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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通用8篇)

时间:2023-09-02 03:46:28 作者:雅蕊 最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通用8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一

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阳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制订了《高阳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防治污染指标进行了分解,并与村(居)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为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我镇通过发放明白纸、悬挂条幅、播放电子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同时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1、深入开展“四清四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各村对积存垃圾点进行了4次集中清理,出动机械车辆200余辆次,人员800余人次,清运垃圾600余吨,对辖区内大街小巷5万余平墙面进行了粉刷。整修垃圾池60个,解决了辖区范围内散体物料、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

2、严厉打击土小企业。定期组织包村干部、安监人员对本辖区内“土小企业”进行排查,今年以来我镇没有发现一处土小企业。

3、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抓好绿化植树工作,提高辖区绿化率,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春季植树602.5亩,完成全年任务的200.83%。秋冬季植树已落实55亩土地进行栽种树木。

4、配合县有关部门抓好天然气入市工程(目前7个小区正在进行管网施工)、神华清洁煤、新型采暖炉具的推广使用工作(已推广1000台套)和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宣传工作。

5、把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来抓。

(1)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禁烧工作收到实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禁烧氛围,充分利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高音喇叭、电子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一是我镇统一组织制作宣传条幅80余条,悬挂到各村人流量较大的重要路口等显著位置,使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共识;二是充分利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各村、社区每天早、中、晚多频次广播,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规定、秸秆焚烧的危害以及处罚规定等;三是发放到户《关于禁烧秸秆与秸秆综合利用致全镇农民朋友的一封信》20xx0张。四是利用视通公司电子屏幕每天滚动播放秸秆、垃圾禁烧标语。

(2)突出重点,积极联动。一是以保沧高速及引线、保沧路、高任路、高安路、高陶两侧为重点,县驻村督导员、镇包村干部、村巡逻小分队集中行动,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巡查督查,严把死守,确保不出问题,效果明显。二是大力宣传秸秆还田的好处,鼓励并出资组织秸秆粉碎机械进行秸秆还田,共秸秆还田700亩,有效地减轻了我镇秸秆禁烧压力。

(3)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镇政府成立两个督查组,每天对全镇二十三个村(居)干部在岗在位情况、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处置突发情况。镇党委书记、镇长每天坚持深入各村,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为为促使全镇上下切实形成合力,坚决打胜秋季禁烧这场硬仗,有效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增加工作积极性,督查结果同工资及年终考评挂钩,一经发现问题扣发工资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1)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推进难度大,主要原因是集中供热、供气等配套工程进展缓慢,电替代成本太高。

(2)秸秆禁烧工作投入人力物力成本太高,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点秸秆和垃圾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农民群众认识不高的问题,二是秸秆处理和运输成本高。

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1、积极配合环保、工信、发改等部门做好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2、继续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定期排查土小企业,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5、积极配合林业局抓好秋冬季绿化,增加辖区绿化面积,降低扬尘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二

为加强村(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__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各村(居)两委。

二、责任目标:

1、加强集镇、道路、村庄“五乱”治理,即做到垃圾不乱扔、摊位不乱摆、广告不乱贴、车辆不乱停、工地不乱象。

2、按照“户集,村收,镇转运、市处理”的要求,全力推进农村垃圾生态处理工程。

3、宣传到位,有标语、公示、召开广播会记录。广泛宣传环境整治“人人参与”重要性和 “垃圾生态处理工程”、 “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加强示范建设和创建。

4、推进实施“七进”活动,尤其是“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活动的推进。

5、关注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突出问题,重点整改;特别是公路沿线、村办公室周围、大的院落等。

6、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集中治理三乱活动,逐步引导村、本责任片区老百姓养成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

7、按照“四化”要求开展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促进乡村人居环境和乡村容貌进一步改善,村庄、农户环境整洁,达到五无,即无乱倒垃圾,无乱堆粪土、无乱放柴草、无乱排污水、无敞养禽畜要求。

8、对辖区沟渠、塘堰及小流域进行治理,使城乡水环境实现“四无一整治”即:堤岸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河中无污泥堆积,饮用水源无污染,入河排污口得到基本整治。

9、建立、建全长效机制,对各级督查反馈问题第一时间实施整改。

三、责任划分,以责任区域所分责任段为准。 各村(居)党支部书记、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理治理。联村干部和联片领导负连带责任,负责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四、对责任不落实及落实不力的将严格按照《湔氐镇实施方案》进行问责,被问责的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联村干部、联片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政府、责任单位(部门)各执一份,望共同遵照执行。

人民政府: 责任村(居): 联片领导:

负责人: 负责人: 联村干部: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三

防治大气污染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8月29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阅兵”良好的空气质量让人们享受到了蓝天的美丽。如何让蓝天常在,让人民群众的期待变为现实?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就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新《大气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步,环保部还将继续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把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到新的高度。

潘岳介绍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这正是此法的最大亮点。《大气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潘岳说,立法要对执法真正够用、管用。《大气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处罚违法有力,有诸多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一部符合当前环保实际需要的法律。

潘岳说,修法过程中,很多环保专业人士认为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但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考核质量改善比考核总量减排便于公众监督,这完全正确。新《大气法》已经吸纳了这些意见。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需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进考核方法,直接回应公众的期待,让环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觉直接挂钩。

一是既要抓重点污染物,也要抓其他污染物。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很多,改善大气质量要全防全控。要从质量改善的需要倒推环保工作重点,而不局限于部分行业和企业的一两个指标。二是既要抓区域总量减排,更要抓点源排放达标。目前企业排放超标相当普遍,强化企业排放必须达标是基本要求,假如企业排放达标而区域环境质量仍然超标,那就应当实行总量控制。三是既要抓固定源,也要抓非固定源。除了控制工业企业等固定源外,对于机动车船等流动源和农业面源也要严格控制其污染物减排。

潘岳指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修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现阶段立法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不能过于理想化。新《大气法》已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秉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则,合理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

潘岳说,《大气法》修法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完全开放,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以“公开”为例,新法要求公开的有11处规定。如新《大气法》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潘岳表示,《大气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舆论既有肯定,也有质疑、批评,有些还比较尖锐。据了解,提出意见的专家学者都是长期关心环保事业的热心人士。正是由于有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建议,才推动了新法内容的不断完善。除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外,更希望他们继续坦诚尖锐地提出批评意见。环保部将秉持开放,虚心听取。法者,国之公器。修订《大气法》,大家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有责任积极建言献策。希望社会各界不仅关注大气法的修订,也要关注今后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修订;不仅关注立法,也要关注法律的实施,再好的法也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执行到位。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四

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叫做大气污染。下面是网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汇报,一起来看看相关部门都有哪些举措吧!

201x年,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改善大气质量为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狠抓重点行业减排,强化工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扬尘污染,确保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年pm 2.5浓度较201x年下降7%以上。

。一是严控污染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严控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或关停。对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或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产生。二是发展绿色产业。加速软件信息、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集聚,全力推进y-msd、环球金融城、江广智慧城等项目建设,形成以信息产业基地为代表的一批生态产业示范园、低碳环保产业聚集区。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同时,围绕湾头“玉器小镇”、沙头“乐活小镇”、头桥“三江小镇”等一批“主题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三是建设生态系统。开展成片造林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城市景观绿化、重点路网绿化和河网水系绿化等工程,结合10平方公里的夹江生态中心建设,加强生态涵养修复,构建生态屏障,切实增强大气的自净能力,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一是实施清洁生产监管。对翰森汽配等6个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区内4家油气回收加油站的定期检查工作。二是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在20xx年拆除25台(套)燃煤锅炉的基础上,今年再拆除34台(套),确保年内完成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任务。三是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市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对大洋造船、暻泰车材等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抓好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一律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污染。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治理:一是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在古城核心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针对旧城和城郊结合部位的露天烧烤,补贴置换带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新型环保烤炉,对不安装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扬尘严重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平台,将扬尘整治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挂钩。三是秸秆焚烧污染治理。按照全市秸秆禁烧周期的统一要求,加大对秸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四是道路扬尘保洁治理。进一步扩大道路市场化保洁覆盖面,在主城区及乡镇园区主要道路安排18部机械扫路机,实行每日“两扫两保”。同时,配备7台洒水车,除雨天或气温在5度以下天气以外,对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每日两次洒水降尘。

。一是搭建专门班子。区政府成立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协调控制,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二是强化法制宣传。通过“环保宣传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措施,积极倡导企业清洁生产,不断增强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三是做好应急措施。参照青奥期间空气环境保障保准,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的预警,按照《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分级防控措施,严格实施“限产、停产、停工”等强制性措施,确保污染下降,防控到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五

(一)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20xx上半年,xx区空气质量监测点监测数据显示:监测总天数181天,有效天数为165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6.4%(126天):其中一级(优)天数0.6%(1天),二级(良)天数75.8%(125天),三级(轻度污染)天数20.6%(34天),四级(中度污染)天数2.4%(4天)五级(严重污染)天数0.6%(1天)。1-6月首要污染物为pm10的天数47.3%(78天),首要污染物为pm2.5的天数29.7%(49天),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氮的天数4.2%(7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天数18.2%(30天),无污染物的天数0.6%(1天)。空气质量达标比例比2014年同期71.3%(有效天数167,达标天数119)高5.1个百分点。

(二)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

1月初,xx区区委书记李晓舸同志,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何明星同志以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辖区宣传部、区政府各部门及韵家口镇、各社区等共41个部门召开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xx年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当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何明星同志就我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工作进行了详尽的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任务,并提出了工作要求。x月初,区政府区长何明星同志主持召开了“20xx年环境污染防治暨“创模”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全国、全省、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徐进财副区长总结了20xx年大气污染治理、“创模”及环保工作,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及创模工作,并代表区政府与辖区25个相关部门签订了20xx年环境污染治理及创模目标责任书。各单位根据目标开展各项工作,重点针对辖区建筑、拆迁工地多,道路清扫保洁面积大,环卫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困难,因地制宜,综合施治,经过6个月的治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二季度辖区空气质量基本以优、良为主。x月底,为深入推进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创模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学习交流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组织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创模各成员单位人员赴浙江大学进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创模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培训,有效提高了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网格员的环保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创模和环保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对已开工工地进行开复工审查工作。

我区按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五个100%”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的建筑和拆迁工地坚决要求停工整治,整治合格并经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予开工。目前已对全区146余家建筑(市政道路开挖、管网改造、拆除工地、裸露地块)进行了反复拉网式检查,办理开复工审查手续92家,下达《建筑工程整改通知书》57份、《建筑工程停工整改通知》55份。对那些不听招呼、屡改屡犯的施工单位,采取暂扣施工机械、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措施和手段,重拳整治,不留死角。同时,出动200余人对近70万平方米无主地面及苦水沟道路路两侧裸露地块和机场高速北侧青藏铁路公司建筑工地、新火车站辅道、王家庄辅道路段等三处约30万平方米裸露地进行了全覆盖,建筑工地、拆迁工地、裸露地块扬尘污染实现了全方位、立体式管控。

(四)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落实了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将原市区一级三级网格进一步细化分解为“社区-居委会-街道”的三级网格,将网格化监管末梢延伸至街道楼宇,三级网格主体均建立了网格工作档案,并对网格内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燃煤锅炉等排污单位进行了调查和登记造册。同时形成了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机制,截至目前,韵家口镇、12个社区上报工作进展信息260余期,反映大气污染问题40余件,区大气办针对反映突出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道路扬尘污染问题,及时督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网格化治污收到了较好效果。此外,辖区韵家口镇及各社区结合创模、建卫、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了多次环境卫生整治和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辖区居民的环保意识,改善了辖区环境卫生。

(五)中小企业规范整治任务。一是加快进行小微企业创业园控制性详规编制。我区与市国土部门多次协调后,与湟源县政府达成协议,由县政府将其500亩土地指标调整到我区,落实园区土地指标工作。根据市政府对园区建设部署安排,土地指标每亩11万元,合计资金5500万元,土地指标已上报市国土部门等待市政府批复;积极协调园区建设贷款及招商工作;已与创业园所在地的韵家口村和朱家庄村签定了意向性征地协议。同时与省交通厅、市交通局衔接沟通,省交通庁统一对园区道路加宽至40米,总长度为2公里,市水务局同意在沙塘川河修建一座桥梁,与xx中油燃气公司衔接后,同意为园区贯通2公里的燃气管道。同时完成了招商有意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45家,进一步做好筛选工作。二是对辖区中小型加工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经排查辖区内除国、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外,生产加工企业共有33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未办理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对相关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

(六)做到保洁洒水到位。一是我区制定了20xx年控制道路扬尘的洒水、清扫保洁方案和工作措施。我区购置了微型道路清洗车1辆、摆臂车2辆、翻斗车2辆,每日安排道路清扫车和人工清扫相结合,对辖区主要街道、路段进行除尘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上半年机扫率达到51.5%,共清运垃圾20409车,计131689吨。二是洒水降尘。结合天气变化,及时调整洒水降尘的时间和频次,确保了洒水降尘工作的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对41条主要大街及84条小街小巷等路面进行洒水、喷雾6217次,用水68712吨、清洗路面40条29次。

(七)建立渣土挖运规范管理机制。一是对渣土挖运公司进行车辆排查,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对7家挖运公司违规拉运车辆进行清理,对其现有的223辆车辆安装gps装置。重点检查渣土车辆覆盖情况、是否带泥上路、有无尾气监测证、有无准运证、是否超载等情况。截止目前,共查处4家违规工地,检查车辆1079辆,查处违规车辆48台,其中密闭不严车辆8辆、查处车体不洁19辆、查处无准运证4辆、查处准运证过期9辆、查处超载8辆。二是加强工作流程管理。健全完善工地开挖、审核、勘察等流程,明确分工,对开挖工地严格审核,核实运输公司资质以及现场勘查,落实挖运管理制度。三是认真落实土方开挖工程渣土保证金制度。

(八)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20xx年xx区计划进行“煤改气”14家10台10.38蒸吨,已完成2家1台1.4蒸吨,已签订合同正在施工的2家1台2.18蒸吨,其余10家8台6.8蒸吨正向中油燃气公司申报。

(九)餐饮业煤(油)烟整治工作。按照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对辖区湟中南路、南山东路、德令哈路延伸段、南山东路政法干校丁字路口4条街道29家餐饮单位进行煤油烟污染治理。目前,已整改完成20家;剩余9家中:未使用清洁能源的3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1家,未安装隔油设施的5家,烟道不达标的3家,未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合同的3家。

(十)加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力度

二是在集中宣传现场举办“六·五世界环境日有奖竞答活动”,将环保小常识、小知识制作成有奖竞答题目,使市民在答题过程中开阔环保知识面和提升环保认知水平。

三是开展“保护蓝天碧水,争做东区生态文明企业”承诺活动。集中宣传活动现场,组织辖区吉圆防水建筑材料厂等3家企业代表,签订了不偷排、不漏排守法承诺书,敦促其在辖区企业中起到环保守法表率作用。

四是x月xx日-x月xx日期间在xx晚报公开举办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知识竞答活动,面向社会进行有奖竞答,经过综合评比,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及优秀奖20名,并于x月x日在xx晚报公布了获奖人员名单。

五是开展“为了夏都蓝天,每月少开一天车”倡议活动,韵家口镇、各社区在辖区所有停车场及小区发放倡议书8000余份,向全体市民广泛倡导“为了夏都蓝天,每月少开一天车”理念,引导全区群众低碳绿色出行。

六是开展“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宣传活动。。xx区环保局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安排辖区相关企业在厂区周围和厂区内悬挂横幅,指导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以世界环境日为主题,在厂区内开展了切合实际的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升企业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素质。韵家口镇、12个社区、xx区教育局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组织辖区内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保宣传活动。xx区城管局利用辖区内led电子屏等宣传载体,循环播放“践行绿色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标语。xx区建设局利用辖区各施工工地墙体广告广泛宣传“践行绿色生活”为内容的宣传标语。通过采取多样的宣传方式,使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此外,大气污染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利用各种媒体公开宣传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信息,已累计在媒体刊稿13期。

(十)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发的督办

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部门督办的相关事宜,并按时上报督办回复。截至目前,完成并回复市级督办6期,下发区级督办10期。

(一)我区所属的'各大建筑(拆迁)施工工地负责人,对大气污染防治不重视,检查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多次督促与整治,部分施工单位对大气污染治理中查处的问题拒不配合整改,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彻底、对查封的机械和机电箱私自拆毁,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二)不能严格落实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治理长效机制,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完成“五个100%”,对施工场地围挡、冲洗台设置,出入口道路硬化、现场物料堆放管理、施工车辆管理等问题未能按照要求完成。

(三)部分成员单位只注重干工作往往忽略信息报送或上报的内容不切实际,敷衍了事,导致我区大气污染治理宣传工作涉及面单一,特别是治理工作中的亮点、重点方面的有关信息上报缺乏。

(一)深入发挥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小组职能,督导工作开展,部署工作任务,加强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督查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三)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加强镇、各社区服务中心的信息交流与联动,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要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并通报属地镇、各社区实行联动,加大治理力度。

(四)开展日常检查,强化联合执法,落实网格化管理。凡对整治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工作不力、治理不达标的建筑工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曝光相关项目和责任企业;对违法工程坚决予以停工、取缔。

(五)不断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区大气办、区委宣传部及时联系媒体报道治理工作,全面反映治理成果。同时,积极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污染问题,注重媒体回应和群众互动,引导和梳理公众对污染治理工作的认知,形成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营造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治理工作氛围。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六

如果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下文是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特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将相关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获取相关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低碳、节俭生活方式。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燃煤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 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工业园区,由设立该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规划期内禁止布局建设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煤化工、燃煤火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相应的产业园区。

第十八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条 推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污染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当对因自身过错造成违法排污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运行,并依法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发现、劝阻大气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本省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信息发布、数据中心等为一体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本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

测、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信用等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省实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者严重下降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控制总量,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指标来源。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

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域,不得实施总量调剂。

第三十四条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十五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和行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行业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文件。

第四章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广先进燃煤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炭利用能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限制燃煤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燃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禁止燃煤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推动实施,现有燃煤设施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禁止在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和县城饮食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饮食服务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限制燃煤区禁止销售、使用散煤。限制燃煤区个人用煤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

第三十九条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标准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新建煤矿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已建成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支持鼓励选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本省生产和销售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放维修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具备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实行三检合一,尚不具备三检合一检测条件的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新建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三检合一的规范进行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从事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业务的,应当具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条件,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服务;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查。

第四十八条 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批发、零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成品油销售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销售成品油的质量状况。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成品油。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将该费用单列,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污染防治要求:

(二)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围挡;

(六)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七)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八)遵守国家和所在城市施工环境保护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贮存、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第五十五条 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五十六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清扫保洁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七条 矿山开采的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硬化。

在开山采石、采砂和开采其他矿产资源过程中以及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七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鼓励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六十条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运行,并按替代吨位数每吨1万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按有关维修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无偿返修,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维修经营许可。

(四)建(构)筑物拆除时未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严重污染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除了取决于排放的总量,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关。

污染物一进入大气,就会稀释扩散。风越大,大气湍流越强,大气越不稳定,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就越快;反之,则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就慢。在后一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出现逆温层时,污染物往往可积聚到很高浓度,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降水虽可对大气起净化作用,但因污染物随雨雪降落,大气污染会转变为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

地形或地面状况复杂的地区,会形成局部地区的热力环流,如山区的山谷风,滨海地区的海陆风,以及城市的热岛效应等,都会对该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发生影响。

烟气运行时,碰到高的丘陵和山地,在迎风面会发生下沉作用,引起附近地区的污染。烟气如越过丘陵,在背风面出现涡流,污染物聚集,也会形成严重污染。在山间谷地和盆地地区,烟气不易扩散,常在谷地和坡地上回旋。特别在背风坡,气流作螺旋运动,污染物最易聚集,浓度就更高。夜间,由于谷底平静,冷空气下沉,暖空气上升,易出现逆温,整个谷地在逆温层覆盖下,烟云弥漫,经久不散,易形成严重污染。

位于沿海和沿湖的城市,白天烟气随着海风和湖风运行,在陆地上易形成“污染带”。

早期的大气污染,一般发生在城市、工业区等局部地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大气中污染物浓度显著增高,使人或动、植物受到伤害。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采取了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或采用高烟囱使污染物扩散,大气的污染情况有所减轻。

高烟囱排放虽可降低污染物的近地面的浓度,但是也能把污染物扩散到更大的区域,从而造成远离污染源的广大区域的大气污染。大气层核试验的放射性降落物和火山喷发的火山灰可广泛分布在大气层中,造成全球性的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会导致人的寿命下降。

所谓大气污染就是指正常的大气中主要含对植物生长有好处的氮气(占78%)和人体、动物需要的氧气(占21%),还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碳〈0.03%〉和其他气体。当本不属于大气成分的气体或物质,如硫化物、氮氧化物、粉尘、有机物等进入大气之后,大气污染就发生了。大气污染主要由人的活动造成,大气污染源主要有:工厂排放、汽车尾气、农垦烧荒、森林失火、炊烟(包括路边烧烤)、尘土(包括建筑工地)等。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七

20xx年,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改善大气质量为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狠抓重点行业减排,强化工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扬尘污染,确保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年pm 2.5浓度较20xx年下降7%以上。

一是严控污染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严控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或关停。对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或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产生。

二是发展绿色产业。加速软件信息、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集聚,全力推进y-msd、环球金融城、江广智慧城等项目建设,形成以信息产业基地为代表的一批生态产业示范园、低碳环保产业聚集区。同时,围绕湾头“玉器小镇”、沙头“乐活小镇”、头桥“三江小镇”等一批“主题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三是建设生态系统。开展成片造林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城市景观绿化、重点路网绿化和河网水系绿化等工程,结合10平方公里的夹江生态中心建设,加强生态涵养修复,构建生态屏障,切实增强大气的自净能力,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一是实施清洁生产监管。对翰森汽配等6个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区内4家油气回收加油站的定期检查工作。

二是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在20xx年拆除25台(套)燃煤锅炉的基础上,今年再拆除34台(套),确保年内完成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任务。

三是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市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对大洋造船、暻泰车材等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抓好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一律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污染。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治理:

一是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在古城核心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针对旧城和城郊结合部位的露天烧烤,补贴置换带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新型环保烤炉,对不安装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扬尘严重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平台,将扬尘整治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挂钩。

三是秸秆焚烧污染治理。按照全市秸秆禁烧周期的统一要求,加大对秸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四是道路扬尘保洁治理。进一步扩大道路市场化保洁覆盖面,在主城区及乡镇园区主要道路安排18部机械扫路机,实行每日“两扫两保”。同时,配备7台洒水车,除雨天或气温在5度以下天气以外,对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每日两次洒水降尘。

一是搭建专门班子。区政府成立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协调控制,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通过“环保宣传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措施,积极倡导企业清洁生产,不断增强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三是做好应急措施。参照青奥期间空气环境保障保准,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的预警,按照《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分级防控措施,严格实施“限产、停产、停工”等强制性措施,确保污染下降,防控到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篇八

为保证舒磊石料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镇安监所到舒磊石料有限公司专门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议集中学习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管理、明确责任,针对舒磊石料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明确到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在会后立即开展有关工作。

1、完善了生产加工场地的钢结构大棚设施,实现了矿石加工、储备的全封闭作业。

2、已配备相应的除、收尘设施,能在生产工作中有效的控制粉尘。

3、新建了车辆冲洗设施,在车辆出场时,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的喷淋,保证车身干净无灰尘,达到抑尘目的。

4、已建设完成污水沉淀池和排水沟渠,做到了污水有效处理,达标排放,并能再次利用于厂区的除尘、喷淋等工作。

5、厂区主干道已完成道路硬化,新硬化道路覆盖了厂区内主要交通要道,安排了洒水车定时作业并随时待命,保持道路潮湿,可以有效避免道路扬尘。

6、舒磊石料厂现已严格规范车辆运输,车辆出厂都会进行过磅检查,绝不允许车辆超高超限运输,且每辆运输车在工作时都会用遮布、挡板等将车厢封闭覆盖,并在出厂时进行喷淋除尘,有效控制了跑冒滴漏现象。

7、舒磊石料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责任人已对厂区内所有员工进行环境卫生宣导;厂区内多处摆放垃圾桶,要求员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安排了清洁人员随时做好卫生工作,做到垃圾及时收集、分类处理,保证了厂区的环境整洁卫生。

以上是xx镇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及成果。xx镇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积极响应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非煤矿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