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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6 23:28:10 作者:梦幻泡 实用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5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和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保证组织正常运转。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典型案例,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验,为自己的组织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密工作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从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出发,局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并落实一名兼职保密人员从事保密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检查表》,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十条保密守则,履行七项保密工作职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月”的`各项活动,组织机关涉密人员除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外,还要参与保密部门举办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保密纪律等专题教育培训;并把保密教育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重要内容,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意识。

四、搞好文档管理。切实加强对文件制作、收发、传递、阅办、存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落实对密件、密品的管理措施,建立传递签名登记和回收制度,并按《盐城市涉密载体回收销毁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置。同时,搞好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对机关的所有文件按有关规定区分和确定永久、长期及短期等类别,并建立台帐,实行分类管理。

五、规范信息发布。严格管理互联网上传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敏感信息不违规上传到互联网和政务外网,并做到上网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保密技术检查软件和防范设备。

六、加强工作秘密管理。对于非国家秘密,但属于局机关内部事项、敏感信息等工作秘密,在保密期内划清界限,责任落实到位,严格保密管理。

七、定期组织检查整改。定期开展机关保密工作检查活动,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好保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八、搞好上传下达工作。加强与保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互相交流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积极完成保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开展调查研究。不失时机地组织调研活动,对局机关的保密工作进行探讨研究,并及时上报保密工作信息;同时注意积累资料,建立机关保密工作资料台帐。

十、严格督查考核。将本制度列入机关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检查监督,实行年度考核,确保保密工作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文档为doc格式。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由局党组领导。局保密工作的对象为局机关、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局领导和科级以上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支持、帮助局办公室解决局机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局党组及市保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局办公室收到国家秘密级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传递、签收、保管、销毁等手续。对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定密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密、绝密的各种载体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四条 局机关寄往外地的国家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其信封(或包装)上要标明密级标志,可通过机要公文交换站交换,严格登记、签收手续。国家绝密级文件应由2人以上送往收件单位指定人员签收,或由受文单位派专人前往签收。国家秘密文件不能与一般文件混装混寄。

第五条 国家秘密级文件不能用未加密的传真机传递,也不得在无保密设施的公共网上传递。

第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事先提出申请,经局党组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各科(室)经办、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放置在安全的柜内,定期进行检查清退、归档,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 对失泄密事件相关人员的查处:若有失泄密事件发生,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应以最快的速度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根据失密情况向市保密局汇报,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市保密委报告,局党组和各科(室)对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查处并采取防范措施,缩小损失和危害。对失泄密事件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离岗人员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局内调整工作岗位,在离岗前应将所经办、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调离本局的所有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到局办公室办理文件、资料、档案特别是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归还、归档手续,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调离本局的所有人员在离岗前,应将自己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摘抄文件、资料等交办公室统一销毁。若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应报局党组或主管领导批准。

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对办公室机关保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自觉提高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跟随领导出车的司机、接触领导公务人员和秘书人员,凡与本人无关的秘密文件、秘密事项要做到不看、不听、不传。

三、对接触秘密文电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不适宜做这项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换。

四、确定专人管理文件并做好保密的日常工作,()对收管的文电要及时清点。调动工作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五、对收发和内部运转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要求传阅的,按规定范围传阅,阅后及时退交文件管理人员,不得横传,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传阅。

六、凡存放文件的场所,均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险措施,办公室一定要做到人走锁落,防止失密、窃密。

七、秘密文件和资料,要在办公室内阅办,用后随时锁入文件橱,不准将文件带到宿舍或其他场所。

八、认真搞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收到的'党内文件和其他秘密文件,要按规定定期清退,需要销毁的机密、绝密文件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统一派人监销;不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文件、内部刊物资料。

九、对送印文稿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凡能入橱的,要入橱加锁;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十、因公外出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携带时,须经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按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密件安全。

十一、严格通讯保密规定,不得在未设保密装置的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真机和明电中传递秘密事项。

十二、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对音响设备、录音、会议文件印发、保管、记录、传达,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对会议工作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会场选择要有利于保密,会议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电报管理规定。县委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传阅的电报,要随送阅随收回。密码电报一般不得改用文件转发,如确需改用文件转发时,应征得原文机关批准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并不得出现“密码电报”字样。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十四、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外事纪律。不准在外国人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

十五、严格查阅档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

十六、办公室涉密计算机,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按照xx精神,我办严格按文件要求对我办的计算机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特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密工作供给组织保障。

作为基层党政机关,我办长期把机关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本着“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职责、落实制度”的指导思想,成立了由街道纪检书记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保密工作。

二、办事处计算机保密管理情景。

我办共有计算机9台,其中涉密机算机1台,非涉密机算机8台。我办所有电脑都配备了杀毒软件,能定期杀毒与升级。对于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从事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对于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都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能作到定期更换,同时明确非涉密单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对于计算机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有涉密资料的磁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贮存、传递处理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办未发生一齐计算机泄密事故。

三、提高保密水平,进取落实保密工作。

1、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

为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操作计算机的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中强化计算机保密安全意识,我办结合工作实际,对干部职工进行了业务培训,学习并熟悉公文异常是“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处理保管规定及内务等工作要求,组织学习了《基层单位内勤岗位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职责。

2、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保障。

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我办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本事;二是制定《创新街道办事处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弥补管理上存在的空挡;四是针对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定涉密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3、以督促检查为手段,堵塞管理漏洞。

为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计算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我办十分重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景、涉密网络的建设和使用情景以及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采取的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景进行检查。今年以来,我办对全办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情景进行了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经过检查,查找计算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并整改到位。经过自查,我办的计算机保密工作能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但也存在必须的问题,主要是计算机防范技术有待学习提高。

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及公司秘密,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是公司每名员工的义务和职责,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公司的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十条保密守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保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1、国家和政府各部门秘密

包括公司接收的国家、政府各部门机要文件、秘级文件、密码电报等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刊物等国家秘密文件、信息,以及保密设备、密码设备等。

2、集团公司秘密

包括公司接收的集团公司密级文件,集团公司重要会议的内部资料、文件,以及重要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财务数据等相关材料和文件。

3、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保密事项和会议未决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2)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4)公司重要财务资料。

(5)公司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等。

(6)公司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公司涉及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

(8)保密委员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1、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领导,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保密工作要层层负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保密工作领导,加强保密工作监督;公司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2、建立保密工作长效机制。保密委员会要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保密学习和教育,建立保密工作常态机制,把保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3、保密委员会要加强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保密和防范意识,提高员工保密工作能力。

4、公司涉密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和公司秘密;非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机要、档案等涉密工作人员,要选择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的员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5、密级文件的收发、传阅、清退等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机要文书管理制度。

6、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原制发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7、国家密级文件不准外带。公司密级文件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8、公司涉密计算机、涉密设备不得上互联网和内部网络,其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涉密移动介质要专机专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设备维修、报废处理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9、不得使用计算机、传真机、网络、移动介质等工具传播任何涉密文件、资料、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对任何涉密文件、资料、信息进行拍照、摄录、扫描、刻录等。

10、各部门重要文件、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严格管理,重要档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封存或存档,不得散落在办公室内或借给他人,文印用过的纸张必须集中到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当作垃圾倒掉。

11、财务部必须严格管理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保证其安全性和保密性;财务数据应定期备份,确保财务电子数据完整不丢失。

12、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许对外泄露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准将密级文件、材料带出档案室。档案查阅要按规定执行。

13、打字、复印人员按涉密人员严格管理,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密级文件、资料。

14、公司涉密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勇于同失密和泄密现象作斗争。

15、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企业秘密,如发现失密和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要害部位范围:机要文书室、财务室、档案室。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1)切实落实保密要害部位工作责任。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具体负责。

(2)要加强保密要害部位管理。要害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密检查,切实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保密责任,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保密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确保安全;严禁在保密要害部位开展与本职业无关的活动;严禁非本部位人员长时间滞留。

(4)保密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好涉密设备,按程序和要求处理涉密信息的收发和报送,确保涉密设备、重要资料等安全、完整,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随时将门锁好,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对电源、报警设备、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保密安全工作无遗漏。

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预防泄密事件发生,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建立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办公室为机关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内、外网络技术保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部门要选择政治上过硬、思想道德好、敬业精神强、有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本部门涉密文件、保密事项办理工作。

根据《保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一)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收到上级和本地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发来的秘密载体后,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的阅办意见,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和部门阅办。

促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将秘密载体送有关人员阅读和使用,做好回收保存工作。

(三)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一律在办公场所进行,本人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将秘密载体入柜上锁保存。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复印、摘抄秘密和外借秘密载体,扩大知悉秘密的范围。

(四)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后,要当天归还给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任何人都不得将涉密载体携带出境。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加载到办公自动化网络上传输、存储和处理。严禁一台计算机同时接入局域网和公共信息网。

(六)机关各部门不得擅自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有规定传阅范围的内部资料汇编成册,向系统内外发送。

(七)信息中心要加强机关内、外网信息交换途径的管理,做好内部办公网与政务外网的物理隔离,严格控制利用移动存储设备的规范使用,防止内部秘密信息流传到互联网。

(八)办公室要定期对机关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检查、核对,并严格按规定做好秘密载体移交、销毁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销毁秘密载体,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对违反保密法规和本制度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供给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进取采取补救措施的职责。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贯彻“进取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职责。

第五条:凡涉及下列资料的资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等。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

(二)学校召开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学校起草的重要活动预案和改革调整方案。校部机关及相关单位起草的文件、文稿、电报,编印的涉密级的刊物、资料、名册、统计报表以及工作中构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三)尚未公布的学校综合统计报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总结。

(四)文书、财会、基建、房产、采购标底和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资料。

(五)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调动、升级、奖惩、职称评聘等。

(六)涉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教务、档案、政保(稳定、安全及突发事件)等事项的人员情景、相关材料和工作预案。

(七)出国人员名册,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未归人员情景;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名册及情景材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八)学生的政审材料;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与命题工作人员的有关情景;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九)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属下列情景之一者:

1.国家批准的发明(不包括公布的专利),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2.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

(十)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资料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在必须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校的内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和法定程序,提出确定密级或变更密级的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产生单位应按原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国家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必须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协作单位出示经对方保密部门备案且明确标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书证明,明确双方的保密职责和义务,纳入学校的保密管理。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文件、资料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第2号令《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第3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秘密则标明“内部”。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景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保密期限未变更而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或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产生单位提出,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内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动解密,有特殊情景或需继续延长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体内部保密时间。

第十条:一切秘密文件的拟稿、印刷、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均应办理清点登记签收手续,严格职责制。密级文件的打印、装订要严格管理,底稿要监毁。

第十一条: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单位认真登记销毁,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二条:向校外传递密件应经过机要传递。特殊情景确因工作急需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文件、资料或密品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职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保卫保密干部或申请武警押运。

第十三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级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十四条: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机要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校机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或在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七条: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之一。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各院、部、所、中心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物公开宣传报导科技成果时,须经技术成果的所在院、部和科研处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须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参加国(境)内外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的科技项目,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须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应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同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主办的项目鉴定会、学术会议和毕业论文答辩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课题)的,主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校外学术会议所带回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应交有关资料室登记、保管使用,不得作为个人私有。

第二十四条:承接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保卫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研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接待国外、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洽谈商贸等涉外活动,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二十六条: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统一口径,规定保密纪律。

第二十八条:涉密科研项目等,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和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九条: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条:凡参与对外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需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课题组长等进行保密审查,到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科研处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和科研处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

第三十二条: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科研处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三十三条:本校承办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告知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涉密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职责。

三十六条: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资料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未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翻印和打印。复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学校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三十九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四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供给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组建前,须将系统和保密设施组建方案、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景等报校信息建设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四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省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四十五条: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六条: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生产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景,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条: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第四十八条: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资料,不准将涉密资料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每年在“五一”、“十一”、“暑假”和“寒假”四大节假日前,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景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五十条: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和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五十一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八)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九)不私自理解国内外记者采访;

(十)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第五十二条:违反保密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职责人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扣发岗位津贴;后果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学校内部秘密保密协议的各种行为,依照协议的规定处理;有争议的,报经有关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一、全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文件绝对不看。

二、机要室是重要涉密部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不得随意翻阅秘密文件和材料。

三、机关来文,由专人统一处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封。秘密文件、资料由机要室登记、编号。需送校领导传阅的文件,由机要人员负责运转。各处室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阅和保管,由处室指定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摘录、引用和外传,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随送、随收,不得在机要室以外存放。

四、使用电传、传真电话传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遵守密来密复、明来明复的规定。

五、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应统一送交校办公室,经领导批准后,由省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供给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进取采取补救措施的职责。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贯彻“进取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职责。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凡涉及下列资料的资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等。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

(二)学校召开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学校起草的重要活动预案和改革调整方案。校部机关及相关单位起草的文件、文稿、电报,编印的涉密级的刊物、资料、名册、统计报表以及工作中构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三)尚未公布的学校综合统计报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总结。

(四)文书、财会、基建、房产、采购标底和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资料。

(五)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调动、升级、奖惩、职称评聘等。

(六)涉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教务、档案、政保(稳定、安全及突发事件)等事项的人员情景、相关材料和工作预案。

(七)出国人员名册,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未归人员情景;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名册及情景材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八)学生的政审材料;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与命题工作人员的有关情景;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九)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属下列情景之一者:

1.国家批准的发明(不包括公布的专利),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2.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

(十)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资料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在必须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校的内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和法定程序,提出确定密级或变更密级的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产生单位应按原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国家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必须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协作单位出示经对方保密部门备案且明确标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书证明,明确双方的保密职责和义务,纳入学校的保密管理。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文件、资料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第2号令《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第3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秘密则标明“内部”。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景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保密期限未变更而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或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产生单位提出,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内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动解密,有特殊情景或需继续延长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体内部保密时间。

第四章: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一切秘密文件的拟稿、印刷、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均应办理清点登记签收手续,严格职责制。密级文件的打印、装订要严格管理,底稿要监毁。

第十一条: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单位认真登记销毁,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二条:向校外传递密件应经过机要传递。特殊情景确因工作急需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文件、资料或密品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职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保卫保密干部或申请武警押运。

第十三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级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十四条: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机要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校机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或在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五章:科学技术保密。

第十七条: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之一。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各院、部、所、中心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物公开宣传报导科技成果时,须经技术成果的所在院、部和科研处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须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参加国(境)内外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的科技项目,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须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应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同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主办的项目鉴定会、学术会议和毕业论文答辩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课题)的,主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校外学术会议所带回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应交有关资料室登记、保管使用,不得作为个人私有。

第二十四条:承接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保卫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研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五条:接待国外、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洽谈商贸等涉外活动,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二十六条: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统一口径,规定保密纪律。

第二十八条:涉密科研项目等,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和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九条: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条:凡参与对外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需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课题组长等进行保密审查,到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科研处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和科研处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

第三十二条: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科研处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三十三条:本校承办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告知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七章: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涉密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职责。

三十六条: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资料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未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翻印和打印。复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学校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三十九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四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供给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组建前,须将系统和保密设施组建方案、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景等报校信息建设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四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省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八章: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第四十四条: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四十五条: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六条: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生产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景,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条: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第四十八条: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资料,不准将涉密资料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九章: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四十九条:每年在“五一”、“十一”、“暑假”和“寒假”四大节假日前,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景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五十条: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和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五十一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八)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九)不私自理解国内外记者采访;

(十)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第十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违反保密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职责人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扣发岗位津贴;后果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学校内部秘密保密协议的各种行为,依照协议的规定处理;有争议的,报经有关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由局党组领导。局保密工作的对象为局机关、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局领导和科级以上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支持、帮助局办公室解决局机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局党组及市保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办公室收到国家秘密级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传递、签收、保管、销毁等手续。对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定密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密、绝密的各种载体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四条局机关寄往外地的国家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其信封(或包装)上要标明密级标志,可通过机要公文交换站交换,严格登记、签收手续。国家绝密级文件应由2人以上送往收件单位指定人员签收,或由受文单位派专人前往签收。国家秘密文件不能与一般文件混装混寄。

第五条国家秘密级文件不能用未加密的传真机传递,也不得在无保密设施的公共网上传递。

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事先提出申请,经局党组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各科(室)经办、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放置在安全的柜内,定期进行检查清退、归档,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对失泄密事件相关人员的查处:若有失泄密事件发生,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应以最快的速度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根据失密情况向市保密局汇报,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市保密委报告,局党组和各科(室)对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查处并采取防范措施,缩小损失和危害。对失泄密事件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离岗人员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局内调整工作岗位,在离岗前应将所经办、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调离本局的所有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到局办公室办理文件、资料、档案特别是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归还、归档手续,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调离本局的所有人员在离岗前,应将自己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摘抄文件、资料等交办公室统一销毁。若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应报局党组或主管领导批准。

保密工作制度

1、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职责制。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

2、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3、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严格遵守“四不准”。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我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景和案件情景;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景和举报材料的资料;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景。

1、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构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

2、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由领导亲启的信访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3、秘密文件传阅由专人传递,并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4、严格秘密文件借阅登记,规定借阅时间,控制“密级”文件阅知范围,异常是对标有“密级”文件的外借,须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批准。

5、下发、批转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领导批示件、批转信访件等),要严格登记制度,集中管理。

1、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非本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2、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横传或将其放置在未加保密措施的地方。使用人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3、不得在计算机硬盘中存贮机密级以上文件,秘密级文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4、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时,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5、处理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涉密文件必须在文中标明密级,密级与正文不得分离。

6、存贮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贮设备(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同一移动存贮设备中存有不一样密级文件的,按其存贮最高密级文件标密级;存贮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贮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严禁将其带出机关或办案点。

7、信息网的公文传输(邮件)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传输信息、文件、通知、报表、材料和数据等。

8、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的维护、更换、维修由办公室负责,事先必须进行消磁处理,严禁私自拿出单位维修。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到机关维修或维护涉密计算机或网络,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监督。

9、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计算机、软盘等)的报废,需书面报请委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涉密存贮设备的销毁由办公室实施,在委局保密领导小组监督下实行不可恢复性销毁。

1、文印室属委局机关保密重地,应控制进入文印室人员。室内工作人员要谨慎处理各类文件、材料,注意保存原件和安全保密工作。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打印机、轻印刷设备维修人员进入文印室要进行严格监督。

2、密码机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分管领导和省纪委办公厅总控室报告,由省纪委负责解决;与密码机相接的计算机出现故障需维修时,必须要将密码机取下,移出另存并删除带有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后,单独请人维修。

3、非工作时间或机房内无人时,报警器要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密码设备操作人员每一天下班、节假日要做好密码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种设施的完好、到位。

委局所有印章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登记备案。纪委、监察局印章、纪委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由分管机关副书记审批。纠风办印章由纠风室保管。县纪委、监察局(含纠风办)印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报书记签批。各室印章使用管理由各室驻室负责。

保密工作制度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必须时间内只限必须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个性的职责。

1、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个性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状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3、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务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带给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资料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取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资料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透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来源理。

3、8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带给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资料:。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内含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持续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职责。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必须时间内只限必须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个性的职责。

2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个性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状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3、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务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带给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资料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取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资料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透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来源理。

3、8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带给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资料:。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内含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持续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职责。

4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制度

(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资料,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经过传真机传输。

(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供给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景。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

(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十)保密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七条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