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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项目的合同管理(优秀10篇)

时间:2023-09-29 15:33:48 作者:MJ笔神 信息系统项目的合同管理(优秀10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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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是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全文如下,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章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不同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经检查工程地基土与勘察报告一致的,出具检查验收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和补充勘察文件,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施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设计文件的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及时进行检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封存,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

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保修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对有关工程质量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编制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派驻设计代表,设计文件未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规定参与验收或者出具的`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的相关行为未予以制止和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二)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未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三)对未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对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对所送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是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全文如下,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章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不同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经检查工程地基土与勘察报告一致的,出具检查验收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和补充勘察文件,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施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设计文件的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及时进行检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封存,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

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保修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对有关工程质量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编制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派驻设计代表,设计文件未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规定参与验收或者出具的`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的相关行为未予以制止和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二)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未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三)对未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对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对所送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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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包括: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各地由地下管网问题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管线爆裂等事故呈高发态势。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屡屡“开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拉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到底是什么样,目前看,恐怕没有哪个城市能完全说清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说。

为摸清地下家底,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任务。五部门又于近期联合发文,启动全国普查。

“普查就相当于给地下管线做一次全面体检。”刘贺明介绍,此次普查包括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8大类20余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各类综合管廊。这些管线关系千家万户的用水用电、通信收视、供暖做饭,可谓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意义重大。普查既要掌握基础信息,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还要排查事故隐患。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探讨

前言

计算机应用已经渗透到日常工作的许多方面,许多企业的领导已经或正准备投入高额资金,建立大规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mis)。但是,系统建设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有的开发规模很大,实际应用的范围却很小;有的系统用与不用似乎没有多少明显的差别;还有的系统维护工作量太大,为扩充功能甚至需要推倒重来。就系统开发的某一具体问题来说,主要是开发用于数据处理的程序,一般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而很少出现因网络或程序调试不通而中止开发的情况,并且大都采用最新的、高性能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由优秀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实施开发,但预期的目标常常难以达到,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为此,本文从系统目标和内容的确立、开发过程的组织与控制、按计算机的特点组织系统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强调mis建设的同时面对用户和计算机系统两个方面,仅仅注重计算机技术和程序开发是不够的。

一.系统目标和内容的确立

mis的建设中,系统的最终目标和内容常常难以确定。比如:设备管理系统,设备的'种类成千上万,规格型号、归属部门、安装位置等千差万别。mis要管理的内容、达到的效果及运行后的状态等涉及的内容很多,很难通过调研完全确定所有的内容。事实上,mis建设和一般工程的根本区别就是不能在开发前完全确立系统的目标和内容,即不可能期望有一个详尽的设计去简单地、方便地组织和控制系统的建设,这是mis建设的最大特点,也最易引起比较大的问题。常有人希望先有一个详尽的设计,再根据设计实施开发。这要求开发者不仅要在短时间内把原有的工作方式完全掌握,而且要设计出一种新工作方式,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的。一方面,计算机技术人员掌握的是运用计算机技术的能力,而并非快速学习掌握任何工作方式的能力。短期内计算机技术人员不可能完全掌握原有的工作方式。另一方面,一种新的工作方式的确定必然要经过用户反复的试验,不可能借助任何图表、算法而一次确定,更不可能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出来。有的系统调查花数周或二三个月的时间整理出大量的表格,看似很有收获,而系统开发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却并不明确系统开发究竞能有什么效果,引起怎样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就由计算机技术人员展开程序开发,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引起系统开发的紊乱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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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

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而首当其冲的'议题是环境保护.由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涉及多部门、多领域,需要处理大量的相关信息;同时,环境要素还具有典型的空间特性,相关的各种要素都具有空间相关性.基于此,阐述建立环境保护地理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介绍一种基于gis平台的环保信息系统结构和详细功能,以及该系统特色与实现过程.

作者:范琳赵春梅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山东,枣庄,277100刊名:硅谷英文刊名:siliconvalley年,卷(期):2008“”(16)分类号:x3关键词: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功能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探讨

摘要:学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学校全面实现教育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种途径。然而,其建设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建立学校mis的必要性,功能模块,系统安全以及一些尚需解决的问题四方面阐述学校mis的建设和应用。

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数据安全

一、学校建设mis的必要性

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是学校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由于系统是学校自行研发的,各项功能都能配合本校的管理模式,体现本校的管理特色;针对性强,符合实际需要。学校自行研发的系统与软件公司开发的系统不同,前者是系统跟着管理走,后者是管理跟着系统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查找方便、快捷、准确,有效提高管理质量。学校管理的数据相当庞大,仅是学生成绩这一项的数据就已经很多,而且对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很高,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记录方式,师生查询起来相当麻烦,耗时很多,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化高速高效的目标。

二、学校mis的功能模块

学校mis系统由多个管理信息子系统组成,最后形成一个学校管理的大系统,其最终目的是为学校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数据、决策方案;提供最佳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学校各项管理的最优化川。学校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信息子系统(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学生管理信息子系统(招生、就业、学生工作等),人事管理信息子系统(人才引进、教师培训、人事工资管理、人事档案等),科研管理信息子系统(纵向课题、横向课题),财务管理信息子系统,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信息子系统(网络信息服务、图书档案信息服务等),后勤管理信息子系统(教室、宿舍、餐饮等服务)以及资产管理信息子系统(房产、地产、设备仪器、无形资产等)等等。各个管理信息子系统又是由若干个管理信息模块组成。

三、学校信息系统安全

校园网络与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访问学校的校园网络,其中就可能有“”试图攻击网络,破坏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还有的可能窃取保密的技术资料及数据等等,这样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网络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主要包括物理安全与逻辑安全;物理安全主要指网络硬件的维护和使用以及管理等;逻辑安全是从软件的角度提出的,主要指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等。

由于学校信息系统支持全校各部门的办公活动,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数据的方式,因此这些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共享信息的安全,从数据管理安全和系统管理安全两个方面加以保证。在数据管理安全方面,录入数据要进行有效性检验,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制度、系统管理员责任制度、关键程序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器机房的管理制度;在系统管理安全方面采用多层安全机制,即信息服务器的网络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和应用程序安全的四层安全保证。在信息服务器的网络安全方面,为了保护服务器上的信息资源,在信息服务器与校园网的连接处设置了防火墙,使用防火墙用以防止非法用户的频繁登录、猜测系统密码,对服务器的开放端口进行限制,设置允许用户访问端口的时间,限制用户访问端口的ip地址等;在操作系统安全方面,系统管理员对用户权限严格控制,有些用户必须在指定的机器上进行某种操作;在数据库安全方面,对用户设定权限控制表,做好数据库审计记录的检查。

四、值得注意的问题

1、强化学习培训,为信息化增强后劲

学校在建设硬件环境的同时,必须拿出一部分资金,挤出一定的时间,统一组织,科学安排,对教职工进行全员培训。其中对三支队伍的培训更要严格:一是领导干部队伍。首先要让他们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把信息化建设摆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到天天讲,处处讲,营造浓郁的信息化氛围。二是骨干教师队伍。尤其是那些通过竞赛活动涌现出的各级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教学能手,要让他们加强实践,提高技能,示范引路,以点促面,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三是信息技术专职教师队伍。一所学校的信息化水平,有赖于学校领导的懂行和重视,更有赖于学校的信息化专业老师的素质和知识水平。一个好的信息技术专业教师,能够将整个学校的信息技术教学氛围提高一个层次,能够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及时、随时的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能够承担对本校教师进行简单而富有实质性的辅导和培训工作。所以,学校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方面尽可能地提高这部分教师的待遇,另一方面经常派遣他们参加国家、省、市级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学习、参观和进修,这对促进学校信息化水平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教师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技能必将大幅度提高,这就为学校信息化建设增加了坚强后劲。

2、重视维护与换代,为信息化建设夯实基础

一些学校筹巨资建成了一座校园网,但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服务不到位,短短一两年时间,就出现设施提前损坏、设备提前报废的情况。其实,校园信息化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工程,教学硬件设施的购置,除了考虑性能、价位等外,还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设备的后期维护,包括商家跟踪维护和学校自身维护。二是现在的it业更新如此之快,教育教学的要求可能随时会根据日新月异的时代要求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和改变。所以,硬件设施的购置策划一定要注意以后的二次更新和将来可能的升级换代,千万不可为省有限的钱,而将硬件的可扩展性全部放弃。

学校全面实现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标准化、业务流程化、制度规范化”的教育管理信息化理念,不断创新,不断完善,让系统为提高教学及管理水平多发挥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参考文献

[2]乌日其木格,马恒宇。浅谈高校教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j]。内蒙古石油化工,

电力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问题和策略

通过分析,针对电力信息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目的地、合理地设计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和模型,建立健全与信息化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监督体系,积极防御和综合防范信息技术风险,增强信息系统安全预警、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能力,以确保满足基本安全需求。

3.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把信息安全纳入电力安全生产体系,坚持一手抓信息化建设,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各级主管领导要亲自研究、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问题,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员,提高各级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各尽其职,常抓不懈,确保信息安全积极防御措施和综合防范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能、责任“四到位”。

3.2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步伐,强化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编制电力企业有关实施意见,明确电力信息系统安全重大任务和重要项目,统筹规划电力企业信息安全工作。落实电力信息系统分区安全策略,有效指导各企业信息安全防护设施新建和更新工作,规范信息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加强信息安全事件监督。出台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建设规范,加强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跟踪审计工作。抓紧研究和编制灾难恢复系统建设规范,确定灾难恢复策略,统筹规划各企业灾难恢复系统建设。

3.3严格执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要切实贯彻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各级调度中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切实将其纳入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基本原则,清理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横向边界,加强调度数据网络的建设和安全符理。

电力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问题和策略

电力信息系统安全在过去几年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分析现状,笔者认为电力信息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信息安全由于无法量化、未发生重大事故等原因,往往被忽视,不少单位的网络与系统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另外,电力企业办公用户由于不了解安全威胁的严峻形势和当前的全现状,在使用个人计算机、应用系统、网络时只关注易用性,忽视了安全性。

2.2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没有常态化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以检查为主,如电监会、上级公司的安全检查,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工作组只在有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发挥作用,没有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2.3短板现象显著

电力企业办公地理位置分散(如供电所、营业厅),不同片区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缺乏规范,在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地方,由于受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限制,往往存在信息安全短板。

2.4系统安全设计不足

业务系统建设时缺乏安全设计方案,造成系统存在sql注入、跨占脚本攻击、无详细的审计日志、身份认证信息强度不足、软件容错性差等问题。

桥梁施工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论文

摘要:在对建筑结构质量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建筑施工管理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研究得知,提高建筑施工管理质量,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文详细分析了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现状,提高施工管理质量的意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的策略,旨在促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质量;完善策略

引言:

建筑行业是我国的支柱行业,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筑结构质量,影响到人们对建筑行业的评价。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管理质量。建筑施工管理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管理、工具管理等,这些方面的管理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不能有半点马虎,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施工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会给施工人员心理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鉴于此,需要不断提高施工企业施工管理质量。本文着重分析了建筑施工管理质量完善策略,旨在促进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施工活动顺利开展。

一、提高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的意义评价

1.1有利于施工企业形象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水平会影响自身在国家和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建筑施工企业有效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管理和工具管理,可以有效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有效稳定施工人员情绪,有效延长工具使用时间,这些有效效果都足以证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而能够美化建筑企业的形象。1.2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有效进行施工管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可以使施工人员解除安全顾虑,愿意跟着施工队伍和负责人去干。众所周知,团队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努力,施工人员的积极加入可以为施工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施工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现状

近年来,建筑事故频发,究其原因在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不当,鉴于此,国家严查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严禁承包建筑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施工企业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开始学习国外先进的施工管理方法,比如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大大提高了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水平。此外,我国很多大型建筑企业还应用了全面质量管理方法,从施工进度、施工安排、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并且招聘了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是建筑管理专业毕业,拥有先进的管理专业知识,知道如何去抓住管理要害,善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施工监理制度,也有效促进了我国施工企业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监理人员收建设方委托,按照协议要求,严格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秩序。总体看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质量明显提高,发展态势良好,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理人员不思其职等,因此,要想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施工管理质量需要从这些方面进行努力,接下来详细分析如何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素质、提高监理人员工作水平。

三、建筑施工管理质量完善策略

3.1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素质施工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核心人员,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管理质量。施工管理人员是施工企业的成员,要想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施工企业应该做以下工作:第一,如上文提到,要招聘专业管理人员,由他们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督促施工人员安全作业,维护现场秩序;第二,要定期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积极学习施工管理知识,并且及时更新自己的施工管理知识;第三,施工企业要实行个人责任制,给施工管理人员具体划分工作区域,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哪一个区域出现问题,就直接找责任人,这样就可以促使施工管理人员大大增强自身责任心,进而提高施工管理质量。3.2提高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监理人员在监督施工现场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监理人员是建设方委托监督施工方施工的人员,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监理人员可以按照协议规定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顿。但是也存在监理人员收受施工方贿赂不尽其职现象,鉴于此,建设方可以安排其他人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定期让监理人员递交工作报告,将报告和说辞进行对比,能够一定程度上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促使监理人员提高工作水平,进而提高施工管理质量。

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施工管理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自身形象,影响建筑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提高建筑企业施工管理质量,不仅能够提升建筑企业形象,还能够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质量会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永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

[2]陈现磊.浅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j].河南建材,2016(05)

[4]郑安辉.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河南建材,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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