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汇总5篇)

时间:2023-09-12 19:35:36 作者:梦幻泡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汇总5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在局党组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全体队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全体队员按照局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和思想理念,使全体队员思想政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是认真钻研业务知识。作为林业执法者,全体人员不断加强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学习,更新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极大的丰富了知识,转变了队员的执法观念,提高了执法水平。

一是搞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林业法制观念。坚持走到哪里就宣传到哪里,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到保护森林资源行列中来。

二是加大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xx年本执法队共查处办理办结各类林业行政案件55起。处罚违法人员55人次,其中滥伐林木32起,非法收购林木12起,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1起,共计罚款20多万元,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1。3%。案件结案率达到100%,卷宗建档率100%。案件查办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从严执法”,依照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情事实,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全年为队共办理完成了市督查室交办的信访案件一起、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件一起,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案案有结果。无发生一起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没有出现公路“三乱”问题。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为市林业长远发展。

三是强化市场管理,大力服务了经济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队在市场管理职能上,将全市的常规市场管理工作与整顿经营加工企业行动相结合,维护了正常的木材经营加工秩序,理顺了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四是廉洁自律,端正工作作风。全队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自律,未发生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干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的现象。

我们虽然在20xx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在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执法卷宗不够规范,执法水平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还是不够熟练,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

三是执法过程中干扰阻力大,正常执法屡遭社会势力对抗,执法人员无人身安全保障。

一是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是全面完成党组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木材,乱征乱占林地,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是配合各科室做好各项工作。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篇二

春暖花开,百物生机勃勃,__行也跨入了蓬勃发展的20__年,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行专注业务拓展,强化经营管理,力促合规文化,经过全员努力,盈利水平再创新高,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尤其是随着“内控与合规年建设”活动的不断推进,通过纵向到角、横向到边的合规文化教育宣传,全员合规意识得到加强。对于迎面而来的20__年,我们寄寓了更多的期望,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将成为今后发展的主旋律,合规将成为我们全员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合规文化建设”将赋予更新的内容,人人合规、自觉合规将使__行迸发出新的活力。

在此,我们向全行员工发出倡议: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时时合规、自觉合规,让我们共同营造规范、严谨、诚信和高效的合规文化。

一、爱岗敬业 切实履行职责

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熟知自身岗位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并时常检测反省自我职责履行情况。

二、遵章守规 坚持合规作业

树立“遵章守规光荣、违规违章可耻”的合规意识,主动、自觉遵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开展业务操作,严格执行内控措施,不以习惯、人情、信任代替制度执行,并积极主动识别、报告业务操作中的合规风险。

三、诚实正直 恪守公平交易

致力于遵守诚实正直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诚信对客户、诚信对同行、诚信对同事。不进行虚假业务宣传,如实公示业务收费标准,不侵犯客户的交易权、知情权和私密保护权;不片面夸大产品收益的宣传,如实向客户提示业务风险,不欺骗或误导客户;不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竞争优势,不贬低、诋毁、损害同业形象、信誉和利益。

四、杜绝违规 主动举报违规

提高风险敏感性,树立“促进合规、人人有责”正确思想,主动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对于发现的在部门、支行及其员工中存在的《诚信举报制度》所列各类违规行为,诸如:违法违规经营、违规操作、损害本行声誉等行为等,不盲从,不麻木,及时、主动进行举报,互相监督。

五、加强学习 提升自身素质

做到合规理念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并重,抓好《合规政

策》、《诚信举报制度》等合规基础理论学习;抓好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银监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规章学习;抓好本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学习,虚心学习业务、用心煅练技能,从合规意识、业务素质上为恪守合规构建坚实防线。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从现在开始,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合规,杜绝违规,只要人人学合规、讲合规,良好的合规文化一定能在我们手中形成,__行定能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倡议人: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篇三

一、在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次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仪表、规范着装、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时刻保持良好的综合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未有吃、拿、卡、要等事件,做到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8小时以外,同样坚持原则,并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行为作斗争。

二、在信访工作中

在领导的带领下,执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的督办案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建仪、均登记,入档并转交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及时解决情况,对反馈情况逐件登记,做到对人了负责态度,推进“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对每宗投诉我队都认真核查、积极落实。同时对群众要求立即解决,但需延后我、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三、回顾这一年

在同事及领导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的好成绩。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比较底,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够。

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自学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实际工作中要虚心向单位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素养。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真实、高质、高效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之余要广泛学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力争做一名合格的综合执法队员。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篇四

通过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了办事效率。大队领导经常进行工作碰头会,就稽查大队当前阶段性工作进行小结、分析,随时制定、调整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使每次稽查都有重点、有针对性,克服了盲目出击、工作效率差的缺点。

通过强化大队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在违章处理过程中严格实行行政处罚网上流转和罚缴分离制度,法律文书由专人制作,一般程序案件的文书制作达到了规范化。杜绝了在处理违章过程中谋私利、卖人情现象的出现,使不正之风在稽查大队无立足之地,净化了执法环境,纯洁了执法队伍。

法人员未出现越权行政;吃、拿、卡、要;乱罚款等不法执法行为。

1至6月份,一般程序案件立案57起,办结38起,2起进入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处理货运源头企业5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罚没款达9万余元。截至目前,未发生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一)扎实开展源头治超工作

1、严格落实省局源头治超“123”暗访督查制度。

不断完善源头治超暗访工作机制,暗访督查工作做到有记录、有反馈、有整改。今年1-6月,正常开展了辖区内源头治超暗访督查工作,查处违章运输货运车辆8辆,违章运输货运企业2家。

2、积极推动“科技治超”工作。

根据xx市政府《xx市科技治超工作方案》(x治超办[20xx]21号)文件要求,在货运源头单位中大力推广科技治超系统的安装工作,为我市“科技治超”工作的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3、积极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

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治超1号行动、联合治超2号行动,在联合行动中,出动执法人员162人次,检查车辆180辆,查处违章运输货运车辆52辆,卸载违规装载货物299吨。

4、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治超专项治理工作。

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坚持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与治超相结合,坚持治理扬撒与源头管控相结合,严查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对不按规定装载的货运源头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约谈。今年以来共约谈货运源头企业8家,道路运输货运企业2家;检查各类车辆?辆,其中:查处货运车辆xx辆,卸载货物xx吨,超限超载出场车辆控制在?%,重点货源单位的装载证明使用率达到100%。

5、继续推行环保盖加装工作。

继续积极推进货运车辆加装环保盖运输工作,控制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扬撒和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截至目前,共发放“密闭式箱盖侧开启系统合格证”983张。

综合执法年度思想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1 略),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 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见附件 2 略),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农业部统一编制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