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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特别的演讲(通用9篇)

时间:2023-08-30 13:30:27 作者:BW笔侠 最新特别的演讲(通用9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特别的演讲篇一

大家好。

在这里演讲师德教育,我很紧张。面对在座德高望重的老师,我不敢妄言师德。我只想讲一下我在特校一年来的一点点体会。

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爱在路上》。

世界上最神圣的是生命,哪怕是一朵残缺的花,也想绽放全部的美丽,哪怕是一棵受伤的小草,也愿献出一点绿阴。这些残疾的孩子,因为上帝的一个打盹,让他们变成了一朵朵残缺的花朵,一棵棵受伤的小草。而我们在选择特教的同时,也同样选择了一种生活——一种爱心筑就的生活。

今天,在座的甘为人梯的老师们,你们当中有的双鬓抵不住风霜的洗刷,有的风华正茂,处处洋溢着热血青春,但在你们眼中都共同闪烁着一种孜孜不倦的求索,兢兢业业教书的执着,更有一种闪光的、透着浓浓爱意的眼神。也因此你们正用爱、包容和尊重接纳着一个个神圣的生命,倾其所有帮助他们展示自己生命的全部美丽,献出全部的绿阴。这其中也包括我。

斯霞老师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是的,在特校的一年中 ,我几乎是在震撼与感动中度过每一天。

一个7岁的孩子发烧,喘气,值班教师叫来校医,校医说是比较严重,让快去医院。我和一位女教师穿上衣服,急忙找了200元,把孩子裹的严严实,抱上就走,虽然我们隔壁就有个医院路程很近,可是一趟下来,我的胳膊已经酸了,找到儿科医生,简单的先测体温说是38.3,咳嗽声音不对,让化验血和做一个透视,我们就这样楼上楼下,这楼那楼的跑着,心理很着急,怕孩子有什么问题。在抽血化验的时候,当那个很尖的针扎在孩子的手指的`时候,他打了个哆嗦一声也没哼,我不禁为这个孩子的见前所感动,我的眼睛里充满了泪水。

一位朋友曾经问我,你们特教老师怎么上课呢,我说是用两只手,他惊叹,觉得不可思意。是的,我们的老师就用这两只手和一颗心,为学生和知识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让学生从不知到知之甚少,从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这是一个过程,也就在这这样的路上铺满了我们特教老师满腔的热忱。学生不懂,五遍,十遍,反反复复:用手语结实不清,用图画、用演示,用尽各种可以想到的方法,这是在课堂上。在生活中,对那些生活能力比较弱的学生,我们的老师就如慈母一样,端饭倒水、铺床叠被、问寒问暖,用真诚的心去温暖着每个残缺的生命。

爱,挂在嘴边是苍白无力的,只有落实在行动上,才是感人至深的。在生活区生活的一年中,我听的最多的、也最让我感动是,是学生们对生活老师常说的一句话:您就象我们的妈妈……是的,只有火才能点燃火只有爱才能融化爱,这才是教育对爱的最好诠释。

爱在特校, 我们的老师正是用自己的行动,为残疾儿童撑起了一片晴朗的天空,用自己的爱书写了平凡而出色的人生。也让我们用爱搭建一座通向未来的平台,将爱延展成一条漂满阳光和花朵的大河,使我们和学生沐浴其中,欢畅其 中。

谢谢大家!

特别的演讲篇二

飞雪洪泥映时光,历史满沧桑;一曲悲歌诉衷肠,春秋歌未央。

传统文化的美,在于它的历史,它是先人们的精神积淀,是千百年来的传承。

而在今日,在这个充满利益,热闹繁华的时代,歌声里的故乡却在渐渐远去。我们像迷路的孩子,回头张望,却找不到回家的路,那个,氤氲着水墨香的故乡,那个,我们的精神家园。

中国文化演讲稿配图

作为九零后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古语有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忘记了过去,会怎么样?它该如何向前,如何大踏步地走在世界前面。身为祖国的未来,如果我们不珍惜,不继承,它们将如何保全自我?未来,不论多么发达的高科技,都难以替代历史的一抔黄土;无论我们在这颗星球上能走多远,总要有一点东西,铭记于心。

先人曾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让我们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礼记》中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清代学者张横渠说:“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今天,我们尚且不谈奉献社会,不谈为国捐躯,但我们要知道什么才是我们中国人的根基。我们要左手紧握"且教世界换了人间的”壮志豪情,右手秉持义不容辞勇于担当的道义,去为传统文化开创一片天。

特别的演讲篇三

观察1:幼儿已经睡下很久,大部分幼儿都沉沉地睡熟了,但我还是不断地听到有谁在小声地哼唱。这是谁呢?循着声音寻过去,原先还丙小朋没睡着。

观察2:幼儿午睡不久就发出均匀的呼吸声,大部分都沉睡在甜甜的梦乡中,这时我忽然听到谁在睡梦中的哭声,之后就听到带着哭腔的告状声:"丙小朋掐我!"原先又是丙小朋在睡不着的时候惹事了。

观察分析:

丙小朋从小就没有午睡习惯,在幼儿园里时光长了还好,但如果放假回来,便会有很长一段时光睡不着。和她家长联系,家长反映孩子在家从来不午睡,家长也忙,懒得哄她睡午觉,久而久之便养成了她不爱午睡的习惯。

教育策略:

1、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其构成良好睡眠习惯。

俗话说得好:"一口吃不成胖子。"而坏习惯也不是一天两天能改得掉的。对此,在教育丙小朋时我没有一下子要求她改掉不午睡的坏习惯,而是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她开始睡不着,我就坐在她旁边,有时拍拍她,有时给她讲一首小故事,帮忙她睡眠。慢慢地她能睡一会儿了,但不一会儿就会醒,醒来以后就在床上翻来翻去,我就让她起来做一些安静地游戏,如看书、做手工等。不让她觉得睡觉是一件苦恼的事。等过了一段时光我发现她入睡的速度快了、时光也长了。

2、家园配合,共同培养其良好午睡习惯。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家园配合是教育幼儿的渠道。如果单在幼儿园午睡,而星期天及节假日在家不午睡的话,那她永远无法构成良好的睡眠习惯。为此,我和家长联系,要求家长和幼儿园配合,使孩子能在在家中也养成午睡习惯,这样不间断地进行培养、教育,也就慢慢到达了预期的目的。

特别的演讲篇四

我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无数的文化瑰宝。历史的车轮把我们载到世纪之交的今天,作为文化传播的教师担负着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艰巨任务。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既是伟大、崇高的事业,又是平凡、琐碎的事业;既是为祖国和人民谋幸福的事业,又是需要付出艰苦劳动的事业。这里,没有令人羡慕的财富和权利,没有显一时的声名和荣誉,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就必须具有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和忠诚,具有将自己的知识,才华、青春和生命奉献给这一事业的信念和决心。人们常把教师比喻成“园丁”、“蜡烛”、“人梯”、“铺路石”,歌颂的就是这种献身精神。

在我进入特殊教育学校18年来,就目睹了各位特教人爱岗、敬业、奉献得精神,感受了特教人为残疾孩子真诚奉献的博大情怀。而在我们艺体部就有这些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的老师们。音体美是我校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活动多,比赛多,回首多年来比赛演出的点点滴滴,真的是沥沥在目。

忘不了——那是在20xx,我和乔老师带领18名跳《走出山梁梁》的男生们到北京参加舞蹈比赛。就在比赛当天早晨,乔老师突然上吐下泻,整个人都虚脱了,看着乔老师那难受的样子,我对她说,上午彩排你就休息吧,我一个人领学生走走台就行,乔老师硬挺着说,没事,我能行。就这样,乔老师硬坚持了一天,看着她坐也不是,站也不是的样子,真实心疼,当时的情况实在是没办法,比赛在即,大局为重。学生们也看在眼里,给乔老师又是递药又是端水的,照顾的很是到位。乔老师率先垂范的精神感动着在场的每一位学生,当晚的比赛非常的认真到位,达到了最佳状态。师者,表率也,作为老师,我们没有去做那些惊天动地的事,点点滴滴日常生活的表现就是学生学习的榜样。

忘不了——在排练舞蹈《桃花红》时,钱老师在忘我的指挥中,一下牵扯了神经,等舞蹈跳完她整个人都不能动了,最后是张峰背下五楼的,当时真的感觉要出大事了,但钱老师淡然一笑:没事,老伤了,按摩一下就会缓解,第二天钱老师准时又出现在排练现场。去年,钱老师脸部严重过敏,一出汗一遇风,脸马上过敏,但她还是坚持着一边吃药一边排练,没有因为自身的原因耽误了一点点的时间。多少年来,让我们看在眼里的是她的这份吃苦的精神,是克服困难绽放自我的精神,是热爱这份职业的奉献精神,是在一个不显眼的角落里,奉献光和热的精神。

忘不了在每次演出的现场,忙碌在我们身边的陈欣老师,郭敏燕老师,桂敏老师,查琳老师,杜英帅老师,武洁老师她们总是无怨无悔的随叫随到,给学生换衣服,梳头,带学生上厕所,等等的琐事她们都承担下来,次次如此,始终如一,这些年轻的老师们用语言播种,用彩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使出自己的洪荒之力,在特教行业里展翅翱翔,搏击长空!

太阳总在有信念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信念的地方朦胧,教师就像一颗星,没有太阳那样热烈,没有月亮那样温柔,没有朝霞那样眩目,没有白云那样高远,但从来无怨无悔,与世无争,教师就是一份荣誉、一份责任、一份希望。“甘为春蚕吐丝尽,愿化红烛照人寰。”作为一名特教人,我们誓将青春献给这神圣的事业,用双手弹奏出最美的乐章。“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我们誓用热血谱写奉献之歌,用热情演绎精彩的人生。雄鹰用翱翔回报蓝天,骏马用驰骋回报草原。我们深信,在以冯校长为中心的,各位领导的关心下和激励下,我们将把教师节作为新的起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无怨无悔,甘为奉献,用微笑托起特校的希望,用信心创造特校的辉煌。

特别的演讲篇五

老师们!同学们!

又是一个新的学年的开始,又是一个崭新的起点,我们又一次整齐划一的站在这美丽的校园。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对新教师、新学生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欢迎你们加入x这个大家庭。

回顾20x—20x学年度我们走过的路,我的心情是复杂的。这个年度是x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们迈着艰难的步履,顶着个方面的压力,坚定的行走在改革的道路上。这个过程中有欢笑,有眼泪,有阳光,有悲苦,有x也有无奈。新一届领导班子,能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x瞩,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辟了x发展新的里程碑。现在,x的老师教育观念在不断地革新和提升,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校园文明和谐之风越来越浓,学生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德育改革成效显著,导学式教学正在有序的推进,校内少年宫成为学校的亮点,校园文化建设成果丰硕,校本研修工作上了新的台阶,新餐厅凭卡用餐已投入使用,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成绩显著。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井然,社会整体形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凝聚力不断增强。这一切都是x全体师生努力奋斗的结果。

今天,是新学期第一天,要求和高度,新的机遇与挑战和来自与各方面的压力,我们该怎么办?大家都知道,我们所处的这个学年度是我校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这一年,走好学校就会有一个新的突破,踏上另一个新的高度。那么,这一年,要真正实现质量腾跃和学校各方面工作快速稳步推进,有更多的困难和挑战等着我们。面对困难与挑战,消极悲观于事无补,怨天尤人更不足取,我们惟一的选择就是全校上下振奋精神励精图治,团结协作勇往直前,站在更高的起点上,朝着更高的目标挺进。今天,我想把自己的一点认识向老师们、同学们作一汇报,希望我们全体师生能够达成共识,形成合力,齐心协力把x建设成为和谐校园、品牌学校。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始终认为,x的发展必须坚持品牌之路,坚持走改革之路,其他任何一条道路都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追求卓越,不怕困难,敢于创新”的x精神。在现阶段,学校要实现新的跨越,实现教育教学改革向纵深推进,实现教育教学质量大幅度提高,我们的工作必须有新创造、新突破,我们必须让校园焕发出生命的活力,把“根植农村发展学生成长教师”的办学理念和战略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要建设和谐校园,就是要在x实现人和人的和谐,人与环境的和谐,组织对个人,要做到公正处事、公平待人,工作上严格要求,生活上多加关心;个人对组织要多看一点大局,多做一点贡献,多讲一点服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要多一点尊重,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爱心;个人对自己,要多一点自律,多一点自省,多一点x努力形成见贤思齐、团结和谐、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建立起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师生之间应该是相互合作、彼此尊重,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教师在与学生的交流中,要做到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宽容、平等地对待学生。

我真诚地希望:x能够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为懂礼仪、会处世、爱学习的阳光学子。希望我们能够塑造出一支有x善学习、爱学生的优秀教师队伍,希望我们能够营造出一个重人本、厚文化、有活力的欢乐校园。建设“书香校园、活力校园、欢乐校园、和谐校园”是我们的理想,我非常希望它能够成为我们全体师生共同的目标,这需要我们来共同努力。

目前,我们需要倡导一种蓬勃向上的团队作风,一种脚踏实地的学习精神,将学风建设的目标指向我们“潜心读书高尚做人爱我母校爱我自己”的校训。好的校风如春风化雨,会不声不响地吸引每个学子奋勇向前,为了理想而努力拼搏。团结奋进的校风和刻苦勤奋的学风会促使每一位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校风积极向上,自然能够打造和谐的教育氛围。因此,全校教职工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热爱、关心我们的学校,关爱我们的学生,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构建文明、诚实、互助、向上的人际关系,树立“厚德博学、为人师表”的崇高风范和良好形象,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我相信,我们的校园一定会成为充满书香、充满活力、充满欢乐、充满希望、充满和谐校园。

七年级新生已跨入中学大门,从今天起,你们就开始了自己学习生活的另一个征程,希望同学们从进入中学校门的第一天起,就有一个新的计划,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纪班规,努力学习,勤奋上进,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九年级同学已进入人生重要的选择阶段,从今天开始,你的手中就握着你自己的命运,从今天开始,你的学习生活一切要求就要更强、更高,希望你们不要碌碌无为悔恨终身,谁要是游戏了人生,必将会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就永远是一个奴隶,唯有奋斗,才能征服命运之神。正如我们南教学楼的名字:(行健楼)“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奋斗才是成功的法宝,生命不止奋斗不息。正如我们北教学楼的名字(励志楼),俗话说:“有志者事竟成”,“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志当存高远,远大志向可以给人奋斗的动力。

特别的演讲篇六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借助作文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为了让您在写作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殊的字作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家”这个字有着不同一般的意义,很多人看到都会有满满的思乡之情。但是如果说在“家”这个字中加入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名字,并且一笔写成,那么这就成了一项绝技,这个家字,也有了更特别的意义,更让大家感受到家的亲情。

大年初一,我和家人一起去圆明园逛庙会。在一个摊位上看到了一个老人正在为大家写字,衣服普普通通,脸上布满了皱纹,头脑很聪明,冷静,做事从来都是放松心态去干任何的事情,回答别人的问题从来都是很从容,一点不影响他手上写着的字。我去问这位老人“这是您跟谁学的?”“这是从我祖先开始一代一代传下来的。”老人从容且自信满满地说:“我干这行已经二三十年了,是国家一级书法师,是文化遗产传承人呢!”于是我又问:“老爷爷,一个字需要多少块钱?”“一个字100元”老爷爷满脸皱纹的脸上有一丝笑容。我决定写一个。我选择了“家”字,并且把我姥爷、姥姥、爸爸、妈妈、舅舅、舅妈等人八个人的名字都写在老人的'草稿纸上。

我很期待老爷爷给我们一家的作品,因为我全家人的名字都能包含在老人接下来的作品当中,光我们一家子的名字写在老人的草稿纸上就可以写好大的篇幅。

老人没有急着马上开始写,他一个个地确认着每个人的名字,相互关系,全部确认清楚了,才开始选纸、动笔。老爷爷先从“家”字中的第一笔开始写,他没有封口,而是先写我姥爷的名字,这个字占了“家”这个字其中的整个宝盖头。接下来写我姥姥的名字,然后是爸爸、妈妈、舅舅、舅妈……最后一个“点睛之笔”,福窝里,就是我的名字了!这幅特殊的字完成了。最后,再认认真真地落款、盖章,一幅完整的作品才终于完成。

我和全家人带上这幅“画”回家,我很佩服那个心态宽容的老人,他特别地喜欢和人交流。我要带着这一个字,去迎接今年新年的到来。

特别的演讲篇七

我的生日那天,收到了各式各样的礼物,有书啊,有腊肉啊,有巧克力啊……但有一个同学送的礼物与众不同,他送了我一株特殊的植物。

为什么说是一株特殊的植物呢,三言两语还真说不清楚。简单地说,它就是一个娃娃状的硬壳,里面有一颗种子,只要关注这颗种子就可以了。

这植物的培养方式也很奇怪,它不用天天浇水,只需要隔一个星期把它泡在水里几分钟,然后就把它放到太阳底下晒。很奇怪吧,我一开始也在想:这样还不把它晒死?可其实并不是这样,他的种子周围有海绵,它会吸水,每日把水提供给种子,而种子需要进行光合作用,所以它两边起了冲突,当然不会死。

近几天,它已经发芽了,看见了一丝绿色。几天后,它一定会变成一株完整的植物,那时候,我要好好培养它。

特别的演讲篇八

以往的这个时候,我们已经坐在明净的教室里,专心的听老师们为我们讲解语文古诗词,讲解数学解题法。朗朗读书声也时不时的从教室的窗口传出,飘荡在校园的上空。课间活动时间,校园里一片活跃的景象。可是,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让这一切似乎戛然而止。

然而,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不,为了让我们在家里也能享受到老师们的传道授业解惑,感受到教育带给我们的爱,我们亲爱的老师们进入了网络直播间,做起了直播“女神”,每天为我们源源不断传递着“爱”的信息。

不知不觉,我已经上了一周的网课了。在网络上,我们聆听到了很多五年级老师的课程,领略了他们不同的风采。语文老师们把一篇篇令同学们头疼的语言文字变得生动有趣了。如讲草船借箭时,老师为我们呈现了相关的影视剧情,让我顿时记住了这个故事,更加深刻的了解了故事中的人物。讲解古诗时,除了传统的讲解之外,老师让我们通过“唱古诗”这种新颖的方式更加快速并快乐的记住了古诗词。数学课上,一个个色彩艳丽的图片的呈现,把一些抽象的概念变得简单明了,易于接受。拼图的形式讲解图形问题,让我一下子豁然开朗。

说实话,我很喜欢老师们为我们精心准备的这些课,我也能理解到老师通过这种方式传递给我们的爱,我也学到了好多的新知识。可是,没有什么事情是完美的。长时间盯着电子屏幕,使我的眼睛出现了酸痛干涩的现象,似乎远望,做眼保健操也不起作用了。而且,我好想念和老师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想念和同学们在一起的日子。

我希望我们一起努力,让病毒永无藏身之地,让我们快乐相聚、生活在校园这个大家庭里!

特别的演讲篇九

【摘要】: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被学者们称为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条款,它是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有机统一,有其存在的价值。无限防卫权说。自该条款面世后,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进而认为在正当防卫之外,法律 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特殊防卫权说。该说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所行使的防卫权。与第一款相比较而言,如果后者称为一般防卫权,前者可以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该说从称谓上抛弃了无限的字眼,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从根本上讲,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而非与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卫权的实现受必要限度的制约。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发现特殊防卫权条款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弊端,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缺陷;紧迫性 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一经公布,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刑法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焦点。仅称谓就有无限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权之分,毋宁说因条款含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观点碰撞。“无过当”即“无限”,所以笔者将“无过当防卫”归入“无限防卫”中,不再另行 分析。下面笔者就以该条款的称谓为切入点就有关 问题 阐述一些粗识浅见。

一、理论 概说

(一)称谓由理论界对该条款称谓的激烈论争可以看出对该称谓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 影响 着对条款含义的理解。法的生命体现在其适用上,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理解则直接关系到法的适用效果。对称谓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上。1.无限防卫权说。自该条款面世后,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进而认为在正当防卫之外,法律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此论者对该款含义进行解释时,往往直接引用法条 内容 来对其定义,据此提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理论的重大突破。2.特殊防卫权说。该说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所行使的防卫权,“与第一款相比较而言,如果后者称为一般防卫权,前者可以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1]该说从称谓上抛弃了“无限”的字眼,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但该说从本质上讲仍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同第1款是并列关系。[2]从以上两种学说可以看出,无论是“无限防卫权说”还是“特殊防卫权说”,均把刑法第20条第3款视为同第1款相并列。换句话说,都认为该款规定的防卫权的行使不必受到第2款必要限度的制约,“特殊防卫权”从本质上讲等同于“无限防卫权”。笔者姑且把这两种学说都称为无限防卫权,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及 历史 沿革来考察确定该条款的确切含义。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界也有不同表述:第一种表述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表述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而没有必要限度限制的权利。”[3]尽管表述有所不同,但两种表述均主张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的限制,从本质上讲都将“无限”锁定在防卫行为的限度上。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之要求是无限防卫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换句话说,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不做任何限制。乍一看来,这种赋予防卫人“无限”处分的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然而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无限”权利是建立在侵害人人权处于崩溃边缘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只要侵害人实施了损害防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就立刻沦为防卫人任意实施防卫行为的针对者,其人权瞬间损失殆尽。这种“无限防卫权”思想是同一定历史时期的 社会 意识形态相联系的。从无限防卫权的起源来看,它是与正当防卫相伴而生的。有史料载明,最初行使正当防卫权没有限制,是真正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第21条规定:“自由国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雅典法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约公元前5世纪)第8表第12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合法。”[4]从 中国 古代法典中也可探寻无限防卫权的踪迹。《周礼•秋官•朝士》说:“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可见,这个时期的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体现了无限防卫权的又一个显著特点,即缺乏法益均衡性。及至封建社会,无限防卫权开始有了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即告诉人们未经允许私闯他人住宅、车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在当时打死是无罪的,此处强调了时间条件——必须是“其时”。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的性质,把正当防卫视为天赋人权之一,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除此之外,个人权利是无限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这种观点导致了无限防卫权思想。”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据当时的情况,如果用别的手段不能击退侵害者,那么,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合法财产,也可以用杀死侵害者的手段来保护。”到了20世纪后,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取代,有了防卫限度的定位,无限防卫权的立法逐渐消失。现代 关于防卫权的立法均将其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或将其限定于防卫人特定主观原因范围中,或将其限定于反击特定犯罪的客观范围中。所以无限防卫权由于其不合理性在理论上已经被淘汰,在立法上也早已成为历史遗迹。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含义及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看出,防卫权是统治阶级为了弥补统治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而将一些公权力私化的表现,但为避免权利私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对国家权威的否定,各国统治者均在承认正当防卫合法化的同时又对其采取限制的态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法律就越发达完备,法治的精神越是深入人心,公民的防卫权行使的范围也就越益窄小。因而,与日益发达完备的正当防卫制度相比较而言,防卫权的范围不是扩大而是日益萎缩。”[5]所以,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并不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将其定性为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错误的,会引人产生“防卫没有限度”的错误思考,是绝对不可取的。

(三)20条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防卫权的性质和含义要从根本上理解该款所规定的防卫权的性质,就应当对其立法背景及原意进行探究。在1997年刑法制订时,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观念深入人心,但因种种原因,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恶化,暴力犯罪不断增多。人们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时又受到很大束缚,因为当时关于正当防卫立法“可谓谨慎有余、大胆不足,对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的较多,而对于怎样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力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较少。”这主要是由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把握的过严,并存在唯后果论的倾向:凡是发生了死亡后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防卫后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于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严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王汉斌在谈到1997年刑法增设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原因时指出:“由于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由此可见,该款的立法原意在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纠正立法粗疏,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立法者是在正当防卫的大前提下增设该款的,第20条三款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孤立地看待刑法第20条第3款,势必会断章取义,得出无限防卫权的结论。从立法背景及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且都受第2款关于防卫限度的制约。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特殊规定,在前提、保护权益以及对象范围方面有特殊的规定。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透过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立法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设计,是意图通过实体条款的细密化、明确化来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从而促进实践中防卫案件适用的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称谓比较妥当,表明了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包容于第1款的特殊规定,当然,同文章开头提及的“特殊防卫权”应有本质的区别。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特殊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受到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可以采取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方法 保全自己的权利。

(一)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现实存在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现实存在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条件,是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使特殊防卫权有可能从一种应然的权利转变为一种实然的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将特定暴力侵害限定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范围内,可见这些暴力侵害行为实施时,往往具有合法人身权益受损的危急性、紧迫性,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防卫措施,因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免责。1.“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含义辨析(1)“行凶”。此处“行凶”一词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在论及特殊防卫权条款的缺陷时无一例外地被提到,关于其含义将在下文探讨。(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四种情形是特殊防卫权条款明文列举的四种犯罪。对其含义的界定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是具体罪名的看法基本上得到认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以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法定的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情形,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即是指分则条文规定的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从这些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都是性质严重的,直接针对基本人身安全的犯罪,如不进行防卫,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承受“伤亡”的不利结果;如果进行防卫,那么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即侵害人的“伤亡”同其自身可能遭受到的侵害结果具有相当性,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在此,“伤亡”不等于“过当”,因为“伤亡”本身就是限度。其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包括转化犯的形式。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分则中符合要求的转化犯主要有三种: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转化为强奸罪;刑法第269条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不应包含在其中,因为该种转化中行为人大多只是以凶器相威胁,有的只是为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凶器,并未使用该凶器,所以应排除在外。最后,关于是否包括以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笔者赞同“包括说”。因为以这四种手段实施的犯罪,同样具有严重、紧迫地危及公民合法人身权益的性质,因而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特殊防卫权范围之外。2.“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一般认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做扩大解释。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不能穷尽所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所以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模式,从而有利于司法裁量。(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规定揭示了特殊防卫权所限定的犯罪的共同特点,即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才有可能引起特殊防卫权的使用。“严重”指出了程度,“危及人身安全”指出了限定条件。进一步分析得出,“危及”是即将损及,尚未损及,生动地展现了一种紧迫的状态;“人身安全”的理解在学界基本达成一致,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2)“暴力犯罪”。这是对防卫权的使用所限定的犯罪的又一个共同点,它揭示了这类犯罪的性质。“暴力犯罪,指采用武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殴打、捆绑,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及人身危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暴力行为有很强的破坏力,在运用上有突然性、猛烈性、攻击性,对人的心理能够瞬间产生强制性并可能最终导致被害人生命丧失,健康受损。从分则规定来看,范围很广,有时直接将暴力犯罪字样规定在罪状之中,有时则隐含在实行行为之中。判断是否为“暴力犯罪”要求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要结合行为危险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暴力”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仅指外观上可见的暴力行为。否则,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能使认定更加困难。综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程度、性质上同前面所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相同的。为了便于理解和司法实践的操作,立法者将几个特例列举加以明确。

(二)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间段内进行特殊防卫行为,才是正当和有效的,否则就可能承担责任。所谓“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刻就显得尤为重要。1.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开始。关于“开始”的观点主要有“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危险说”、“综合说”等。多数学者赞同“综合说”,即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特定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特殊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特定暴力侵害开始的标志应是合法人身权益受到“严重危及”的时刻。“综合说”显然符合“严重危及”的标准,故笔者也认为采综合说较合适。2.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结束。何为“结束”,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侵害行为停止说”、“侵害人离开现场说”、“危险状态排除说”等。特定暴力侵害结束的标志有: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侵害,危险排除;二是特定暴力侵害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侵害者被制服或其他客观原因;三是侵害行为已经完成且侵害后果不能挽回。笔者结合结束的标志,认为“危险状态排除说”较为合理。特定暴力侵害开始预示着防卫人骤然进入危险状态,什么时候危险得到排除,也就表明“严重危及”状态的结束,自然 也就宣示特定暴力侵害的结束。

(三)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对象条件——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同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一样,特殊防卫要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是侵害者以外的其他人。特殊防卫权是以立法形式赋予公民在危急情况下“私力”救助的权利,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伤及无辜。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特殊防卫权能否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否定说”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行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特殊防卫性。“肯定说”认为即使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因为其同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应当允许公民行使特殊防卫权。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本身就要求一种紧急状态的存在,在面临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时,防卫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难以脱身的境地,采取一般防卫难以保护合法人身权益于周全,进行紧急避险又缺乏现实可能性,若不允许被侵害人防卫,难以保持利益上的平衡,有违特殊防卫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犯罪”,原则上应是对客观事实和违法性的“中性评价”,而不涉及对侵害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应将“犯罪”解释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