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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管理制度(优质12篇)

时间:2023-12-27 22:17:12 作者:JQ文豪

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人为错误。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可以在实际编写中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卫生部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处方权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2、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3、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4、禁止用消毒液保存物品,消毒灭菌后应及时取出,用清洁或灭菌水冲洗干净后,控干保存。

5、用于消毒灭菌处理的容器及器具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在进行消毒清洁处理时,如擦拭门窗、桌椅等时应备两桶,一桶装放清洁抹布、一桶装放使用后的脏抹布,脏污时随时更换,用后终末消毒。禁止一桶水一抹布的清洁方式。

7、连续使用的消毒灭菌物品必须有明显的消毒灭菌标识。

处方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一、销售药品应严格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二、销售处方药时,处方药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对处方历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 禁忌或超数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或处方登记按规定保存备查。

三、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四、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投诉要及时解决。

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

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2015年10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含兴奋剂制药品,必须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得销售。

七、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业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八、注射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品(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抗病毒药品(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复方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类药物和激素,国家局公布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

九、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十、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十一、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十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播放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处方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洗手时必须使用流动水设施洗手。

2、洗手建议使用洗手液,如使用肥皂应悬挂晾干,保持清洁干燥。

3、特殊单元应配备一次性干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物品。手术室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4、洗手池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每日清洁或消毒。

5、洗手池边应配备“六步洗手图”,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手术室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8、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9、下列情况应进行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1)当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2)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6)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10、当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应先洗手,然后进行手卫生消毒。

11、医务人员不得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要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12、摘除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处方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长处方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定的目的:

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药品购进、销售的管理。

三、职责。

3.1验收员负责购进数据采集传递。

3.2保管员负责销售数据采集传递。

四、内容。

4.1公司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参加电子监管培训,熟悉药品入出库业务流程并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

4.2根据本公司经营范围办理药品电子监管入网手续并且对经营的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商品的购进、销售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报送、实时监控。

4.3赋码药品的经营管理赋码药品的经营和非赋码药品一样,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操作方便,赋码药品已经在其药品名称前加字母fm标注。

4.4入库验收。

按gsp流程,药品验收入库完成后,由验收人员将赋码药品逐个扫描至数据采集设备(俗称扫描枪),对每一批到货药品按供货方编制入库单号,并予以记录,入库单号的编制规则为:xxxx(阿拉伯数字四位年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月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日号)xxx(阿拉伯数字三位流水号),共11位。扫描规则为:整件药品扫描整件码,不足整件的,扫描中包装码,不足中包装的或没有中包装的,按最小包装码逐个扫描,扫描时手持终端(即扫描枪)顶部激光头距离条码20至30厘米,具体操作以数据采集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药品入库时,如发现破损、污染等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情况,要先按实货正常入库,随后再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药品采购退出。

入库包括采购入库和销售退回入库。

4.5出库复核。

按gsp流程,药品复核出库完成后,由复核人员将赋码药品逐个扫描至数据采集设备(俗称扫描枪),对每一批出库药品按购货方编制出库单号,并予以记录,出库单号的编制规则为:xxxx(阿拉伯数字四位年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月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日号)xxx(阿拉伯数字三位流水号),共11位。扫描规则为:整件药品扫描整件码,不足整件的,扫描中包装码,不足中包装的或没有中包装的,按最小包装码逐个扫描,扫描时手持终端(即扫描枪)顶部激光头距离条码20至30厘米,具体操作以数据采集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出库包括销售出库和采购退出出库。

4.6当天下班前,由库房主管将数据采集设备和记录的单据号清单交信息管理员或质量员保存,并于次日上班一小时后领取。

五、数字证书的保管、使用和挂失管理。

1、数字证书由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各保管一把,密码由保管人员设定并定期(至少三个月)更换一次。

2、数字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并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3、每天早上上班,由质量管理人员或信息管理人员处理并报送前一天的经营数据,及时查询报送状态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质量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轮流休息,保证每天的数据上报正常进行。

4、如数字证书丢失,要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挂失,并及时报告总经理,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六、培训及工作改进。

质量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要定期总结药品数据采集及报送操作中的不足,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相关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

长处方的管理制度

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