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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 离婚后变更离婚协议书(模板5篇)

时间:2023-09-22 06:00:45 作者:文轩 最新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 离婚后变更离婚协议书(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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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篇一

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月认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两人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1、现金: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万元给女方,女方手里的存款归女方所有。

2、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____________)归男方所有。

3、汽车:汽车(车牌号:_________)归___方所有。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

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现负债共______万元,由___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所规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万元给对方。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女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篇二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冯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x由冯某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 元,现协商归冯某所有,由冯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 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元,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 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冯某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冯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

协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小,女,生于1992年1月2日,北京__________中学学生,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号院_____楼_____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抚养费纠纷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父亲王__________与母亲张__________于1996年4月2日经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中民终字第__________号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王小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20元,自1995年12月起给付。

至起诉日,现实的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被告还一直按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这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原告虽然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增加抚养费。

故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篇四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将期间的事由写明白)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变更协议篇五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大渡口区征地办根据魏某莉(户主)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将尹某胜(户籍不在征地范围)与魏某莉合并安置。2011年8月31日,大渡口区征地办(甲方)与被安置户魏某莉(乙方)签订两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常住人口3人,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魏某莉[户主](特殊增购)、尹某(女儿)2人;户口在征地范围外的尹某胜(夫)1人;其中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60㎡,安置房金额为18000元;其中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45㎡,其中按建安造价优惠购房30㎡,计15000元,特殊增购15㎡,计37500元;协议还对搬迁过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13日,尹某胜与魏某莉协议离婚。2015年12月1日,大渡口区征地办与被安置户魏某莉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与之前比较,变更内容为: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90㎡,安置房金额为15000元,其中按规标准优惠购房60㎡,计18000元(已付);按建安造价50%购房30㎡,计15000元。尹某胜不服,以大渡口区国土分局与魏某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歧】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争的合同无效,支持尹某胜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尹某胜诉讼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不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中,大渡口区征地办受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委托作为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涉案被征收土地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公告、大渡口区政府批准,亦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在此情形下,大渡口区征地办受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委托与魏某莉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依据充分。尹某胜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本案所涉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征,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本案中,魏某莉作为户主与大渡口区征地办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常住人口为3人,且包括对尹某胜的住房安置。而涉案协议属对2011年8月31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魏某莉因病特殊增购15平方米条款的变更,尹某胜享受优惠购房、合并安置的条款未进行任何更改。且尹某胜与魏某莉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村x号附x号房屋权全部归魏某莉所有”,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魏某莉所签,系魏某莉真实意思表示,尹某胜诉请确认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