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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实用5篇)

时间:2023-10-08 11:13:51 作者:BW笔侠 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实用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技术与管理方案的论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深基坑的支护施工中,加强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应用,可有效加强支护效果,以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和建筑产生影响,从而出现坍塌等问题。本论文以土木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作为研究切入点,对支护施工技术在土木工程深基坑施工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土木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施工技术;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用地面积在逐渐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高层建筑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建筑的主体。因此,对建筑施工中的深基坑施工要求越来越高,必须要采用先进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以防止在具体的施工中出现位移,从而有效保证施工的质量,以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方案

住宅区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召开业主大会,大会决议,在本住宅区设立地上停车场,由本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本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____

座落位置(标明楼号):____

建筑面积:____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

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二)因本住宅区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在本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临时停车位个(详见****住宅区地上停车场位置示意图)。临时停车位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堵塞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

2、不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3、住宅区内的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

4、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5、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三)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租用的,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被委托停车服务单位(下称出租人)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停车服务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停车管理期限与物业服务合同时间一致。按照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委托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市停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停车位方式的选择

停车位可按下列方式选取一种:

1、自由选择停车方式,按照先进先停的原则进行停车;

2、固定停车方式,采取抽签方式,按照抽到号码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停车位;

3、对于停车位不够,无法进入小区内停车的车辆,由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社区或公安交通部门协商,在小区外解决临时停车问题。

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

(一)车辆停放收费应按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委托(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收费许可。

(二)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停车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应向缴费人出具专用发票。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在扣除营业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分配的比例。

(三)停车收费应当进行公示

停车收费帐目应单独设立。停车管理单位应在显要位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每月一次,对费用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公示。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3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违规处理

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停车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服务,并督促业主履行停车场管理规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车辆停放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相关停车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停车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本市停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停车管理单位取得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施行。

业主委员会签章:____受托管理单位签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技术与管理方案的论文

关键词:工业工程论文发表,发表工程技术论文,工程项目管理论文投稿

施工的过程可能因为基坑所处的地形地质发生问题。这些问题会威胁施工的质量,进而造成安全事故。基坑工作的支护保证了建筑的稳定和管道的正常铺设。可是如果一旦深基坑的支护出现问题,那么建筑物就会变得不稳定,地下管道的铺设也会出现问题,人们就不能正常生活,国家就不再平稳。所以,深基坑挖掘的时候,对施工现场的全方位的考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要根据施工现场的现状确定一个切合实际情况的方案保证支护工作的安全运作,还要加强监督工作,重点监督施工过程是否完全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安全这两个方面。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一定要在整个监督过程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来。

1支护方法种类多

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深基坑支护方法的类型多种多样。下面我们了解下支护方法的各种类型。悬臂式、混合式和重力式的区别主要是基坑的支护方式上的。而支挡型和加固型在支护型式上有区别。根据不用的支护型式,支挡型主要有桩排支挡和土钉支护还有地下连续墙;而加固型却包含水泥搅拌。在支护方法的选择上我们有很多,在实际的工程中我们就能有更多的机会,所以选择支护方式的时候不能盲目选择,一定要把具体的施工情况和建筑的特性结合起来,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就跟随小编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主持开工前的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内容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延期或索赔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对工程要求采购、安装的设备、鉴定其符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退货或运出场外。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行动方案。

通过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xx〕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xx〕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xx〕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xx〕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xx年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9月)。20xx年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xx年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察。

(三)总结分析阶段(20xx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