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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代购做的 上海食品运输合同共(汇总5篇)

时间:2023-09-21 02:59:11 作者:念青松 食品代购做的 上海食品运输合同共(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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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代购做的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_食品卫生安全法》提高公司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及物流运输安全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支付乙方车辆运输费 元/月,乙方支付押金 元/辆。押金共计 元,所有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

四、乙方应该做好车辆的安全保养检修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作业,若乙方人员及车辆发生一切意外及安全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毁、货物缺失等一切民事、刑事纠纷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关联责任,并与任何第三方无关(货物生产厂家)。

五、乙方每天到厂部接货,必须和厂部办理每店总重量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准时摆放到各门店指定位置,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扣除应付乙方运费的权利。

六、配送过程中,必须一车二人以上,每日配送,全年无休。

七、甲方根据配送过程中的变化,按实际情况调节每辆车的配送线路和每日的配送时间。

八、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配送过程中,乙方运输为冷藏车,在物流配送全程必须达到甲方的温度要求,乙方每辆车要求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并提供完整的的消毒记录以保障甲方货物的安全并不受运输配送过程中的交叉感染。

九、如乙方虚报公里数一旦经查实,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押金和权益金都不予退还。

十、每月对账日期为每月 ,结账日期为每月的 前。所有账目均由甲方负责运作往来,统一发放,乙方车辆为甲方物流专用车辆,如另有其他用途,须在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果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那么提出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召会对方,押金退还,权益金不予退还,但如果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要等甲方的后续车跟上方可离去,否则押金及权益金不予退还。

十二、为满足食品安全运输要求,现由甲方统一提供每辆车一套安全监控设备,但使用费乙方自行承担。使用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爱惜设备,否则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担。

十三、甲方义务:

1、确保每月的 前把运费打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

2、线路后新开门店费用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十四、合同到期,乙方享受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办理。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代购做的篇二

从以上有关新冠疫情下集装箱滞箱费争议、承运人责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我国法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法院在处理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案件中所采取的态度和应用的法律原则。

1. 法院的审理原则

在集装箱滞箱费案件中,疫情影响导致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在全球航运中极具时效性的集装箱运输受到的延迟影响非常显著,集装箱在装港、中转港、卸港等各种流转过程被延误致使滞箱费的产生。我国法院在这些案件中都充分考虑了疫情的影响,基于个案事实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规定的适用,在争议各方中做出及时裁决以促进物流运转,减少疫情影响。在货物运输合同争议中,法院在明确争议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损失与疫情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在运输合同领域对新冠疫情导致的影响做出了法律上的解读。在劳务合同争议中,法院也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层面充分考虑了疫情带来的情势变更,反映出法院裁决中对疫情下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的考量。当然,这个案件有其特殊的事实背景,即发生于疫情爆发初期以及当地并未采取防疫措施。在这些案件里,法院对于疫情问题的裁判主要是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分析与适用。

2.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一般情形包括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动乱、罢工等)、政府行为等。新冠疫情在爆发初期属于突发的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特征。所以在相关争议中,争议各方也多提出依据不可抗力的主张或抗辩来免除相关责任。

关于情势变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其中重要改变就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删除了《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措辞。这一点也划清了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力制度的界限。发生不可抗力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发生情势变更后合同目的还能够实现。

3. 最高院有关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受疫情影响的案件是否均能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定则有所不同,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主要基于公平原则与相关损失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一一判断。对于此,我国最高院及相关部门也在2020年疫情爆发初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体现对以上问题的思考。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适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前提是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成功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结果一般即为免除相应的责任。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一方须要尽到通知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针对仅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但如果符合显示公平,变更合同仍可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则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情形下,相关方仍需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指导意见以及法院的具体裁判都体现出遵循了公平原则。上述有关集装箱滞期费的案件中,法院都是依据公平原则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在承运人与货方之前就疫情导致的集装箱滞箱费或其他额外费用进行调减分摊。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也进行了特别规定:“14.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可见我国法院对于疫情导致集装箱滞箱费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引导协商”和“适当减免”,并设定了数额上限。

在运输合同涉及承运人责任的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判断承运人责任时会考虑疫情带来的特殊影响,但同时承运人仍必须尽到其运输合同下的基本义务。如承运人欲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相关运输合同下的义务还必须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及满足相应举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规定“11.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承运人未谨慎处理,导致船舶因采取消毒、熏蒸等疫情防控措施不适合运载特定货物,或者持证健康船员的数量不能达到适航要求,托运人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0.根据《_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承运人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主张承运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食品代购做的篇三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为装车凭证,如有变更及时通知承运方;托运方按合同支付运费。

2、承运方保证车辆状况良好,提供的相关手续、证件齐全有效,按法律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和货物保险,运输途中必须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完好,途中必须按要求全程制冷,装货时箱内温度3℃,卸货时箱内温度不得低于-2℃超过7℃,否则,一切责任自负。如货物变质影响出口的,承运方应按照每公斤八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3、承运方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以便跟踪,违反合同规定罚款500元次,如在途中发生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应及时告知托运方,同时承运方应自行调车接济或转运。如接济转运后,第2、4条仍然适用接济车。

4、本车应在发车小时内到达,如超出本规定时间,一切后果自负。

5、在运输过程中,承运方不得瞒报、谎报车辆运输情况。

6、本合同书经双方填写并签字后可生效,合同书一式三份,托运方执二份,承运方执一份。

7、补充: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代购做的篇四

依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简称乙方),打算托运货物,乙方赞成承运,特签署本合同,独特遵照,相互制约,详细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装备),应甲方请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光,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甲方接洽到达港批准部署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筹备接受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功课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船舶自装货结束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标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当滞延费用。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告诉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累赘。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期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进程中,因气象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领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障原装原运,除因船舶保险前提所产生的丧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目跟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______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矩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达到港办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支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把柄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分各存一份存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充足协商,作出弥补规定。补充划定与本合同存在等同效率。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代购做的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项目:乙方向甲方承租 市场内 区 号 室、,用于 经营。出租房屋编号以 出示的市场示意图为准。

二、租赁期限及费用:

1、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

2、各项费用及支付方法

每月房屋租金为 元,物业管理费 元,小计 元,共计 元/年(大写: );上述费用的支付共分 期,每期 元,乙方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季度费用。乙方应在支付第一期费用时一并支付甲方押金 元,于房屋租赁期结束时,经甲方检查,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章、违约情况的,甲方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

三、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服从市场的管理,遵守市场的“管理公约”及各项规章,不得侵占公共部位,不得阻碍交通,协助市场做好安全、卫生、秩序等项工作。

2、乙方对所租的房屋、设备、设施进行装修,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如在承租期间发生人为破损,要负责修复与赔偿。

3、乙方在签约后一个月之内凭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各项税费。

4、乙方必须按合同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第五条第(2)款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将房屋交还甲方,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按自动续约处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 倍标准支付甲方租金。

6、乙方在租赁期间,室内所添置的设备、内部装修等均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在交房日前将其拆除,否则甲方有权按现状接收,乙方所遗留的设备及内部装修归甲方所有。

四、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甲方应做好经营场所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发生自然破损,要及时做好维修。

2、甲方要做好市场内安全、卫生、秩序等市场的日常管理,保证经营者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并协助经营者做好办证、办照、交纳税费等项服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将房屋、设备、设施擅自退租、转租;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收回租赁的房屋、设备、设施。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等费用甲方不予退回,乙方还应支付甲方(月、年)租金 %的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应退还乙方预付的租金等费用,并支付乙方(月、年)租金 %的违约金。

(2)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未按时交纳房租及物业管理费,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租金的 % 交纳滞纳金;欠费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承担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争议解决的办法。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办法解决:

1、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进场经营必须交纳治安保证金;

4、乙方在租赁期间,室内所添置的设备、内部装修等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均由乙方自行拆除;(本条删除)

5、如遇拆迁、市政建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合同自动终止。

八、“管理公约”是本合同的附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备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此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