐忘记了当初的誓言,错位了责任和权力,丧失了警惕和防线,从开始忐忑不安地接受小恩小惠,到后来安心自然的大捞大贪,直至锒铛入狱。

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惨痛的教训,怎能不让人深思,不令人警醒。习近平主席在兰考县常委扩大会议上讲话中提到:“干部无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作为一名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更要努力做到“三个慎”,即:慎独、慎微、慎权。

我们要慎独。慎独既是一种修养方法,体现着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也是一种道德境界,体现着内在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坚定性。我们要时刻用自律磨练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时刻提醒自己要“慎独”,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常常自我克制、自我反思、自我完善,做一个高尚的、有品位的人。一般在公共场合,大家都能约束自己的言行,不会做出有违党纪国法的事情。但在一个人独处时,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怀着“他人所不知,而己独知之”的心理,就会做出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因此,慎独可以被看做是培养党员干部健康生活情趣的前提要素。

我们要慎微。挖掘各种腐败分子的犯罪历程,往往都是从细微小事开始、最终恰恰在小事面前栽了大跟头。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贪官赃官,一无是处的,也不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看不清楚、想不明白。而恰恰就是在一些所谓“小事”、“小节”的细微问题上模糊不清,重视不够,把握不住,最终使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线被攻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以此为鉴,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克服上述不正确、不健康心理,对于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大有裨益。古语道:“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在对待可能导致腐败的种种问题上,只有对错之分,并无大小多少之分。如果在一些看似小事的问题上不在乎、无所谓,把持不住,往往就会被由此打开缺口,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高,一发而不可收,欲罢不能,酿成大错。

我们要慎权。官员手中的权是人民赋予的。正确使用,可以谋利于民,谋富于国;反之,不但会害人害己,还会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谋福利,还是为自己谋私利,甚至被坏人所利用,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我们才会慎重用权,正确用权。这既是为官者修身立行的重要体现,更是廉政风气养成的关键所在。在新时期,为官从政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我们要时刻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责任意识和“人微心系民富足,权重不移公仆心”的奉献意识,把掌权为民,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作为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时候都必须谦虚谨慎,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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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集团公司组织安排下,于5月25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片中讲述了一个个从道德模范到高官再到囚犯的历程,从自述中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忏悔,增强了我们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能力,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本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受颇深:“警钟长鸣,头脑常清”是我们最深刻的体会。

从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不能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一个人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利,就必然要和金钱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如何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的住小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就需要我们做到:为人民的罪人。

始终坚持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对单位管理、纪律处分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认识、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牢记为国家创造效益的宗旨,不断提高自警自律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矫正社区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不同于一般的社区,它的存在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对矫正社区保持关注,参与到矫正社区的活动中去,这既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是对于自己的心灵的净化和修养,下文将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来谈谈我对矫正社区的体会和感悟。

作为志愿者,我第一次进入矫正社区,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挑战和新鲜体验。进入社区大门,我看到一排排楼房,这些楼房的印象给人的感觉是沉稳、深沉。在矫正社区的楼房里,有着明显的禁闭、罚款、隔离室等特殊的设施。在这里,我们会看到一些罪犯正在接受教育和改造,许多学员都脱掉罪犯的枷锁,渴望重新出发,但是却遇到了各种困境和挫折。

第三段:对罪犯的关爱和教育。

在矫正社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文明、人性和爱,学员们的脸上充满自信和喜悦。志愿者们和学员们是如此的亲近和融洽,我们会说话、开玩笑、分享经历、探讨问题,互相激发出对方的智慧和勇气。我们教给他们读书、谈话、交流,同时也向他们传递了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和技能,共同为他们的改造努力。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

在志愿服务矫正社区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从接触罪犯、听他们的故事、了解他们的变化,到最后与他们亲密接触,再到正在采用他们各自上学、工作等制度的过程中,我的心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我的心态,出于对罪犯的偏见和恐惧,我曾经把他们当成偏执症患者,但是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内心慢慢变得平静,尊敬和理解也慢慢深入了自己的灵魂。

第五段:结论。

志愿服务矫正社区是一种回别本动,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理解人性、拓宽社交视野。矫正社区的学员是需要我们关爱和教育的对象,他们也是社会一份子,我们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了矫正社区的影响。在接触罪犯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安全,不能放纵或替罪行可恨的罪犯,但是我们不能偏执和排斥他们,我们更需要的是理解、关爱和宽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罪犯从自己的错误中重新找到道路,归于社会的平安和和谐。

社区矫正民警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民警是一项高度紧张和特殊的工作,需要民警们在社区中协助矫正服刑人员重返社会。在这项工作中,民警们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理解专业知识,充分与矫正服刑人员交流,平衡监督和帮助的关系等等。在矫正服刑人员的复杂心理中,民警们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技能和素质。在我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了社区矫正民警的重要性和身上的责任感。

第二段:了解矫正服刑人员的需求。

在我开始社区矫正民警的工作前,我先是了解了一下矫正服刑人员的需求。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表示和应有的处罚。他们需要人性化的关怀,可能是感情上的支持和理解,或是经济上的帮助。这种关系提高了和矫正服刑人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为社区矫正的成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段:礼仪与沟通技巧。

在社区矫正民警的工作中,礼仪和沟通技巧非常重要。在沟通中,我们需要充分表达我们对于矫正服刑人员的关心,并且尽可能地理解他们的行为和想法。而礼仪的表现则可以让矫正服刑人员感受到你的专业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他们对于政府或是更高层机构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对于社区矫正民警的信任度。

第四段:掌握专业知识。

社区矫正民警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保障矫正服刑人员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帮助民警们更快地识别要被逮捕在新罪行中的服刑人员,也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得到更好的法律待遇。掌握专业知识可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五段:提高你的责任感。

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是非常沉重的,但同时这项工作也有着尤为重要和意义。作为一名民警,我们担负着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和树立正常生活特长的重任,这必须要带有诚信与专业、负责和约束力。我们的成功和善意可以对于社区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生活树立着榜样,让他们走向更好的未来。

结语:

在社区矫正民警的职位上,我们不仅有责任感,还有义务感。这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职位,它需要民警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需要尽全力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走向正常的生活,提供他们更好的帮助和服务,以达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目标。通过我的实践和挑战,我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身上的责任感,正是这些认知促进了我在这项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

社区矫正

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方式,在社区中进行监管和辅导,旨在将犯罪分子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人生。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积极意义和应该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他们往往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困难。社会对于他们的排斥和歧视使得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而社区矫正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可以帮助他们学习技能、改变行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例如,我们可以组织职业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机会。通过重新选择人生道路,他们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命运,并摆脱犯罪的阴影。

其次,社区矫正能够减轻监狱系统的压力。众所周知,刑罚执行机构的人员和设施往往有限,面对犯罪分子的数量剧增,监狱系统不堪重负。而社区矫正可以将部分犯罪分子转移到社区中执行,有效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同时,社区矫正还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服务,使每一位矫正对象都能得到关注和帮助。这种个性化的矫正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还能够更好地防止再犯罪的发生。

此外,社区矫正注重的是犯罪分子的自我改造和自我教育。与传统的拘禁型刑罚不同,社区矫正更加注重矫正对象的内心改变。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我们会通过心理辅导、社交技巧培训、道德伦理教育等方式,帮助他们寻找内心的平静和力量。只有从心理上得到根本的改变,犯罪分子才能真正摆脱犯罪倾向,重新走上正轨。因此,社区矫正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强调的是人的价值和尊严。

最后,社区矫正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社区的支持和认可。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只有这样,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更好的成效。同时,社区矫正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确保矫正工作的公正和科学。只有依法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它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减轻了监狱系统的压力,关注了犯罪分子的内心改变,还建立了良好的社区环境。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关注犯罪分子的生活和需求,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矫正服刑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20字)。

矫正服刑是一种惩罚和改造的过程,被很多人视为难以忍受的折磨。然而,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我意识到矫正服刑的目的是帮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错误,并为未来的改变做好准备。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服刑期间所体会到的心得,并探讨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段:反思过去(240字)。

在矫正期间,我被迫机械地回忆起自己犯下的罪行,想象着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这种深思熟虑的过程使我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是对他人的伤害,并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一认识打破了我过去的固有思维模式,让我不得不直面自己的过错,并为此承担责任。反思过去是我们成为更好的人、更加有责任心的一步。

第三段:学习改变(240字)。

在矫正期间,我参加了各种课程和活动,目的是培养新的技能和价值观。这些课程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人际关系技巧等等。通过学习和实践这些技能,我逐渐学会了自律、控制自己的情绪、设立目标并为之努力。同时,我还通过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和义工工作,找到了一种与他人合作、分享和关怀的方式。这种改变不仅让我在服刑期间更好地相处,还为我的将来奠定了更加积极的基础。

第四段:重建关系(240字)。

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在矫正期间被暂时切断,但我始终保持着与他们的联系。通过书信、电话和探视,我和我的家人保持了紧密的联系。我向他们承认并道歉自己的错误,并告诉他们我正在改变自己,不再重蹈覆辙。我感谢他们对我坚定不移的支持和理解,我意识到家庭的力量和重要性。此外,我还主动与社会建立联系,参加一些社区活动,与周围的人建立起信任和合作的关系。这种重建关系的努力使我不再孤立无援,为重新投入社会做好了准备。

第五段:展望未来(240字)。

矫正服刑的过程是一个反省自己、改变自己的机会。通过这段艰难的经历,我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并主动承担了责任。我现在有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逐渐改变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人。我希望能够利用我在矫正期间所学到的技能和价值观,为社会做出正面的贡献,帮助其他犯人改过自新,遏制犯罪的蔓延。我坚信,每个人都有改变的能力和机会,只要他们愿意为此付出努力,重新开始。

结论(120字)。

矫正服刑是一个考验和机会并存的过程。通过反思过去,学习改变,重建关系和展望未来,我们能够真正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为社会贡献出一份力量。尽管曲折,但这段经历最终能够帮助我们重获自由,并重新开始有意义的生活。

社区矫正队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为了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队的工作和效果,我参与了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队活动。通过这段时间的亲身参与和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挑战,并对其效果进行了思考。

首先,我意识到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们的态度和价值观。社区矫正队通过制定个性化的矫治计划,将犯罪分子分组安排在各个社区中进行工作。参与者需要参加一系列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交活动,以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矫正队员通过与参与者的交流和互动,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犯罪行为的后果,并激发他们的内在动力,主动地改变自己。

其次,我了解到社区矫正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许多挑战和困难。首先,犯罪分子的改变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他们经历了长时间的犯罪行为养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许多参与者对改变持怀疑态度,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改变自己。这就需要社区矫正队员具备耐心和恒心,不断鼓励和支持参与者,帮助他们找到改变的动力。

其次,参与者的社区环境和家庭背景也会对他们的改变产生影响。有些参与者来自破碎家庭或社区,缺乏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他们重新恶化和犯罪行为的重演。社区矫正队员需要与参与者建立信任和亲密的关系,了解他们的背景和困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需要为参与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并与相关机构合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帮助。

最后,我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进行了思考和评估。通过观察和交流,我发现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的改变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些参与者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通过努力学习和工作,逐渐恢复了正常的生活。他们的犯罪倾向减少,社会适应能力提高。这些成果的取得离不开社区矫正队的辛勤工作和坚持。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们的态度和价值观,并重新融入社会。尽管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但社区矫正队员通过他们的努力和坚持,为参与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建自己的生活。我相信,通过社区矫正,更多的犯罪分子将能够摆脱罪恶,重新投入到社会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将为社会和个人带来积极的变化。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回顾我来到矫正社区的第一天,我的内心感到非常难受,因为我认为我不应该在这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意识到这是我改变生活的机会。在这个社区中,我不仅学会了自律和自我管理,而且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领导和倾听。

第二段:从自我管理谈起(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学习了如何自我管理。在这里,我学会了设置目标和计划,以及如何追踪我的进展。这使我非常有组织性和自律,我开始能够掌控我的生活,取得我想要的结果。我认为这种自我管理的能力不仅有益于我的当前情况,而且在未来我也可以运用它。

第三段:与他人合作(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不仅要自我管理,还需要与其他人合作应对问题。与他人合作带来的收益非常客观,因为在一个强大的群体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除了问题解决,合作还培养了我的领导和沟通能力。我学会了如何倾听、如何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团队中提供强有力的领导。

第四段:学习倾听与个人的改变(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也学会了如何倾听。倾听是沟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技能不仅在社区中apply还在日常生活中正确行事的重要一环。我原先被自己的思想充斥着,现在学会了聆听他人的意见和想法。总的来说,在这个社区中,我真正体会了个人的改变是如何发生的。

第五段:结论(大约200字)。

总的来说,这个矫正社区给我带来了非常多的机会和挑战,让我接受自己和周围的人。虽然初到这个社区对我来说有点困难,但最终我认为这是我人生中最有意义的经历之一。在这里,我学会了自律和自我管理,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领导和倾听。这个社区的体验将伴随我终身,并激励我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

社区矫正队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队是一支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并纠正其不良行为的队伍。在社区矫正队的工作中,队员们与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刑满释放的罪犯保持接触,为他们提供各种必要的援助,包括心理支持、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经过长期的观察和参与,我深深地意识到社区矫正队在社会安全和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段:体会队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动的心得(200字)。

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互动的过程中,我发现耐心和理解是与他们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由于他们通常在犯罪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困难和挫折,他们对社会的不信任感较强,因此,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他们常常会变得消极和抵触。与他们交流时,我们要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理解他们的痛苦和困惑,并积极提供帮助和建议,以帮助他们改变不良行为并重建生活。

第三段:体会帮助犯罪分子实现自我教育的心得(200字)。

自我教育是社区矫正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培训和教育活动,我们帮助犯罪分子了解犯罪的后果和社会规则,并教导他们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我注意到,通过提供相关知识和实用技能,我们能够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并使他们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良好的规划。看到一位曾经具有犯罪倾向的人通过教育和自我认识逐渐树立自信并走上了正确的轨道,这对我来说是一次极大的成功。

第四段:体会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200字)。

在社区矫正队的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困难和挑战。一些犯罪分子对改变抱有抵触心态,他们往往很难放下过去的错误行为和犯罪习惯,对我们的工作提出质疑。此外,缺乏社会资源和就业机会也是一些犯罪分子重返社会走向正途的主要障碍。然而,虽然困难重重,我坚信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只要我们足够耐心和坚定信念,就能够帮助他们逐步融入社会。

第五段:总结体会和对未来的展望(200字)。

通过参与社区矫正队的工作,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明白了每个人都应有机会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而“犯罪分子”并不一定意味着“永垂不朽”。我希望将来能够继续为矫正工作奉献我的力量,为那些渴望改变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塑自我。我相信,通过社区矫正队的努力,我们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多积极的变化,并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队的工作对于推动社会安全和减少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过程中,保持耐心和理解心态,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自我教育和成长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虽然工作中会遇到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相信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并为此付出努力,我们一定能够为那些曾经犯错误的人带去改变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