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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7篇)

时间:2023-11-10 05:32:28 作者:HT书生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7篇)

在质量月期间,我们将深入调研市场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质量月活动的开展需要全员参与,以下是一些激励员工参与的方法和经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大如天,是直接关系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

3、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几进入苍松农贸市场的食品,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没 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要主动苍松农贸市场检验检测中心送检,并配合抽样检测。

4、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购销台帐。购销台帐应记录 供货方、采购方的名称、地址、数量、质量、流向、时间并签名。填写必须清楚、规范、不缺项并妥善保管。

5、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经检验不合格产品,并主支配合有关部门查封、扣押、 销毁、追溯。

6、 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造成危害的依法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楚,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按照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采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计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使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使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使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情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及时归位,做好使用登记。

6、废液要用专门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环保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去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0亿美元;全国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措施等,我们常说的“绿色壁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据报告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传统的配额、许可证措施,甚至是企业频繁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第三大障碍,仅次于汇率因素和关税措施。

之所以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在环保要求上卡了壳,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自发地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近日决定斥资1094万元在全国率先搭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促进深圳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产品的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信息,为企业产品出口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而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计划在5年时间里建立起20~30种主要出口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以国际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重点检控农产品中的农药、化肥残留物。

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从传统、简单的使用价值诉求到了更为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最为典型的农产品为例,过去我们追求的是量的突破,想的是如何让有限的耕地养活数量巨大的人口。而现在,人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和管理者的认识,正在逐步成为包括决策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增强我国的产业竞争力,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让“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要求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我国都急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平台,这一平台应包括:重点产业、行业生产产品的环保检测系统,为预警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国际贸易摩擦跟踪系统,动态收集与中国产品出口相关的环保限制或者制裁措施、第三国家同类产品的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发布预警信息;公众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产业监测预警——产业损害评估——企业应诉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出口预警、环境安全评估、企业应诉的服务系统。

可喜的是,已有部分富于远见的企业充分意识到了环保指标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意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要求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日前包括南京桂花鸭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南京老一辈食品公司等在内的47家会员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安全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不环保的产品已经被企业视作不能入市的缺陷产品,企业的“召回”承诺已经做到了政府的前面,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诚然,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产品环境安全预警平台,将环保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将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将对产品的环保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去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包装及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有力地推进许多地区正在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其次,应该动态组织制订一批相关行业、产品的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环保标准并开展相关研究,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指导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等。一些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环保标准的速度明显加快,所采用的标准也在提高,指标更为严格,这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如继欧盟的weee和rohs两大环保壁垒之后,我国机电出口行业又不得不面临eup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严峻考验,专家称,该指令的生效给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产品的环境安全问题,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产品管理体系。只有将环保指标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纳入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的茶叶检测标准,我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出口茶叶行业带来新的技术支撑。

标准共分10个部分,对茶叶从生产到出口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还特别根据当前的出口形势,新增了茶叶源头管理,即茶园管理和初加工部分以及产品出口的预警和召回制度等。该标准主要针对茶叶农残、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设置的控制体系。该规范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规范种植加工茶叶,加强产品追溯,提高茶叶质量,开拓国外市场。同时,将有力提高我国茶园管理水平,整合落后、弱小的茶园,促进优质茶叶种植和出口加工。

我国茶叶年出口量占总产量的30%,达20万吨,创汇近4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茶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卫生要求。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提出数百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规定茶叶应做近三百种农残限量检测,对我国茶叶出口都构成很大影响。

据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15.13万吨,出口金额近3.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49%%和19.88%%,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7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65%%。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到102个国家和地区,从数量方面分析,摩洛哥仍居首位,美国取代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成为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至第五位的市场分别为日本、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多年来,我国茶产业蓬勃发展,然而多数茶叶出口至非洲、中亚和独联体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以中低档茶为主,产品缺少科技含量、附加值低等因素限制了我国茶叶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据悉,近年来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茶叶检测标准,给我国逐步发展的自主经营茶叶出口设置多重技术壁垒。尽管此前有业内人士一直在争论,欧盟等地区日益苛刻的检测标准是否实际可行,但不争的事实是国内企业如果要征服欧盟市场就须先过检测关,因此提高国内茶叶检测标准对规范企业后期发展指出了方向。

据悉,从2015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149/2015)已正式执行,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关茶叶的农药mrl标准出现9个变化,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等5种农药mrl标准加严,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等4种农药mrl标准放宽;二是新标准新增170种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农药mrl标准,大多是新农药,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

业界人士认为,该规范的实施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的重大进步,但由于茶园的主要作业者是茶农,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要真正实现源头上的控制,即真正有效地实行该规范的规定,还需要茶叶出口企业对茶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茶农给予引导和支持,以尽快实现有效的源头管理,实现茶叶产品从茶园到消费者饮用这一过程的可追溯性;同时,规范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其对于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和茶叶进口国绿色壁垒的日益森严,近几年茶叶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单纯的追求产量到质量到今天的安全质量生产的转变,茶叶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茶叶生产者必须把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今后茶叶生产的重要问题来抓。保证茶叶质量安全应重点抓好优势基地建设、茶园管理控制、茶厂优化改造、茶叶清洁化加工、茶叶质量可追溯、两端质量检测等关键控制技术。

1、优势基地建设技术

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以环保为前提,合理选择基地。选择远离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地理地势有利茶叶生产的基地。在基地发展新茶园时应注意早、中、晚良种的合理搭配,有利优化茶类结构和缓解劳动力紧缺的矛盾。茶叶优势生产基地的建设是提高茶园质量基础,也是保障茶叶鲜叶原料质量,提升茶叶原料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环节。

2、茶园管理控制技术

茶园肥培管理控制技术包括茶园耕作、施肥、治虫、修剪、灌溉、采摘等技术,其中茶园病虫害防治和肥培管理技术对茶叶质量安全影响最大。茶园肥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应按茶叶生产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茶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科学肥培管理,减少化肥污染。

(1)茶园施肥。尽量选用氮磷钾合理配比的复合肥,避免单一元素肥料造成的污染。根据茶树对营养物质需求特点,在茶园施肥上掌握以下原则:做到重有机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重基肥,基肥与追肥相结合;重春肥,春肥与夏秋肥相结合;重氮肥,氮磷钾相结合;重根肥,根肥与叶面肥相结合。施肥量一般按每采收100公斤干茶计算,每年施纯氮12.5-15公斤,一般投产茶园,氮磷钾比例为4:1:1,幼龄茶园比例为2:1:1,基肥与追肥的比例为 40:60。施肥时间基肥为10月中旬;追肥强调早施、多次、足量,春肥在2月上中旬施入,用量占全年追肥用量的`40%以上,全年追肥4-6次。施肥方式撒施、沟施并用,对土质疏松的茶园提倡免耕施肥。肥料种类基肥采用饼肥、栏肥、有机复合肥为主,追肥一般采用速效的化肥为主。此外科学根外施肥,注意钙、镁、硫、铁、锰、锌、铜等多种微量元素的营养平衡。

(2)茶园病虫防治。突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防治措施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尽可能发挥生物防治手段作用、辅之以化学防治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综合治理。

a.农业防治措施,主要是合理修剪、科学施肥、合理采摘;新植茶园做到选用抗性良种,茶林配植。

b.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是推广频振式杀虫灯和色板诱杀技术,如利用昆虫的趋光习性推广灯光诱杀技术,灯光诱杀对茶叶上的茶毛虫、茶尺蠖、茶细娥、斜纹夜蛾成虫具有明显的诱集效果。

c.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保护和利用天敌。

d.科学施用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一是要按病虫害发生的情况适时、适量地选用对口农药进行化学防治,提倡农药的合理混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用药,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和次数,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二是要减少普治,尽量做到挑治、一药多治,合理轮换农药品种;三是要科学选择施药器械,进行低容量喷雾,调整喷药时的高度,提高防效,减少农药用量。我们大力推广对蜘蛛杀伤力小,对害虫防效高的化学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达到保护蜘蛛与控制害虫的协调。要改变见虫就治,乱用滥用农药的习惯,要做到达标防治。乱用滥用农药会导致害虫抗药性产生,害虫发生再猖獗,即虫越治越多,农药防效下降。

3、茶叶清洁加工技术

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两方面的改进。硬件设施改进指的是茶厂优化改造,改善加工条件。软件设施改进指的是改进茶叶加工技术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新建的加工厂,加工厂的厂址应选择距离居民区、公共厕所、垃圾场30米以上,距离畜牧场、医院、粪池等污染源500米以外,且要处在污染源烟囱高度50倍以上,加工场的废物排放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建的初制茶厂,对加工设备陈旧、机械设备不配套,设备老化;厂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加工厂规模小;区域布局散、卫生质量状况差、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的那些茶厂,要通过对茶叶加工厂的改造,实现茶叶加工按产品标准化、连续化生产工艺要求,力争做到茶叶加工不落地。茶厂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不使用重金属含量高的机械。茶厂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加工人员要持健康合格证和上岗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掌握茶叶加工工艺与操作技术,懂得茶叶加工卫生质量要求,具备茶叶加工所需的基本素质。加工制作、包装、贮藏和运输均要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的有关要求,以防产品污染,使茶叶加工实现企业化管理,建章立制,实现了加工过程规范化,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实现清洁化加工。

4、茶叶质量可追溯技术

茶叶质量可追溯指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茶叶农事档案,记录茶叶产地、采摘日期、加工时间、茶树品种、投入品登记、源头检测记录、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成品茶检测记录、包装时间、经销网点等内容。目前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的国内外认证都要求申报企业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码查到茶叶的生产过程、基地认证情况,甚至还可以查到具体生产责任人的姓名。

5、两端质量检测技术

茶叶两端质量检测技术包括茶叶原料质量端检测和成品茶质量端检测。茶叶原料质量检测重点是茶叶源头检测体系的建设,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田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控制茶叶农药残留,建立茶园农残监测点,推广茶叶农残速测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残项目进行检测。并做到鲜叶进厂分级验收,毛茶收购源头检测。成品茶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茶厂必须配备茶叶农药残留和卫生质量检测设备,完善产品出厂检测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和杜绝茶叶超标事件的发生。

茶叶质量安全涵盖了茶叶从生产、加工到商品茶包装销售的全过程,只有把握好每一个生产过程,才能实现茶叶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业。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向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用占世界不到9%的耕地成功解决了世界近21%人口的吃饭问题,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维护世界粮食安全、促进全球反贫困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国农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呈现不断向好的趋势。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责任重、意义大。

(一)我国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产量是第一位的,这是国情决定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随着农产品供求进入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新阶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国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社会公众期待越来越强。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反映。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个阶段人民群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因此,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数量安全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三)与农业产业发展关联度越来越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质量安全是关键。因此,必须全力以赴,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抓好农业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法律法规、执法监管、检验监测、标准化生产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一些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大幅度提升,2010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总体达到96%以上,比2001年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农业农村发展所处的阶段相关,与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关。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在一定程度上讲,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解决数量安全问题更复杂、更艰巨。

从思想认识看,一方面,部分生产经营者行业自律意识不强,受经济利益驱动,掺杂使假、违规添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认知水平不高,对于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等科学知识,缺乏常识和判断,有时一则不实信息,很容易引起过度反应。还有一方面,一些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认识到质量安全对全局的深刻影响,“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存在。

2.4亿农户,户均承包耕地7.5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7.91万家,实有入社农户2900万左右,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不改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方式落后的状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从工作基础看,长期以来,农业的产业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基本上是围绕增产而建立的,质量安全工作相对滞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不加强,就难以改变目前被动的局面。

三、进一步明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一)“十二五”时期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把持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为主要目标,把提升监管能力、加强质量安全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强化政策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工作基础,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让人们消费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主要任务是:消除隐患保安全,深化专项整治,着力消除风险隐患,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控制源头上水平,从生产入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条件保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制度建机制,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关键是健全五大体系: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以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为重点、品质规格标准相配套、生产规范规程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立起以国家级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质检中心为主体、地市级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质检站为基础的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大幅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满足市场对安全品牌农产品的强劲需求。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条件保障,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和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网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部省地县、特别是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农业综合执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机构专业化、人员稳定化、经费预算化、手段现代化”。

(二)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1.抓专项整治。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整治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一是更加突出源头监管。投入品是质量安全的源头。要从投入品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

二是更加突出基地监管。重点是主产区、优势产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生产基地监管,严格落实好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监测等管理措施。

三是更加突出制度机制建设。就是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起来,把好出口、守住入口。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检打联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检验检测,科学评估危害,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出防范措施,指导生产、引导消费。

2.抓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标准化,当前在于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长远在于提升农业产业素质。

一是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紧紧围绕产品安全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快制定符合各地生产实际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突出实用性,让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真正看得懂、用得了、效果好。

二是大规模开展产品标准化园区建设。以标准化园区创建为基础,由点及面,不断扩大生产面积和总量规模。

三是规范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行为。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普及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大力推进品牌农产品发展。以品牌化带动标准化、推进产业化,实现农业标准化与市场效益直接挂钩,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激励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抓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能力建设是基础。

一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管理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为深化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在提升、补充和完善。提升主要是部省两级质检中心的风险评估监测能力和预警水平;补充主要是将地市级检测机构纳入规划;完善主要是县一级基本上做到全覆盖。三是全面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在充实强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能、人员和条件的基础上,抓紧向地县两级延伸,努力实现“省级完善、地市健全、县级建立”的目标。

4.抓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置能力是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一是要快速反应。一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通报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努力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依法科学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检验检测、发布结果。三是要强化协调配合。产地与销地之间要加强情况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做到区域联动、上下互动。

中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农业的发展也需要中国的参与。中国农业与世界农业的联系日益紧密,已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农业对外开放格局。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战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不断吸收和引进世界各国农业先进经验、技术、人才和资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人才培训,积极参与农业领域国际事务,积极推动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

果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果树示范园既要使果农真正受益,又要得到当地政府认可。目前,全国正在进行标准果园创建,希望一些果树示范园争取到全国标准果园,得到县、市、省至国家的认可。

发展现代农业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粮食来讲,开展了高产创建,重点解决数量问题,这是一个重要抓手。从园艺作物来讲,开展标准园创建,重点解决质量和效益问题,这是又一个重要抓手,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也是解决果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园创建工作,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提出要大规模开展标准园创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保障人们消费安全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农药残留污染,切实提高果品安全质量,从而辐射带动大面积果品安全质量提高,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保障果品有效供给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就是通过集成技术、集中项目、集聚要素,促进集约化生产,在现有生产规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产水平,增加总量供应,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果品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业产业化水平,增强果品竞争力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载体,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联农户或企业带农户”的经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增强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经营服务的能力,形成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做大做强一批有特色、叫得响、带动强的果品品牌,进一步提高果业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

一、果园基地组织机构

抚顺县美比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以葡萄种植、销售以及与其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征询为主要业务规模的生产合作组织。

(一)组织机构图

(二)基地组织机构职责

1、理事长:负责合作社全面管理工作,兼种植负责人。

2、副理事长:负责果园基地治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3、采购组:设洽购专员,负责果园基地种子、农药、肥料等物质的统一采购。

4、技术组:

(1)设技巧总监一名,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视领导工作,包含农药配制、农药应用、肥料施用等。

(2)设植保员两名,植保员根据实际情况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果园种植基地,包括种植管理操作、农药和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并在全部种植管理过程中统一技术指导。

5、基地组:按照种植户果园基位置置,分成基地小组。在技术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下,严厉依照植保员的技术指导要求对果园基地进行管理。

6、销售组:负责年度销售筹划及方针制订;销售业务的推展;产品信息的收集及建档;业务相关事项的推广及督导;产品开发及改善的提议;合同的执行管理;出货业务的管理。

7、综合组:

(1)财务组:及时、精确地实现合作社的月、季度本钱核算及统计工作,并及时、正确、完全地提交相关报表;配合合作社和相关部分进行财务估算和财务剖析;监督其它部门的回款及付款工作;财务秘密的保密;踊跃提出合理化、可行性的改善倡议并实行相应改良运动。

(2)仓管员:农药、肥料、成品分辨设有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并建破详细档案,出入库要严格登记。

二、职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制度

1、技术总监对植保员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我国和进口国农残新划定、病虫害防治、用肥施药、良好农业规范操作等技术培训。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2、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种类、亩用量、农药安全使用方法、防毒用具、喷药工具清洗、急救、剩余药液和包装处理方法等,确保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农药不残留。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3、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肥料种类、亩用量、使用方式、残余肥料和包装处理办法等,保障迷信公道施肥。培训后予以考核,材料存档。

4、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正次品采收标准、采收时间等,确保按照采收制度操作,采收产品合乎标准。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5、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存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常识(种类、商品名、英文名、有效成分、剂型)和肥料知识以及用处、出入库管理等。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二)培训方案及记录

1、培训内容:

(1)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要点及葡萄种植田间管理播种操作规程;

(2)基地建设操作规程;

(3)卫生教导(基地卫生要求);

(4)生产平安和突发事变应答办法;

(5)环境维护规程;

(6)保险用药技术规程。

2、培训时间和地点:

(1)培训时间:每年春季、秋季培训,办两次培训班,要求基地员工必须加入。

(2)培训地点:实践课在协作社办公室,实际操作培训在果园基地。

3、培训措施:

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背靠背的讲授,培训后经考察及格,方可进行操作管理,培训的相关记录存档。

三、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

(一)果园产生病虫害种类

康贝尔葡萄抗性较强,虫害、病害较轻。病害重要有黑痘病、褐班病。此两种病害使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均可得到较好的掌握。

(二)监测打算及综合防治措施

1、在葡萄种植期间禁止套种其余作物,减少病虫起源。

2、及时除草,预防杂草生长,不给病虫存身的处所。

3、葡萄枝条间要有必定的空间,禁止枝条相互严密在一起,造成透风、透光不良而引起病害发生。

4、要将葡萄的枯枝败叶全体肃清掉,特殊是有病虫的枝叶。

5、在成长节令,发明有病虫的枝、叶、果要即时剪除,并拿到别处进行深埋,避免病虫扩散。

6、在病虫发生季节,要采用生物农药,再接合人工进行防治。

7、除草要采用人工除草,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8、基地种植负责人负责察看、记录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及时告诉植保员。

9、成果期不能使用任何化学药品,能够通过打尖、抹芽转变基地小天气增添通风透光恰当把持病虫害。根据病害发生前提提前施药节制,褐班病在多雨时节发生重大,根据年份气象不同斟酌是否用药。

10、全年生产停止,组织基地人员研究对策,针对病虫害发生实际,选用适合药物,控制药残期施药。

11、农药使用应尽量减少,研讨病害发生法则,采用合理农业操作,修剪、秋季果园残枝落叶清理,尽量使用自然矿物资杀菌剂、杀虫剂。

四、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1、农药由采购专员到正规农药营销商处统一购置。标识品名、化大名称、含量明白,生产厂家三证齐全。

2、设立农药保管专用仓库,农药及其施放器具由仓管员统一管理,仓库设置要安全牢靠。

3、农药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按统一用药时间发放到种植户手中,详细记录领用量、领用人。

4、果园种植操作开始前,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农药培训,包括稀释倍数、施用方法、亩用量以及农药喷用工具荡涤、安全急救等,确保种植户可能正确施用。

5、种植户在植保员指导下严格按照农药标准配制农药,并在植保员监督下施药。

6、农药施用后,种植户将剩余农药空瓶及废液送交植保员处,植保员统一将其退回仓库,由仓管员对其进行销毁处理。

7、及时懂得相干农药法律法规,控制我国跟入口国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度使用的农药品种,不得使用国度明令制止使用或成份不明的农药。

五、葡萄种植良好农业操作标准

(一)康贝尔葡萄出产管理技术

1、建园

园地选择土壤肥饶,排灌便利,土壤耕层80cm以上,缓坡地,平川,土壤选择中性或偏碱性沙壤土、壤土。

2、育苗

2.1育苗方法采用扦插育苗

2.2扦插育苗是早春将储藏的待育品种枝条经枝条修剪生根处理、生根培育,而后扦入已预备好的平坦畦面内培养育苗。

2.3增强肥水管理:前期以氮肥为主,后期以磷钾肥为主,增进植株生长。

2.4及时去萌芽,去除接穗以下所有萌芽和副梢。

2.5及时防治病虫害,根据病虫害发生时间预防用药,控制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3、定植

3.1定植种类:康贝尔

3.2苗木标准:选无病毒苗木,要求植株健壮、无伤害、无检疫性病虫害,每株有20cm以上主侧根8条以上,茎部粗度1.0cm,7-8节芽眼丰满硬朗的一级苗。

3.3苗木筹备:种苗用3-5度石硫合剂消毒,后用abt生根粉浸根。

3.4定植时间:早春3月下旬至4月下旬。

3.6定植方法:定植时枝蔓统一斜向架面方向,苗木根茎高于地面5cm左右。

4、中耕除草

4.1时常用人工中耕除草。

4.2覆盖法:免中耕除草,株行间笼罩秸杆,防止杂草,免中耕除草。

4.3生草法:行间种植三叶草等豆科类矮草,克制杂草,增长土地肥力,坚持土地团粒构造,免中耕除草。

5、施肥

5.1秋施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施腐熟农家肥3-7立方。

5.2春季施肥:春天联合枝条出土,混入有机鸡粪400kg/亩,与土拌匀后填入埯内。

5.3追肥

5.3.1萌芽前,在离植株35cm以外沟施尿素,每株200g。

5.3.2花前,在离植株40cm以外开沟施尿素400g。

5.3.3谢花后,每株施尿素300g,二胺200g。

5.3.4果实着色期,每株施二胺300g,硫酸钾200g。

6、病虫害防治

6.1防治准则:保持“防备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农业防止为基本,倡导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6.2农业防治方法

6.2.1选用抗病虫迫-害的品种:康贝尔

6.2.2秋冬季和初春,清算果园的病僵果,病虫枝条,病叶等病组织。

6.2.3合理密植:座果枝留6-8片叶及时剪去副梢,抹去掖芽。常常修剪保证通风透光,减少病害发生多少率。

6.3化学防治:化学防治要隔靴搔痒,留神药剂的轮换使用和合理混用并按规定浓度使用,对化学农药的使用要做好严格、标准的记录。

6.4禁止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果品生产禁用的农药。

6.5提倡使用矿物源农药和动物源农药。

(二)果实采收包装和运输

1、采收尺度:果实名义呈紫红色或深紫色时到达品德请求即可采收。

2、采收包装:专用干净塑料箱。

3、注意事项:

(1)采收果品应直接装入中,每箱定量35斤,不得超量装载,免得挤破果实。

(2)采收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机械伤。

4、运输:用专用车直接运到配合社指定场地,减少二次传染。

5、果实采收前和运输过程卫生风险评估

时间

潜在危险

发生率

丧失水平

应对措施

采摘前

灰尘污染

1、园区内部无车辆畜生疾速行使;

2、邻近的途径为油漆马路,灰尘少,而且该路段不属于主要路段,车辆少。

1、

人为污染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卫生管理进行操作,避免发生污染。

2、

采摘用具污染

才过用的采摘盒和周转箱,每使用一次都要用高压水枪进行清洗。

3、

异物混入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标准执行

采摘后

运输前

有害生物

侵染

果实采摘后放到有防虫网的'遮阳棚内,避免有害生物的侵染。

运输过程中

1、灰尘及其他污染源侵染

极低

采取箱式货车进行果实运输。

2、车辆自身污染

极低

每次运输后,都要当真清洗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果园喷药操作规程

1、有针对性地使用农药,根据病虫害品种挑选合适杀虫剂,杀菌剂。

2、农药品种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国要求。

3、春季尽量使用喷雾法和树干涂抹法施药,减少药残期。

4、农药配制:按使用阐明准确盘算所须农药和水量,正确称量,用少量水容开后,再参加余下的水充足搅匀。

5、石硫合剂为强碱性农药,不可与其他农药及叶面肥混杂使用。波尔多液喷撒后应距离15天以上再喷撒其它农药。

6、喷药品质:器具必须能喷出雾状后果,尽可能喷小雾滴,使药液在作物表面构成一层持续液膜。喷头离作物50cm左右,使整株作物完整附着农药。

7、喷药天色:抉择无风多云的气象,最好2天内无雨,易见光分解的农药,取舍薄暮用药。

六、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规划

1、对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使基地泥土和产品的农残指标均符合出口标准要求。

2、葡萄种植期间必须使用植保员指定农药品种,按正确用药时间和用药方法施放。

3、种植户使用农药必需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农药含量、使用浓度、用药量等信息,便于依据用药量和用药时间断定葡萄安全采摘时光。

4、特别病情发生时,经植保员同意方可使用其它农药。

5、葡萄采摘后按出口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到指定检测地点进行农残检测。

6、配合良好农业规范和出入境检修检疫局对产品和土地进行化学品农残测验工作。

七、内部核销制度

1、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的购进、领出、使用、返库、销毁进程,保证在规定的范畴内运行,避免给产品带来化学伤害。

2、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管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白责任,并按规定严格出入库管理。

3、农药、肥料采购经植保员计算统计、副理事长同意后,采购专员方可到正规营销商处采购,购入的农药和化肥经仓管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农药、肥料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放弃包装及废液由植保员同一退回仓库,仓管员详细记载并对废弃包装及废液进行烧毁处置。

5、成品入库后要由仓管员进行登记,按照采摘时间、果园编号、规格等级、数量重量、对成品量进行统计登记。

6、成品出库时具体记载交易日期、收货工厂名称、销售数目分量等信息。

7、果园负责人认真填写出境注册果园生果流向及核销记录表,确保成品采摘量、销售量、库存量相吻合。

八、溯源制度

1、合作社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模式,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用肥用药, 统一收购,毫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的各类农业投入品。

2、技术总监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督指点工作,指导各基地植保员对基地进行种植功课操作,包括农药配制、农药使用、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3、植保员监督指导种植户进行肥料和农药施用,保证肥料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合理。

4、种植负责人填写种植作业记录,包括育苗、定植、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用肥用药等信息,不瞒报、不误报,保证所填信息实在准确。

5、基地采收开端后,由基地组树立采收记录,详细记录果园编号、采收时间、规格等级、数量重量等信息。

6、基地原料放入仓库时要予以标志,不能混杂。

7、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对合格成品要予以标记,不能与不合格品混淆。合格的成品包装上要加贴采摘果园名称及采摘日期等信息。

8、采摘后要及时上报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出卖。

9、出厂装车时要认真核查客户订单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并认真填写装车记录,包括客户名称、装货数量、原料果园编号、原料出厂日期等信息。

九、产品召回轨制

1、产品出厂后,发现出厂成品与客户订单不符时,副理事长要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把不符产品召回工厂。同时,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从新发货。

2、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与订单不一致提出返厂时,副理事长要根据客户供给的信息,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与销售记录是否相符。在客户信息属实且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情形下,副理事长与客户沟通并征得客户批准,经由理事长审批后,可由客户让步接受产品。客户不赞成妥协吸收产品时,副理事长要及时召回产品。

3、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返厂时,副理事长应要求客户提供产品车号、批号、出厂日期等货物信息,同时提供有问题产品图片和分歧格数量。经副理事长确认是本合作社产品,并属于本合作社义务时,报理事长审批后要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4、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严峻不相符要求时,副理事长报理事长后,要验证客户信息是否准确。当客户信息属实时,营养钵厂家,要即时对不合格产品就地作以报废处理。

十、中国、日本禁用农药列表

(转自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日本确定列表)

(一)中国禁用农药品种

1、不准用于蔬菜、茶食、果树、中草药等作物的高度农药:

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

(二)日本禁用农药品种

工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1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1.5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6m,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x100x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0.6米,第二根距地1.1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1.5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1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00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农产品质量安全

所谓现代农产品供应链,是以超市为龙头,由连锁超市、农产品供应商、供应商的直属农场和协作生产农户为主要参与者的农产品供应链。

由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链条长,由超市经营农产品,进而实现基地建设,不仅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而且在目前有关部门对农业环境污染立法不完善和执行难的制度空间下,可以把源于消费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需要转化为利益动力,传递到整个供应链体系中,利用“优质优价”的机制,实现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者的激励。同时还可以排除价格信号“失真变形”等问题,探索一条借助超市等企业运用“看得见的手”的制度因素,来治理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的路子,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防治模式,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农业环境健康、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发展现代农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方面,今后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重视超市作为现代农产品供应链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和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积极作用,努力倡导超市零售业态的发展,特别是大型连锁超市的大力发展。

2.鼓励超市等供应链关键节点组织按照“一体化”经营模式进行联结,发展“超市农业”,建立比较稳定的有数量品质标准的产品供求关系;鼓励在农户与公司之间采用合同生产等契约模式,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超市供应商能够获得安全优质农产品,在帮助合同农户获得稳定高收入的同时,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环境。

3.鼓励农户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广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组织模式,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联结,逐渐改变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效率,促进各种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安全的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集成使用,缓解和防治农业污染。

六、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当前,农业污染防治实践普遍显示,许多好的技术模式被束之高阁,无法实施。因此,防控污染提升农产品质量不应仅考虑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应考虑政策层面的问题,要进一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建立经济激励机制;二是实施政策调控措施;三是构建高效管理制度;四是建立政府、市场、社会联动机制;五是制定法规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