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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1-15 07:18:25 作者:文锋 政府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范文(17篇)

采购是指组织、调查、分析和决策等一系列活动,以获取所需的物品或服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购误区和解决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采购部根据生产部、营销部等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库存材料的种类、数量,考虑材料供求形势、供应商的交货期和供货率、运输时间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时间、采购批量、采购批次和报价,确保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生产能够连续进行及采购的最佳经济效益。

5、对长期主要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实行定期登记评估并进行调整;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1、目的作用。

1)可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2)可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根据生产、总务、设备及检验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负责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检验用品及燃料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5)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6)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8)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9)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10)加强物资采购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采购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采购渠道。

11)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做到不吃回扣,不吃请,不虚开发票,不从中牟利,不卡、拿、要,公正廉明。

2、不迟到、不早退。采购员在工作中要多跑、多对比、多总结,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采购业务水平。

3、定期汇总所进的采购资料,协助财会进行成本核算。

4、建立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进行供应商的择优选择,新供应商的开发工作。

5、加强与使用材料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按时、按质、按量控制好各部门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生产及销售能顺利进行。

6、所购大宗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材料,同时监控材料使用状况,控制不合理材料的采购与浪费的情况发生。

7、在购进材料时发生质量、数量异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8、做好供应商的选择、评议工作,建立牢固、可靠的供应基地,并不断挖掘供应商,以保证材料供应的不间断性。

2、领导采购部门按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好工作。

3、根据营销计划和生产计划制订采购计划,并督导实施。

4、制定本部门的物资管理相关制度,使之规范化。

5、制定物资采购原则,并督导实施。

6、做好采购的预测工作,根据资金运作情况,材料堆放程度,合理进行预先采购。

7、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精通采购业务和技巧,培养采购人员廉洁奉公的情操。

8、带头遵守采购制度,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9、控制好物资批量进购,避开由于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

10、监控物品流通的状况,控制不合理的物资采购和消费。

11、进行采购收据的规范指导和审批工作,协助财会进行审核及成本的控制。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量标准:

1.公司每个月的出货量。

2.订单的准时交货率。

3.库存资金的大小。

4.物料的准时交货率。

工作重点:

通过pc、mc,如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程成本、并准时交货。

工作禁忌:

生产准时交货率低、每月生产产量下降、库存资金大、物料交货不准。

任职资格:

1.工作经验:5年以上大型公司pmc管理工作经验。

2.专业背景要求:曾从事化工业工作2年以上;

3.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4.年龄要求:30岁以上;

5.个人素质:积极热情、善于与人交往、沟通能力强。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积极按采购的规范和要求进行采购工作。

2、采购员在工作中不辞辛劳,多跑、多对比,精通采购业务,选择供应商时货比三家,尽量压低采购成本。

3、按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流程进行有效工作,采购单据和报账程序必须符合财会的要求。

4、对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给。

5、有效进购所需物资,确保生产及销售的.顺利进行。

6.负责跟踪物料交期,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并制定《物料供应计划表》。

7.负责办理退货、补货事宜,并追踪物料到位。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量标准:

1.采购物料供应准时。

2.物料的采购周期和物料的品质水平。

3.降低采购成本。

工作禁忌:

物料准时交货率低、物料单价高。

任职资格:

1.工作经验:3年以上采购工作经验。

2.专业背景要求:熟化工业的物料;

3.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4.年龄要求:28岁以上;

5.个人素质:口齿玲俐、沟通能力强、成本意识好。

本规定与公司相关规定一并执行,执行起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

其它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监督执行。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集合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2、副总、财务总监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核;。

3、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企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依照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等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采购申请:

物品(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需要,由企管部负责采购物品每月25日前、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采购物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请购单》,请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按采购申请流程,由各相关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与后勤部采购。各审核环节对采购申请提出议异者,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采购申请部门。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3)信誉良好者。(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5、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6、进度跟催。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人力资源与后勤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物品(物资)办理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入库单》按合同或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集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机构工作效率,保障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等实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采购机构指取得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五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小组可视情况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六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发放《郑州市政府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反馈表》,征集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反馈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法,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总分达不到80分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各采购机构要将当年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九条考核小组将根据采购机构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等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机构提出改进意见。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五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报送等。

第十六条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七条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八条被质疑、被投诉的情况。包括质疑的内容是否属实,答疑是否及时、规范,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等。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二十条内部管理(20分):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和违规现象的,得6分。每出现一次失误或违规现象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设置专职部门,配备专职、固定人员从事郑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的,得3分。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在政府采购业务理论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以上的,得3分。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的,每出台一个内部管理制度得1分,最多得5分。

(五)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参加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得3分。

第二十一条基础工作分日常工作和业务工作(40分)。

一、日常工作(15分)。

(一)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完整的,得3分。

(二)在政府采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其经验材料被省、市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3分;被中央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5分。

(三)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大胆创新,对改进政府采购工作起重大积极作用的,得4分。

二、业务工作(25分)。

(一)委托协议签订符合要求的,得2分;

(二)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得3分;

(四)采购信息的媒体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得3分;

(五)采购程序规范、合法,招标会场组织严密、秩序井然的,得4分;

(六)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得2分;

(七)按规定受理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答复满意率95%以上的,得3分;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完整的,得3分。

第二十二条服务质量(20分)。

(一)能及时按委托协议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的,得4分;

(四)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率高,出现废标标段现象不超过所政府采购项目数量10%的,得5分。

第二十三条廉政情况10分:制定廉洁自律规定的,得3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7分。

第二十四条其他综合因素10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小组将对以下内容予以扣分:

(一)在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多次督导无效的,扣5分。

(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采购人或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被质疑内容属实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内容属实不影响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被投诉事项成立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被投诉事项成立未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质疑或投诉事项成立造成采购活动中止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三)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扣8分;与其他采购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扣5分。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挤其他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扣5分;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扣6分。

(五)出现篡改所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原始材料或丢失的,扣6分。

(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承接列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超范围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扣6分。

(七)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有一次扣3分,主要包括:

未在指定媒体信息的;信息公告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项目未按要求公示技术参数并组织专家评审的;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度未在招标文件予以体现的;未按要求报送招标业务统计报表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缺席参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八)其他因素扣1-10分。

第二十六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做出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年度终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采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采购机构给予通报,并不得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八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2.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编制、组织项目论证、发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

3.现场踏勘及组织投标预备会、招标答疑、开标准备。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评定标、中标(成交)信息发布。

5.中标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等后期跟踪服务。

(三)综合财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印章用印流程,完成业务部门印章用印申请。

2.按照招标信息的约定收取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费用。

3.根据采购项目进度,按照业务部门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

4.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档案资料。

(一)招标部经理对委托项目的各种采购审批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情况、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方案等,审查委托项目是否具备采购条件。

(二)招标公告(磋商公告、谈判公告)发布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完成会审,由监审部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会审意见,招标部经理对公告格式及相关法定时效约定提出会审意见。

(三)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完成三级复核:监审部审核时间为二个工作日、招标部经理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应填写招标文件审核单并按复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内容齐全,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倾向性。

招标的时间安排、招标工期、投标报价、采购预算价的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中合同条款有国家示范文本合同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并对合同专用条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同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专用条款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确。

明确投标格式化文件,并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时将电子版文件同时发放投标单位。

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指导下制定评标办法不允许有任何的倾向性,必须坚持平等的竞争原则。

(一)项目经理做好在采购项目工作中的一切文件领取签字手续及接收文件的领取记录手续。包括:投标报名表、投标报名资料留存、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及答疑纪要的领取等。

(二)项目经理必须精心准备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发出参会邀请。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及****,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严格禁止同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开标工作结束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采购人进行定标,并由采购人出具定标复函。

(四)依据定标复函内容编制中标(成交)公示,报采购人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示。

(五)中标(成交)公示期满方可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司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纸质招标资料及与纸质招标资料一致的电子版完整归档。

电子版招标资料交招标部内勤人员整理归档。

项目经理将纸质版招标资料整理完善后,报招标部经理对档案内容进行复核,应填写档案卷宗审核单,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归档后,报综合财务部存档,并建立档案台账。

第九条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

第十条诚实守信,不畏惧权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优质服务,不敷衍塞责和玷污信誉。

第十二条正直公正,不隐瞒真相和营私舞弊。

第十三条公平竞争,不互相拆台和私下交易。

第十四条爱岗敬业,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秉公办事,不假公济私和感情用事。

第十六条遵章守纪,不违章违纪和泄露秘密。

第十七条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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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材料采购和批价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材料批价、采购能高质量、低成本、高效率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开发项目的材料限价和采购业务。

第三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材料采购可采用公司采购、总承包单位采购两种方式。

第四条、原则上除墙地砖、单元门、进户门、防火门、铝塑钢门窗、开关插座、配电箱、卫生洁具、涂料、电梯、水泵、空调及其它所有设备由公司采购供应,其他材料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定合同时给予明确。通风材料、消防材料、智能化材料等在专业分包招标时一并确定。

第五条、由公司采购的材料、设备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并根据项目需要供应;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采用项目部指定品牌并批价,总承包单位采购的方式。

第六条、对其它个别常用的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部分材料,由事业部通过招标选择数家战略合作供应商,在不同时期通过比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项目部(公司)根据图纸、公司的有关要求及自身项目的成本控制指标,对材料品牌、材质、型号、规格、进场时间和用量确认后,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供应,材料供至现场后由项目部(公司)组织对材料进场规格、数量和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八条、职责分工。

1、项目部(公司)根据图纸和公司的有关要求负责项目材料品牌、材质、型号、规格和用量的确认、材料价格市场行情的调研和考察、材料价格的批复。

2、计划预算部负责材料的询价和限价。

第九条、限价和批价程序。

1、项目部(公司)专业工程师对总承包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询价表明细进行核对审查,审核材料的品牌、材质、型号、规格、用量等是否与图纸设计及我方产品定位要求相吻合,审核完毕后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计划预算部。

2、计划预算部根据项目部所报明细进行市场调研和询价,确定各种材料的最高限价并核实所报明细计价单位是否与预算计算规则相一致。如某种材料价格市场变化较大,而又确实需要分批次供货,则由计划预算部每月发布一次价格限价信息提供给各项目部。

3、项目部根据计划预算部的限价,结合各自项目部对市场价格调查情况以及自身项目的成本控制指标,对材料价格进行批复。如批价不高于限价,则由项目部自行批复;如批价高于限价,则项目部需将情况报给计划预算部,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批价。

第十条、计划预算部和各项目部均要安排专人(两人以上)对材料、设备的市场行情进行广泛而卓有成效的市场调研,并建立起材料、设备价格的信息库,信息库至少要包含:各种材料、设备各个时间段的价格情况;主要材料、设备在市场上主要的供货商及其情况。所列各种材料供货商均不应少于五家。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应对项目上已使用的材料的供货商进行评价,推荐有实力、信誉度好的供货商进入项目管理部编制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在以后的项目上可不用对其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提报、审批、执行程序,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使物资采购工作在规范、可控条件下运行。

依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通过对供应商和关键采购业务环节的集中管理,以集中采购、分散交付、分散发货、集中管控为原则,编制本制度。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各部门、子公司工程项目及工程项目相关的采购包括:

1、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劳务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3、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

4、工程项目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项目采购。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不属于本制度采购范围。)。

(二)各部门、子公司非工程类采购包括:

1、公司类:

公司类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工装、绿植等。

2、服务类:

服务类采购包括为我公司提供的项目咨询,可研报告、宣传、广告、培训、团建、会计、金融等服务项目。

3、生产类:

生产类采购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燃料、生产材料、药品、设施设备等。

4、其他类:

公司车辆的年审、保险、维修、燃油,(临时)场地租赁等。

(一)建立供应商库。

1、发布建库公告。

供应商邀请公告:应通过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入库;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邀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获取供应商入库文件的办法,还应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采用电子方式并注明网址以及采购邀请人的联系方式。

(入库的供应商需提交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联系方式,认证资质证书,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明文件,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公司基本信息,主营产品、技术工艺水平、质检体系、产能、销售额等产品信息。)。

2、结合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求,建立和使用统一的供应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供应商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分级,确定每类供应商入库名额。

3、供应商资格审核、评估。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供应商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财务状况、商务能力、技术与服务能力、生产能力、质量能力、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能力进行审核、评估。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业绩、设备管理、人力资源、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交货协议等方面可能影响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方面,确定入库供应商。

(注:供应商评审小组由财务部、监察部、招投标、采购部等部门5-7人,为单数组成。)。

(二)供应商管理。

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管理范围的分类,对入库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对不同行业、企业、产品需求、不同环境下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方式,增加评审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

根据供应商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应至少包括a/b/c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供应商,在供货量、付款方式、货物免检等方面享有不同的采购政策,以此提高供应商的配合度、积极性,确保库内供应商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1、制定完善的资源库准入、评价、退出机制。严格入库审核,对入库企业实施日常评价与定期评价结合的办法;对入库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生产周期管理(供应商效率最高的6-18个月服务周期),分期进行考评;对于确实符合退出标准的供应商,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考评不合格的供应商给与中止交易、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理。避免供应商体系固化,保证供应商库能进能出,供应商级别能上能下,切实发挥供应商资源库的作用。

2、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模式发生变化时,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供应商库相关准入、评价、退出标准,以适应公司发展变化的需求。

(详见:《供应商管理办法》)。

(一)提出采购需求。

需求单位提交采购申请表:需求单位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库存情况、采购周期等信息编制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所有“采购需求计划”“采购订单”须写清楚需购的物料数量,品名规格及交期,如规格不明确的物料,须附文字说明或提供必要的样品。)。

采购部根据采购需求,结合年度采购总规划,编制采购计划;

(三)确定采购方式。

按照不同采购项目的分类,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见本制度第五章)。

(五)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供应商须知或谈判要点、评审或成交办法、合同草案、采购需求以及响应文件格式示范等。需缴纳采购保证金的,文件应明确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形式、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需要供应商了解的注意事项。

采购公告:在采用具有竞争条件的采购方式时,应在供应商库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还应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采用电子方式并注明网址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采购邀请书:在采用不具备竞争条件或有一定竞争条件但属于时间紧迫的采购方式时,宜采用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要求被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对是否接受邀请做出回复。

响应文件格式:包括响应函、响应保证金保函、报价表、响应方案等。

(六)审核采购文件。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

1、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能满足采购主体的合格性;

2、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条件能否科学评价采购内容的满足性;

3、技术和商务条件是否能够满足3人以上竞争;

4、技术和商务条件是否具有歧视性排他性。

(七)执行采购。

根据第(三)条确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除对外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外,应在供应商库中进行供应商选择;之前未纳入的供应商在成为成交供应商后也应纳入供应商管理库进行管理。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公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采购项目评审或谈判结束后,采购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公示。

公告成交供应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采购部编制成交供应商结果公告,并经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在供应商库中发布成交供应商结果公告。

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应包括告知成交供应商已成交的结果(如价格、数量、单位、交付期限等)、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九)采购合同的签订。

1、确定合同文本。

2、签订合同:采购部协助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其中,招标采购项目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

3、退还采购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缴纳采购保证金的,应尽快退还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供应商发生违反法律和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采购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4、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中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缴纳。

(十)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采购订单上双方约定的条款进行订单追踪。”

(十一)货物到达后,由采购部通知使用部门进行来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十二)将采购订单相关的资料、信息提交财务进行审核和付款。

采购的主要方式: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

(一)比选采购标准。

采购数量、单位、交期等条件明确的单项采购,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于比选采购:

4、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5、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

(符合比选条件的采购项目,需在集团公司网站或相关采购媒介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物资类的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在公司采购供应商库中发布采购信息。)。

(三)询价采购标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物资类,10万元以下的施工、服务类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询价单位不少于三家;实施询价采购的,须形成完整的询价报告并完善相关审批流程。

(询价采购的项目,在公司采购供应商库中发布采购信息。)。

(四)单一来源采购标准。

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由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采购类服务,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该方式。

(五)框架协议采购标准。

框架协议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定期或重复采购但数量不定的商品类采购。

3、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在公司采购供应商库中发布采购信息。)。

注:所有采购方式确定的供应商都应纳入供应商库进行管理。

采购领导小组及采购监督委员会及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建议。集团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采购部应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部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投诉及处理情况;

集团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采购部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和党纪党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将货物退还,并及时将检验情况报采购部,采购员负责按照购货合同的约定处理。采购部将不合格产品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关键供应产品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问题辅导,督促其进行改进,并对改进的结果进行追踪评价。

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采购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整改通知、减少采购量、降级、移出供应商库等处罚方式。

采购计划是各单位年内需求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各单位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上报采购部汇总。

采购部在各单位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草案,报集团公司总办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凡列为集采范围的物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实施。严格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规采购或从非正常渠道采购。

(三)采购完成后,相关需求部门、子公司应按合同相关条款及时与供应生产或经营企业结清货款。逾期将采取督办、警告、通报批评、限期还款、处罚等措施。

(四)集团监察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集合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廉洁、高效、优质”地完成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强化采购办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行阳光操作。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采购内容、要求公开,评标办法、结论公开。

二、严格规程,规范操作。每次采购活动均有登记、公告(招标)、标书或询价函、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办法、评标结论、记录、合同、验收手续、结算手续、档案等。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维护公平竞争。采购办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八不准”和“六严禁”。

四、热情优质服务,平等待人。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力争做到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对申报有误不能采购的项目做出相应解释;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提交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五、保证计划,提高效率。对采购管理部门送达的采购计划申报单,确保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采购,不耽搁,不积压。

六、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措施。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

七、勤奋学习,谨慎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八、公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唱标、评标、签订合同、供货、验货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违规行为,做到一视同仁。

九、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单位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按相应权限及时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

十、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经常组织检查定点供应商承诺服务和优惠幅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情节,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

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是指餐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最低价格实施订货,并购买到所需的食品原料。食品原材料采购供应管理是餐饮业务管理的首要环节。采购供应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厨房生产、产品质量、成本消耗和经济效益。只有原材料质量好,才能保证菜肴味道佳美。采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合理,才能降低餐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采购人员的选择对于餐厅成本控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有的餐厅有良好的设备、一流的服务人员和手艺精湛的厨师,但其经济效益不理想,究其主要原因,很可能就是由于原材料采购的质次价高,甚至采购员收取回扣而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可见,采购员的选择对成本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经过对餐饮企业的`调查和分析,一个好的采购员可为企业节约5%的餐饮成本。

一个合适的采购员应具备以下的素质:

(1)要了解餐饮经营与生产一个良好的采购员,要熟悉餐厅的菜单,熟悉厨房加工、切配、烹调的各个环节,要懂得各种原料的损耗情况、加工的难易程度及烹调的特点,以保证买到适需的食品原料。

(2)熟悉原料的采购渠道所谓渠道,即特定的交易关系线,通常是指两个企业之间固定的交易关系。采购人员应该知道什么原料在什么地方买,哪儿的货质量好,哪儿的货便宜,这样才能买到质优价低的原料。

(3)了解进价与销价的核算关系采购人员应了解菜单上每一菜品的名称、售价和分量,知道餐厅近期的毛利率和理想的毛利率。这样,在采购时就能决定某种食品原料在价格上是否可以接受。

(4)熟悉财务制度要了解有关现金、支票、发票等使用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对应付款的处理要求等。

(5)诚实可靠,不收取回扣要具有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觉悟,不得损公肥私。

(一)采购质量标准餐厅要生产质量稳定的菜品,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原料,这就对采购提出了质量标准。采购质量标准又称标准采购规格,是指根据餐饮企业的特殊要求,对所要采购的各种食品原料作出详细而具体的标准规格的规定,如原料的部位、产地、等级、外观、色泽度、新鲜度等。

目前,我国对食品原料的质量标准还没有完全规范,一般餐饮企业只是对那些成本较高的各类原料,按自定的质量标准来指导采购。

(二)质量标准的形式。

质量标准的形式以采购明细单或标准采购规格的表格形式出现。在标准采购规格中具体包括的内容有:食品原料的名称、食品原料的质量或性质的说明(包括产地、等级、部位、形状、规格、气味、产率、色泽与外观等)、发货时间的要求等。

(三)制定标准采购规格的作用。

标准采购规格制定后,应分送给采购员、供应商、验收员和餐饮经理办公室,其具体作用如下:

1)使用标准采购规格可以把好采购关,避免因采购的原料质量不稳定而引起产品质量的不稳定。

2)把标准分发给供货单位,可以避免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对原料质量产生分歧和矛盾。

3)可以避免每次对供应单位提出各种原料的质量要求,减少了工作量。

4)将质量标准分发给若干个供货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最低的报价单位。

5)有利于验收质量标准的控制。

6)可以防止原料采购部门与原料使用部门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食品原料采购的质量标准在一段时间内可以相对稳定,而采购数量则要随餐厅销售量和库存量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如果采购数量控制不当,就可能出现一方面采购数量过多,占用过多的资金,有了更多的利息占用,而且增加了库存费用,并有可能造成原料腐烂、变质、损坏,使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采购数量过少,会导致供应、库存中断而影响正常销售。

(一)影响采购数量的因素。

1)餐厅餐饮产品销售数量的变化现有的库房面积。

2)采购点与餐厅之间的距离。

3)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餐饮企业经营较好时,可适当增大采购量;资金短缺时,则应精打细算,减少采购量,以利于资金的周转。

4)原料本身的特点。易储存的原料可以多购一些,不易储存的原料应勤进快销。

5)原料市场价格的变化。

6)市场供求状况的稳定程度影响采购数量。当某种原料的供应不稳定时,可以多采购一些,以弥补因原料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对采购管理来说,食品原料可分为易坏性原料和非易坏性原料,对这两类原料的采购应区别对待。

1.易坏性原料的采购数量。

易坏性原料一般为鲜活货,这些原料要求购进后立即使用,用完后再购进新的原料。因此,这类原料的采购频率较高,一般使用的采购方法如下:

(1)日常采购法每次采购的数量可用下列公式表示:应采购数量=需使用数量一现有数量需使用数量是指在进货间隔期内对某种原料的需要量。现有数量是指某种原料的库存数量,它包括已经发往厨房而未被使用的原料数量,这个数量可以通过实地盘存加以确定。应采购量是指需使用量与现有量之差,这个数量还要根据特殊宴会、节日和其他特殊情况加以调整。

餐厅可自行设计一个原料采购单,将所有易变质的鲜活类食品原料分类列在表上,这样既可以节省工作量,还有助于控制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2)长期订货法餐厅中有一些原料,其本身价值不太高,但其消耗量大,所需数量也较稳定,这类原料如果用上述方法采购就显得费时费力,因此可采用长期订货法。

利用长期订货法,餐饮企业采购部门可与一家供货单位订下合同,规定以固定价格每天向其供应规定数量的原料。例如:餐厅与食品公司商定每天送3箱鸡蛋,只规定需求量或结存量,有特殊变化时再增加或减少采购量。面包、奶制品、常用蔬菜、水果以及价值低、耗量大、占用空间多的一些物品,如啤酒等,也属于这一类原料。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料供应,加强公司物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原辅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采购及劳务采购。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四条请购的提出。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部负责开立《请购单》;。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的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研发所需原材料由生产或研发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20xx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审核后,报生产部经理核准;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后由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核准,总经理批准。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综合部填报《请购单》,综合部经理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需撤销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供应链或综合部,必要时应先口头通知。

2、采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3、一般采购除1、2以外的零星物料,采用按需采购的方式。

第八条询价、议价。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款所限;。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的顺序选择;。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议价原则。

有以下情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的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五千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订购作业。

1、供应商经核准后,采购人员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与供应商订立合同,订购物料。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十三条采购质量文件资料要求。

订购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产品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

4、所需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选择。

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应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以往采购的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约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质量保证:。

1、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公司指定的质量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质量检验合格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的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因供应商责任所致损失的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进货验收规定。

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质检、采购等部门人员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质检部按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质量符合质量要求。

2、处理短损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第十七条质量纠纷处理。

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质量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的处理流程统称为质量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理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处理依据,并在《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原则上以本公司的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门(供应链及综合部)。

(2)采购部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物料。

(4)订制品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更换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损失,依实际发生情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损失,依实际发生情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十八条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在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且生产成本合理。

第十九条按供应商评价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采购部经理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商品信息,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和后勤科、监察室及审计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后勤科科长、专职采购员、院纪委和需要采购的部门临时选派的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后勤科。

医院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必须先提出采购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批后,方可交给物资采购小组集中采购和集体采购。由院招标采购领导组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1、采购品种: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劳保用品、被服用品、塑料制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

2、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3、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采购小组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院长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

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并根据所授权限予以实施。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统一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计划和立项。

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采购中心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按常用,易存放的物品每年采购两次;常用,不易存放的物品每季采购一次。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采购中心采购。十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常规采购除外),使用科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认可后,报采购中心,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民主决策集体审核批准立项。

2、调研和论证。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小组、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原则上分管院长必须参加调研,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经采购委员会决策购买的,由招标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政府既定的规章办理。可以由医院自行操作的议价采购,由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院内规定组织实施,申请实施的使用科室、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审计科等有关部门均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4、验收和入库。

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采购中心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药品耗材类由药械科库房管理员、药械科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物资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营销员证、发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集账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查验产品务必检查合格证、出厂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后入库。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验收人员签名。

5、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采购小组主任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1、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院纪委、检察科、财务科负责人组成,全程监督招标采购过程。

2、采购委员会成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自觉抵制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医院物资采购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物资招标采购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把好采购程序关,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我校的政府采购机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组织以校级领导为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上级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精神,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要求,我校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是,实行教育局的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的分散采购二种。

三、政府采购内容除每年市政府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外,还包括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集中定点加油、集中定点维修,公务用纸、印刷等。

四、教育局的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提出采购清单,教育局委托教仪站、勤工俭学办公室集中采购实施的;分散采购是指学校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

五、学校购置大的设备需纳入年度预算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或安排自筹资金,按预算计划组织实施。

六、由装备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购内部的管理制度

1、增加新品种数量=奖金。

2、奖金是根据业绩完成达到指定要求后对采购人员的奖励,奖金分两部分。

3、奖金按月度核算,次月发放,计算方法为:奖金=绩效考核分数。该部分奖金提取要求:绩效考核分达到70分以上。

4、滞留处罚:品种滞留时间90天给予百分之一处罚,品种滞留时间90―120天给予百分之一点五处罚,全国总代品种和二级协议品种可减免其滞留处罚,代销的厂家协议品种可免予滞留处罚。

1、认真执行总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

2、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注重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市场价格和有关信息。合理安排采购顺序,对紧缺物资和需要长途采购的原料应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及时购进。

3、严把采购质量关,物资选择样品供使用部门审核定样,购进货物均须附有质保书和售后服务合同(三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4、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物品保管方法,防止物品保管不妥而受损失。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1、工作时间为早8:30~晚17:30午休时间12:00~13:30休息时间要保持安静,不要打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2、工作时间每天上午9点保证开始在线工作,工作时间内只能用1个qq(即工作qq)上网谈工作业务,不准在网上闲聊,不准看电影玩游戏等,(每天下午17:30点为限,前提得完成手里面有工作)如有违反打扫办公室一天,总监满意为止。

3、未经批准不得留在办公室内非本公司人员,如有为违犯罚清洁卫生间一天,并承担一切后果。如有亲属来访需提前向公司申请。

4、如无外出午休后13:30点必须回公司,否则发生意外事件,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5、采购部如需外出,要向总监申请统筹安排。但要视具体业务轻重由总监决定,出门时填写出门条,总监签字。总监外出填写出门条运营总监签字。没有签字视为旷工。

6、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做出书面请辞并说明原因,要保证不做任何损坏和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可视自动放弃本月工资和奖励,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7、所有办公,采购开支实行凭票报销的原则。

8、原则上不准打的,公交车费凭票据实报实销。除了有紧急事情,经过请示外,可公司派车。

9、办公零星费用,凭票据记帐。票据应注明经手人姓名,应先行请示,经总监同意后支出。

10、保持个人生活自理卫生,要求每日保持座位整洁,每月清洁一次桌椅。

11、保持卫生间卫生,个人便后,要冲马桶。

12、爱护好公司财务,如因个人为(如用办公用品敲打物品)造成损坏,要自行赔付。

13、本着工作绩效性原则,现实行初次下单提成0.01%二次下单0.02%。

14、采购产品价格以出厂价为主,如价格高(高于出厂价视为过高),销售在其他途径得知高于市场价导致无法销售(销售出示证据),归纳为未完成任务。

15、如果采购产品出现失误和重大问题,错发漏发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公司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按实际损失比例的30%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16、对自己负责产品执行,每月要完成一次更新,并对公司网站信息错误及时反馈。

17、对自己下到工厂的单子进行跟单(下单后第3天和交货期前3天)。

18、如采购员需要出差,首先提交出差计划呈交至部门总监。如总监需出差,出差计划呈交至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取出差费用。

19、出差费用在出差计划中体现清晰,如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大致数字。有领导审批。

20、出差归来,所有票据计划内采取对账票据。计划外采取凭票据实报实销。

21、每月需凭上月业绩考核,如未达到考核标准,工资扣除xx。如超额完成标准,奖金xx。

22、在追加订单时,如达到厂家要求的数量,必须再次压价,这次追加订单压缩的价格80%给予采购部作为奖金(每种产品每降价一次只给予第一次奖励之后不再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