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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得(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3 14:54:30 作者:翰墨 精选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得(汇总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能力。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欢迎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改变自身行为,为社会治安和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这一工作,并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种种感悟。在与矫正对象的接触和交流中,我不仅理解到了人性的复杂,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以下是我从解教工作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充分倾听。与矫正对象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人都有自己的故事和痛苦。他们可能因为贫困、家庭问题、失业等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在我与他们互动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他们可能对自己的过去感到羞愧和自责,也因此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焦虑和不安。因此,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了解他们的痛苦和需求。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信任,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关帮助和指导。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积极引导。在与矫正对象接触的过程中,我经常遇到一些反抗、消极的态度。有些人因为对社会的不信任和对自身能力的怀疑而很难接受任何帮助。我相信,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需要具备耐心和智慧。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们应该试图引导他们认识到改变自己的重要性,并在情感和思维上给予积极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在他们内心种下改变的种子,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并脱离犯罪行为。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关注整体。社区矫正不仅要关注个体的改变,也需要考虑社区环境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在矫正对象脱离犯罪行为、逐渐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帮助他们适应和融入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等支持。同时,也需要通过与各方面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工作。只有关注整体,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我们才能真正改变社区的治安状况,让人们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

第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持之以恒。改变一个人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的努力和耐心。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发现矫正对象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有时甚至会出现复发的情况。但这不能让我灰心丧志,相反,这让我更加坚信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社区矫正需要持之以恒,我们不能轻易放弃,不断鼓励和引导,相信每一个人都可以改变,并为他们提供相应支持。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时刻保持专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专业训练,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更好地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服务。作为解教工作的一份子,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以更加专业的态度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通过与矫正对象的接触和交流,我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倾听、引导、关注整体、持之以恒和专业是我在这一过程中得到的重要感悟。我相信,在不断努力和进步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为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做出更大的贡献,让更多的人能够重新回到社会,并过上正义和有尊严的生活。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今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92名,已经解矫8名,新接收26名。其间缓刑63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9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管制2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

自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以来,区司法局作为牵头部门,按照“两办”转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调查摸底、理清思路。

今年3月,我们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对各辖区内现有的五类矫正对象进行地深入细致排查,3月底进行了汇总。与此同时,局长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宁波市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鄞州区司法局,咨询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和经验。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前,我们通过走访街道、慈城镇,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赢取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指导思想上、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了工作思路。为社区矫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三)指导督促,深入推进。

为了加强指导,由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牵头聘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资深心理学教授组成江北区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指导组。同时为了推进工作,区司法局多次到区法院、公安局、xxx等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和衔接,争取成员单位支持,深入推进。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从“排找困难,强化指导”入手,区司法局多次深入到各街道、慈城镇,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排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做好矫正基础性工作。

4月17号下午。我区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动员报告,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江北分局分别部署工作。为我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求真务实,坚实基础,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的关键。

我区把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注重基础,大胆实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分别向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区常务会汇报情况,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已便获得的支持。同时,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加大宣传,营造声势。

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所以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在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期,就着手编制印发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资料和宣传册,其中《社区矫正工作指南》共印20xx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共印500册,同时从省里购买了《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60多册。确保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以有社会服刑人员的单位负责人人手一份。同时,充分利用我区《新江北》报刊及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发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访报导,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街道、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汲取经验,强化培训。

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兄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后,又组织各街道(镇)司法所分管领导与司法所所长一同,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学习参观,听取经验,翻阅档案。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之前,我们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岗前培训二天。聘请了区法院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各街道、镇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把三关,是做好社区矫正起步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鉴见的经验有限,大多数工作还是要靠自己边实践、边探索、边提高,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严把工作环节。

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有幸参与了多个案例,与不同背景的矫正对象进行交流和指导。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解教的重要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发现了解教是改造犯罪分子的关键。每个矫正对象都有自己的背景和故事,我们不能仅仅把他们看作是罪犯,更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理解他们的思维和行为。只有真正了解他们,我们才能找到切入点,帮助他们改变。例如,有一位矫正对象曾经因为家庭问题而滑入犯罪泥潭,他需要被理解和关心。通过与他的交流,我发现他对家庭的渴望是他重新站起来的力量,于是我一直鼓励他与家人保持联系,并提供了一些经济援助,帮助他度过困难时期。

其次,理解和尊重是成功进行社区矫正的基础。我们必须意识到犯罪分子也是有尊严的人,他们同样值得我们的尊重和关心。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深刻感受到理解和尊重对他们的影响。有一次,我遇到了一个曾经有过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他一开始对我的教育态度十分抵制,我但是我没有对他进行指责和批评,而是耐心倾听他的故事,了解他的内心动机。最终,他开始信任我,愿意接受我的指导和帮助。通过与他的互动,我深刻意识到尊重他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一环。

再次,引导和激励是社区矫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的引导和激励。在我的一次案例中,我遇到了一位犯罪分子,他因为沉迷毒品而陷入无尽的循环。他曾尝试戒毒,但每次都会失败。我决定采取不同的方法,通过与他一起参加戒毒康复团体活动以及提供工作机会,让他感受到重新融入社会的希望。逐渐地,他逐渐形成了正向的行为习惯,并且重新获得了信心和尊严。

最后,我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矫正对象的榜样。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不能止步于改造犯罪分子,我们还应该成为他们的榜样,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身作则,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只有通过我们的言行举止,矫正对象才会真正相信我们所传达的理念和价值观。我始终坚守这一原则,在我的每个案例中,我都尽力做到让他们从我的身上看到一个正向的榜样,并以此来激励他们。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人员解教心得体会是一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通过了解教和尊重犯罪分子,我们能够真正地帮助他们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通过引导和激励,我们能够为他们创造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他们的榜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方式,通过在社区环境中对犯罪行为进行矫正,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在此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必须经历各种挑战和困难,并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本文将围绕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的心得体会展开叙述。

首先,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应该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伤害。很多人错误的认为,犯罪只会伤害到被害人,而忽视了犯罪对自己和社会的伤害。然而,通过社区矫正的过程,他们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感受到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这种意识的转变对于他们重新做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应该要有反思自己行为的意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后果。

其次,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应该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自觉遵守社区规定。这对于以往习惯于违法的人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然而,通过与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流和自我反省,他们慢慢学会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他们学会了控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学会了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这对于他们的人生转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应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服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应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服务。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他们能够跟社区的其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增加自己的社交能力,并且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他们也能够通过帮助他人来弥补自己过去的错误,从而改变他人对自己的看法。

第四,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应该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是一个人终身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矫正对象人员来说尤为重要。通过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他们能够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为将来找工作或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学到一门技能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还能够帮助他们实现人生价值,摆脱犯罪的阴影。

最后,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和警醒。社区矫正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他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以免陷入以往的错误之中。他们应该始终保持警惕和警醒,时刻提醒自己不要重蹈覆辙。同时,他们也应该及时寻求帮助和支持,与社区的其他人员进行交流和互动,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

总之,通过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他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服务,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时刻保持警惕和警醒。通过这些经历,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心理培训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心理培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旨在帮助矫正对象调整心态,改变不良行为,重建自我认知。通过心理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帮助矫正对象解决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控能力,最终实现社会融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参与社区矫正心理培训过程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培训内容与方法(200字)。

社区矫正心理培训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情绪管理、冲突解决、自我认知等。这些内容有助于矫正对象认识自己的情绪及其对行为的影响,并提供了一些技巧和策略来应对不同的情况。在培训中,常常运用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法,以实际案例为基础,让矫正对象参与其中,通过实践来学习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三段:我的体会(300字)。

在参与社区矫正心理培训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个培训对矫正对象的重要性。曾经与我接触过的某个年轻人,一直陷入了抑郁情绪中,他对于自己的问题一直束手无策。通过情绪管理的培训,我帮助他了解到自己抑郁的原因,并提供了一些方法来缓解问题。经过几次培训,他逐渐学会了一些情绪调节的技巧,遇到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措施来调整自己的情绪状态。他的心情明显好转,也开始对自己的未来有了一些规划和期待。这让我深感社区矫正心理培训的重要性,它能够为矫正对象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振作起来,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段:培训的挑战与解决办法(300字)。

在社区矫正心理培训中,我也遇到了一些挑战。有时候,矫正对象的信任度比较低,他们对于培训的内容感到抵触,不愿意或无法接受。针对这种情况,我尝试与他们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适应培训。我还鼓励他们通过小组互动和讨论,与其他矫正对象一起分享经验和帮助,从而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这些努力逐渐获得了回报,矫正对象们开始对培训抱有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度也有了明显提高。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心理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挑战。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始终保持耐心和积极的心态,与矫正对象建立起信任关系,并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指导。在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为更多有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我也希望社会能够更加关注和支持社区矫正心理培训的发展,为矫正对象重建自信,为社区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贡献。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认真落实矫正办印发的《**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一)加强管理,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重点落实日常管理教育制度:1、矫正对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

汇报时间为每星期的星期一,采取固定电话的汇报方式;2、公益劳动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的15号、25号2天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3、集中教育时间为每月的20号,教育内容为法律法规和矫正有关文件要求;4、监护人每月底反馈一次矫正对象信息;5、个别谈话分别不同情况随时安排进行。

每月每人不少于一次个别谈话,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话;6、走访工作安排在每月21号至30号进行。

7、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外出请销假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管理教育制度的落实,基本上防止了脱管失控。

(二)多方协调,齐抓共管,努力形成良好的管教机制。

在工作中,积极协调街道党工委,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取得街道党工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经常和派出所沟通信息,及时交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和公安机关通力配合,把社区矫正工作抓好、抓实,努力形成良好的管教工作机制。

(三)大胆探索,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在工作中大胆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逐步积累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并能够运用到管理工作的实际当中,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开展,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上能够服从管理,坚持按时汇报、学习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改造,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了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决心和信心。

(四)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

社区矫正心理培训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那些犯罪或犯错的人提供了一种改造的机会。而社区矫正心理培训则是在这个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心理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心理学相关知识的传授和掌握,帮助犯罪者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和错误,并引导他们进行积极的心理调适和行为转变。这一培训的关键在于改变罪犯们的心理状态,激发他们内心的正面能量,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第二段:分享在培训中学到的重要心理学知识和技巧(大约300字)。

在社区矫正心理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重要的心理学知识和技巧。首先,我了解到了人的行为往往受到个体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影响。这种认识对于理解罪犯们的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让我深入思考他们背后的原因和问题所在。其次,我学习到了一系列的心理调适技巧,比如情绪管理、冲突处理和自我反思等。这些技巧帮助我更好地引导罪犯们管理自己的情绪,解决内外部冲突,并通过自省找到问题的根源。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倾听和沟通的重要性。在社区矫正心理培训中,我学到了如何倾听和理解罪犯们的思想和感受,以及如何适时地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这不仅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表达自己,也能加强他们对我的信任感。

第三段:反思自己在培训中的实践和成长(大约300字)。

在实践中,我意识到了自己在社区矫正心理培训中的成长和提升。首先,我从一开始对社区矫正心理工作的陌生和拘谨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和实践的积极态度。我主动与罪犯们交流,积极沟通,以了解他们的内心需求,并根据他们的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导。其次,我意识到倾听和理解的重要性,并学会了如何在倾听和沟通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我通过真实的倾听和有效的沟通建立了与罪犯们的信任关系,促进了他们的思想转变和心理健康的提升。最重要的是,我逐渐认识到社区矫正心理工作的敏感性和复杂性,明白了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责任。我深知自己的工作不仅仅是传递知识和技巧,更是帮助罪犯们重拾信心和自信,实现积极的行为转变。

通过社区矫正心理培训,我深入了解了心理学对于罪犯改造的重要性。心理学知识和技巧能够帮助罪犯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找到积极的解决方案。重要的是,培训中所学的心理调适技巧还可以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提升自我情绪管理能力。通过社区矫正心理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自身在其中的成长和取得的进步。同时也更加明白了心理学对于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有效的心理干预,才能真正帮助他们实现良好的行为转变。

社区矫正心理培训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为了更好地帮助犯罪者重获新生,我们还需要积极探索和研究更加切实可行的心理培训方法和技巧。希望未来社区矫正心理培训能够更加关注罪犯的个体差异和社会环境,将心理学与法律相结合,为罪犯实现更好的改造和社会融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同时,我们也要保持谦卑和学习的心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社区矫正心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我叫××,20**年8月6日因为抢劫罪被×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我叫xxx,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x司法所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自社区矫正以来,我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在社区矫正期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在矫正期间里,本人首先加强了思想道德和法制知识的学习,认真接受教育,针对自身的误区进行强化改造.

第三,能悔过自新,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多做好事洗脱罪行;第四,能坚持做到每周电话汇报和每月书面汇报制,报告本人一定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了态度诚恳、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努力改造;第五,能珍惜与家人团聚生活的机会,安心工作勤恳劳动,以合法的思想理念来回报组织机构和社会给我的关怀。。

本人通过2个月的社区矫正,坚定了政治信念,提高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领会了踏实做人的道理,树立了奋发向上的生活信心。同时诚恳地感谢组织和社会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感谢矫正机构的负责人对我的教育改造。今后,我将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永远争做一名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心理培训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执行工作,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遏制犯罪行为。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心理培训。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社区矫正心理培训的课程,并从中受益匪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从课程中获得的心得体会,并谈谈我对社区矫正心理工作的新理解。

首先,社区矫正心理培训课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应用。通过这门课程,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心理健康和问题的知识,了解了一些导致罪犯犯罪的心理因素。例如,一些罪犯可能因为自卑或压力过大而产生犯罪念头,心理健康问题也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这些知识对于我更好地理解和帮助罪犯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课程还介绍了一些心理干预的方法和技巧。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罪犯交流的过程中,需要灵活使用不同的心理干预技巧,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基本的干预技巧,如积极倾听、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等,这些技巧可以帮助我们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他们的问题。通过实践和角色扮演,我们掌握了这些技巧的应用,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此外,课程还对社区矫正心理工作者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如与固执的罪犯交流、应对患有心理疾病的罪犯等。这些挑战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通过课程,我学到了如何处理这些挑战,并在实践中逐渐提升了自己的应对能力。我意识到,一个好的社区矫正心理工作者需要有耐心、同理心和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此外,课程还强调了社区矫正心理工作者与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合作与配合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一个团队工作,各个专业角色之间需要密切合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帮助罪犯改变他们的行为。在课程中,我们进行了团队合作的讨论和活动,提高了我们的协作能力和团队意识。这种协作和合作的精神不仅在课程中体现,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后,这门课程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社区矫正心理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提高了一些关键的技能。我相信这些知识和技能将对我未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在我与罪犯的交流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在社区矫正心理工作中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挑战和需求。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心理培训课程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学习经历。通过课程,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心理学和社区矫正的知识,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心理干预技巧,提高了应对挑战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将对我未来的社区矫正心理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帮助更多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改变和成长。

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心得体会

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广泛的推广。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作为这一工作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和帮助的任务。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对于改造矫正对象、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谈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我们肩负的重要使命——挽救他人的生命,还他们一个健康、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个使命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责任,更是社会对我们的期望和信任。由于矫正对象多为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他们会面临形形色色的困难和挑战。因此,作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必须尽心尽力地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工作中,给予他们关爱和帮助。

其次,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矫正技能,可以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对象的问题多种多样,有的需要心理辅导,有的需要职业培训,有的需要社交技能训练等等。而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需要能够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和矫正。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顺利回归社会。

第三,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工作,包括矫正对象、家庭、雇主、相关机构等。作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需要与这些相关方建立良好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有时,我们要和矫正对象耐心交流,理解他们内心的压力和困惑,拉近彼此的距离,建立互信关系。有时,我们要与家庭成员和雇主沟通,得到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有时,我们要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矫正计划。只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才能顺利推进矫正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第四,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需要具备耐心和恒心。矫正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耐心和恒心去面对矫正对象的变化和波动。作为矫正对象的监管者和引导者,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随时关注矫正对象的行动和心理变化。在与矫正对象的接触中,我们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故事和诉求,为他们提供温暖和引导。有时,矫正对象可能会发生反复、倒退,我们要保持恒心,坚信改变的力量,不轻言放弃。只有耐心和恒心,才能将我们的努力转化为矫正对象的正面改变。

最后,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的是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改变,同时也要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压力。因此,我们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只有有力地处理好自身的情绪和压力,才能更好地协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总之,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工作体会是丰富和宝贵的。责任感、理论水平、沟通能力、耐心和恒心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在工作中的重要素质。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自身的经验与问题,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可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推动矫正工作的不断进步。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第一段:社区矫正的背景与意义(200字)。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社区矫正着重于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治和行为改造,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帮助矫正人员重建自信,依法行为,健康发展。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来自不同背景的犯罪分子,他们可能经历了婚姻家庭的破裂,失业贫困的困扰,以及社会地位的边缘化等一系列困境。这些困境使得矫正人员心理压力剧增,自我价值感受到打击,导致他们面对社区矫正途中的挑战时常感到自我的动力不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与心理矫治的紧密结合尤为重要。

第三段:心理辅导与自我成长(200字)。

心理辅导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手段,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矫正人员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解决内心问题,重建信心。在心理辅导中,矫正人员会逐渐理解自己的犯罪动机并反思错误行为,进而开展自我成长和心态调整。这种心理矫治的主动性,让他们更容易接受和适应社区矫正的工作,同时也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段:职业培训与社会支持(200字)。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而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是这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自身价值感和社会认同感。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增加他们的社会交往机会,扩大社会资源。这些社会支持和职业培训的措施,为矫正人员的恢复和社会融入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过程中,不仅矫正人员能够得到帮助和改变,更多的是我们能从他们身上学到许多启示。首先,他们的经历教育我们要珍惜法治社会为我们提供的幸福生活,不违法、不犯罪。其次,他们的坚持和勇气告诉我们,无论遇到何种困境,只要坚持积极面对,努力改变自己,就能走出低谷,实现自我价值。最后,他们的重返社会和亲友团聚,是我们最大的成功和喜悦。

总结:

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是一种融入关怀和心灵矫治的工作方式,不仅为矫正人员带来了希望和改变,更为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社区矫正帮助矫正人员重建自信,走上正道。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包括珍惜法治社会、坚持努力和维系亲情等方面的启示。因此,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并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专职人员付出许多努力和心血。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实践中所学到的一些经验,包括与矫正对象的沟通、团队合作、执法能力的提高等方面。

首先,与矫正对象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矫正对象经历了不同程度的犯罪,他们往往内心充满了紧张和恐惧。作为一名专职人员,我们需要给予他们关怀和理解,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在与他们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友善,尽量理解他们的难题和困惑,从而建立起信任和合作关系。只有与矫正对象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团队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社区矫正工作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监督等等。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共同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的服务。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让我们能够在各个方面协同合作,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团队合作还能够提供支持和鼓励,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

同时,执法能力的提高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我们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作为一名专职人员,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执法技巧和方法,以保证我们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执法能力的提高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应该注重积累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反思,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

最后,我们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社区矫正工作可能会面临许多艰难和复杂的情况,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以保持冷静和理性。在面对压力和挑战时,我们需要学会自我调节,保持心态的稳定和开放。情绪的失控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工作表现,而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则能够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专职人员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需要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并与团队成员进行合作。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和矫正对象服务。

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改正错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人员,我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很多,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感悟。

第二段:逆境中的成长。

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人员,我首先要面对的是逆境。在犯罪之后,我失去了自由,被限制在一个有限的社区范围内,这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和不便。然而,正是这种逆境激发了我内心的勇气和毅力。我逐渐学会了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寻找生活的乐趣和价值。逆境并没有把我击垮,反而让我变得更加坚强和成熟。

第三段:责任与自省。

社区矫正不仅让我面对自己的过去错误,更让我认识到自己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地进行自省,反思自己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思考如何才能重新选择并铸就成功的未来。责任意识的培养让我明白,人生的每一步都需要自己负责,只有承担起责任,才能有所改变。

第四段:团结与合作。

在社区矫正中,我意识到整个团队的力量是巨大的。和其他社区矫正的对象人员一起工作、学习、交流,我体会到了团结和合作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通过相互合作,我们可以共同进步。团队中的每个人都在为社区矫正目标而努力,这种使命感和目标意识让我觉得自己不再孤单,有了更多的动力前行。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我充实了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参加各种职业培训和教育活动,我有机会重新认识自己,学习新的技能,发现新的兴趣爱好。这些经历让我逐渐找回自己,重建了对未来的希望。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对社区矫正的持续参与,我可以成功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

总结: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监管和惩罚,更是一种帮助和改造。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了逆境中的成长,责任与自省,团结与合作以及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的重要性。这些经历让我认识到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自己,找到生活的价值,并在社会中发光发热。我相信,只要我们积极面对自己的错误和挑战,社区矫正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不可思议的变化。

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而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则是负责监督和指导这些人员的重要角色。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深感这份工作的责任重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和观察,分享我对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区矫正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我们不仅要确保罪犯的安全,还要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我们的职责,时刻保持警觉和高度的责任感。只有把工作当作一种使命,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确保社区矫正的效果。

其次,与罪犯建立良好的沟通和理解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的关键。作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我们需要与罪犯进行密切接触,并建立起一种互信的关系。只有通过与罪犯建立良好的沟通和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和行为动机,从而进行有效的矫正工作。同时,与罪犯建立良好的沟通还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发他们内在的改正意愿,促使他们真正改过自新。

第三,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应该注重培养罪犯的自我管理能力。社区矫正的目的不仅仅是让罪犯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的人才。因此,我们需要引导罪犯学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通过开展一系列培训和教育活动,我们可以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解决问题和面对困难。只有让罪犯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激发他们改正问题的内在动力,才能有效地促使他们走上正轨。

第四,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要积极开展资源整合和社区参与工作。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项个体工作,更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我们需要广泛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只有整合社区、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资源,我们才能形成合力,实现整体的效果。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开展社区参与工作,加强与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为罪犯的矫正和社会的安全贡献力量。

最后,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我们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掌握最新的矫正理论和方法,紧跟时代的发展。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职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罪犯。

总之,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我们的工作责任重大。通过与罪犯建立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培养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整合社区资源和积极参与社区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我们可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促使罪犯从错误中改过自新,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让我们以坚定的信念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共同为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