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最新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 残疾人工作总结(通用10篇)

时间:2023-09-05 00:08:45 作者:笔舞 最新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 残疾人工作总结(通用10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一

关心残疾人生活,扶助残疾人事业,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他们共享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的成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客观要求。一向以来,我公司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进取做好残疾人工作,努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进取吸纳残疾人,妥善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我公司多年以来一向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94年,我公司改革分流后就开始停止向社会招工,即使是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也不再招收。在这种严峻情景下,我公司还是严格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克服种种困难,进取吸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自20xx年以来,共与80多名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过程中,制定保护措施,保证残疾职工不会下岗。自20xx年以来,我公司共安排600多名全民职工下岗,共清退1000多名临时工,但没有安排一位残疾职工下岗,没有清退一位残疾临时工。

残疾职工由于存在生理缺陷,往往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为此,公司做到及时了解、全面掌握他们残疾发生情景及康复需求,建档立卡,做好健康教育,普及康复知识。在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的同时,并把职工医院设立为公司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及时为残疾职工供给优质的医疗康复服务。完善生活福利制度,[找文章还是到。,更多原创!]保障残疾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解决残疾职工后顾之忧。

加强残疾职工的教育培养,抓好残疾职工的技能培训,是实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保障。我们把残疾职工的技能培训纳入企业整体职业培训计划。经过开办专门针对残疾职工的“特色班”,有的放矢地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的残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考试合格贴合条件的颁发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至目前为止,已经实现残疾人100%持证上岗。

按时缴交残疾人就业金,是残疾人能够维护其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每一个企业都应当遵守和履行的一项义务。多年来,我公司不论是在生产经营状态低迷、资金严重短缺的困难时期,还是在生产效益蒸蒸日上的大好时期,一向都不忘关心残疾人生活,扶持残疾人事业,按时缴交残疾人就业金。自20xx年以来,共按时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多万元。

生活上助残。茂石化公司工会建立了全公司101户困难残疾职工的档案,每年春节为“低保”家庭的困难残疾职工送上一份节日礼品,并针对残疾职工特困户具体情景进行“结对子帮扶”。精神上扶残。一些工伤致残或本身有残疾的职工,他们往往万念俱灰,放弃了寻求组织上帮忙的念头。但我们没有让这部分残疾职工倒下去,而是经过各种方式帮忙他们战胜自我,自强不息。

与此同时,我公司组织开展“手拉手,心连心”和“青年志愿者社区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为残疾人供给帮扶服务,在全公司构成了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二

关注和有效解决残疾人保障问题、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的小康建设,已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整体建构。下文是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

第二十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前机构的创建和发展。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适应各类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组织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聋人教师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免考普通话等级测试。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20xx年以上,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建、改建、扩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省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排练、演出减免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省、市(州)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手语节目并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

鼓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开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文艺汇演等,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在集训、比赛和排练、演出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和特殊艺术人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好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特殊补助金。

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残疾人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治疗和护理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四十一条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其他残疾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让其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无障碍享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修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盲文、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不接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拒不实施或者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发放特殊教育津贴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三

1、重视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念,明确服务宗旨。

在工作实践中,根据残疾人联络工作的本质和特点,系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理论材料,进一步认识了残疾人联络工作的重要性,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以指导自己的工作,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公道、正派、忠实地履行好工作责职。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重视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利用参加培训班等机会聆听专家的指导,向专家请教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紧紧围绕本职工作的重点,积极学习有关服务残疾人等最新知识,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把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其它新鲜知识结合起来,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丰富自己,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

3、勤奋干事,积极进取。

一是配合xxx残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使各项管理日趋正规化、规范化,为xxx残协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效保证。

二是协助xxx残协开展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扶贫解困工作,深入做好残疾人生活情况的调研,及时反映和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生活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和新问题。

三是积极做好区残联“助残安居工程”的调研摸底工作,认真配合xxx残协深入到残疾人家中对危房改造户的调查、上报工作,为我xxx残疾人贫困户解决危房改造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是协助场工会做好残疾人救助工作,对残疾人困难户进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和办理工作,确保全xxx困难残疾户无一记错漏保。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虽有一定的进步,但还没有深度和广度。二是工作中不够大胆,总是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改变工作方法,而不能在创新中去实践,去推广。

不断加强个人修养,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扬长避短,发奋工作,克难攻坚,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树立起残疾人联络员的良好形象。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四

为使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按上级残联要求,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部门深入做好残儿入学情况统计。多次入残疾儿童家庭,劝导残儿入学,今年我区有多人在省特教学校、xx盲校等地就学。做好残疾人体育事业。

1、为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我区做到广宣传,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2、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积极依托省、市、区职训机构力量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今年我区计划培训234人,其中:电脑实用技术培训34人,120学时;美容美发培训50人,120学时;厨师面点培训50人,60学时;家禽养殖和农业种植实用技术培训100人,24学时。目前已有100多人参加培训。

3、促进残疾人就业,20xx年我区开展了视力残疾人推拿按摩培训,通过去年推拿培训的带动,我区现有多名盲人想参加推拿培训,但无培训场所。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带动更多的盲人就业,现成立康健盲人推拿按摩中心,边经营边免费培训学员。现中心已安排11名残疾人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状是“起步不晚”,“差距很大”。我区积极争创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示范县,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更优质服务。

5、加强残疾人保障服务。积极与人社、医保等部门联系,落实城乡社会养老、参合、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做好各项服务,我区残疾人参保率超过本地平均水平,参保档案完备,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与民政部门联系,把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救助。

6、抓好残疾人维权和信访工作。区残联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残疾人维权和信访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月定期报送残疾人信访维权数据,上半年共接来访87人次,提供法律服务1次,信访办结率98%。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环节繁杂,征收成本高,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

2、请上级残联给予我区更多的政策扶持、项目扶持。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五

各位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会议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情况的报告,请审议。

一、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及我区残疾人工作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 的,于 1991年 5月 15日起施行。这部法的基本精神是:作 为公民,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待方 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有特殊困难的人,国家 有必要给予特殊扶助,并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或者消 除残疾影响和环境障碍,促进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 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 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贡献,是对残疾人法律体系的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颁布了近四十部重 要法律法规,规定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由于有法 制作为后盾,通过不断的努力,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气氛非常浓厚,使残疾人 状况已经有了显著改善。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和 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我国 人权保障的广泛性、公开性和真实性。

残疾人总数的11.79人听力残疾人52人,占残疾人总数的

6.5施;视力残疾5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6.27此言语残疾14 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75巩综合残疾4人,占残疾人总数的 0.5人 残疾人死亡12人走失1人,现在已就学的少年儿童 54人,未入学的有23人,搬走的有33人、残疾人享受政府 救济的低保户有32户。有就业能力而没有就业的有29人, 无就业能力的 91人。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鼓励残疾人积极参 与社会生活

(一)强化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入 自治区人民政府 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人95 年12月又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克拉玛依市、 新疆石油管理局也制定下发了实施自治区《规定》的具体办 法,并出台了《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入这些法规 都规定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 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且 还规定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 数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的数额,每少安排 1名残疾人,按市统计部 11 /b布的上 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金额标准计缴。

占到职工总数的 5 0人 为了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我 们多方采取措施,一是要求各企业尽量按比例多安置,二是 鼓励残疾搞个体经营、自食其力。三是要求街道多安排适合 残疾人工作的岗位。200年 5月份,经与市残联协商,我们 又争取了六个书报厅,已基本定点,可解决六个残疾人就业。

《2017年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总结》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六

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坚持“夯实基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多办实事、不断创新”的工作思路,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等问题,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了20xx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残疾人工作作为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及时研究和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一是市委、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市政府在年初的工作报告中承诺为全市人民办的十件实事中,其中之一专门安排了为25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手术和为100名贫困截肢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各县区党委、政府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已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残疾人的各项工作。二是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均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适时召开会议研究残疾人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市委联系残联工作的领导及市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多次听取残疾人工作的汇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为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并以昭政发〔20xx〕25号文件下发到各县区,解决了联络员的待遇,进一步完善了基层组织网络,提高了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四是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县(区)、乡(镇、街道)残联换届工作,残疾人工作的队伍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和加强,全面建立健全以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五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六是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七是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组织上保证了我市残疾人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残联第二次代表大会圆满召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于20xx年1月29日在温泉宾馆召开,代表大会的召开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历时两天,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代表们肩负着全市34万多残疾人及其亲属的重托,以崇高的责任感、神圣的使命感,选举产生了一个强有力的市残联领导集体,配备了一名秘书长,实现了残联班子中有一名残疾人领导的要求;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奋斗目标、任务和措施,大会的召开,对团结和动员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一步做好**市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组织召开市残联二届一次工作会议

6月3日,**市残联二届一次工作会议在水怡大酒店召开。参加会议的领导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绍雄、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王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挥;市直残工委成员单位的领导、各县(区)分管残联工作的副县区长、各县区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市特教学校校长和市残联全体干部职工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挥主持,市残联副理事长陈祥传达了省第五次残代会的主要精神;市政府副市长张绍雄作了重要讲话,对过去一年全市残疾人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切实抓好新时期新阶段残疾人工作从三个方面作了特别强调,提出了明确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市残联理事长周训明从五个方面对20xx年的工作作了全面总结,对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作了疏理和分析;从五个方面周密安排部署了20xx年工作。会上表彰了先进县区残联,与各县区残联签订了20xx年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四、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宽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七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下文是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一)宣传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残疾人参与管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服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优待扶助的重要凭证。

残疾人证由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并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扶残助残主题活动。

第十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产品等的开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刊登、播出反映扶残助残的公益广告,报道扶残助残和残疾人先进事迹。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按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生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逐步进行免费医疗康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或者室,在特殊教育学校(班)、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集中的机构设置康复训练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

第十九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教育机构拒绝招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招收。

能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失学、辍学。

能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劝导其监护人送其入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高级中等教育以市为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以省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教育点,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未达到规定比例,残疾人联合会推荐适合就业的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接收。经残疾人联合会推荐,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代扣、税务等部门代征,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职工身体残疾、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为乡级残联、村(社区)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安排条件适宜的残疾人从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保洁、护林、护路、文化站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误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将低收入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拓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一)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二)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五)省、市级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

(六)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收取使用费用的,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和其他方面的社会救助。

第三十三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残疾人所在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其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等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不能解决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扶持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点)建设。

(一)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三)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制度;

(五)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六)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供养、托养服务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土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费减免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暖、气、物业、卫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和固定电话月租费等费用。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并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对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中心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言、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税务等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八

1、我社区始终坚持本着共建和谐社区的原则,遵照上级残联的要求;我们对残联的工作做了细致地安排和分工,制定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建立了特困残疾人花名册、志愿者帮扶手册、未就业残疾人登记册、在岗残疾人登记册、个体残疾人登记册等档案资料以及各种活动记录,每个季度安排家访一次,将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为做好残疾人工作奠定了基础。

2、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是改善残疾人身体功能和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这一阳光工程受到了;省、市、区各级政府、残联的高度重视!

当时区残联布置的两项重点任务:

〈1〉各辖区居委会建立残疾人康复信息档案,比例是辖区居委会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二。

〈2〉辖区卫生服务站要在居委会的帮助下建立残疾人康复人员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各卫生服务站的康复室建立起来。

将办事处残疾人康服中心场地设施落实到位。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我们石岗大街办事处辖区上下干劲十足。工作布置后的第二周3月8日,我石岗办事处残联专职委员肖昆就到;辖区各居委会和服务站去协助工作。各居委会和卫生服务站,对此工作积极拥护。从3月8到3月9日肖昆已将辖区的居委会、卫生服务站走了一遍。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工作,各基层单位对业务不熟,这就给按时完成残疾人康复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肖昆将这一情况及时向办事处残联王素梅理事长作了详细的汇报。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王理事长亲自到个社区居委会和各卫生康复站,协调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社区专职委员和康复指导员积极配合,耐心细致的做着康复建档入户调查工作。经过大家的积极努力,我办事处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了基层建档工作。将各社区和康服站报上来的康复档案,逐一审查并打印装订备案,这一建档工作,为将来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每逢重大节假日和助残日,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都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种适合残疾人的活动,丰富残疾人生活,加强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我们经常组织开展残疾人棋类比赛、乒乓球比赛、书法绘画比赛等活动,辖区残疾人踊跃参加,既锻炼了身体,丰富了业余文化生活,又加强了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深受广大残疾人的欢迎和好评。

4、认真实施市残联下达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任务,促进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综合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千方百计安置残疾人有岗就业。我辖区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交流。曾多次和石家庄古月民间手工制作坊现场进行讲解宣传交流,有意向的残疾人可报名享受免费培训,并帮助销售手工产品,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搭建了一个平台。福利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在上级残联帮助下,将我辖区三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介绍到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就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我们将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为辖区的残疾人多争取一个就业机会。

5、残疾人的工作,不是某个人和某个部门能够做好的,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去努力作的一件大事,所以我们辖区经常以社区板报、调幅、宣传栏、易拉宝等形式,大量的进行宣传。我们还和省、市的各大媒体进行联系,以投稿和搞活动的方式进行社会宣传。让全社会的人都来认识残疾人,接近残疾人,和残疾人勾通做朋友。以铸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助残氛围。

20xx年即将过去,20xx年,我们社区残联将继续努力的工作,将我们的工作做到。残疾人生活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他们生活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解放思想,增强凝聚力,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克服困难,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做出新的贡献。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九

全镇共有残疾人1907人,其中农村残疾人1719人,非农人口170人,男性1258人,女性649人。各类残疾人为:视力150人,听力151人,言语46人,肢体1297人,智力140人,精神76人,多重47人。重度残疾人525人。

1、为了不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发挥残疾人联络员及康复员的桥梁作用,以促进我镇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20xx年3月15日全镇各村(社)的联络员(康复员)及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康复指导员29人参加县残联统一组织召开为期两天的《师宗县20xx年肢体残疾儿童免费矫治工作动员暨专职委员培训会议》。会上通过张副县长和县残联理事长的动员讲话,使各参会者深感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刻体会到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增强了各参会者从事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会上通过县医院李智、李时先医生专业系统的讲解,使参会者知道畸形的形成和分类以及白内障的形成及筛查方法,了解到通过做矫治手术可以减轻患者及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通过培训为我镇圆满完成县残联下达的40例矫治手术和228例白内障筛查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组织挑选残疾人联络员、残疾人家属、康复员参加县残联组织的各级残联、菲律宾专家的讲座论坛两期15人次,让残疾人工作者更多的掌握残疾人政策,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树立自强、自立、自信的人生观。镇残联组织残疾人联络员、康复员68人次的业务培训,让各联络员熟练把握残疾人标准评定及管理、教育、统计,确保各类残疾人情况清,底子明,并能按要求完成各类表格的填写报送。

我镇残联为庆祝第22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扩大残疾人政策宣传力度,于5月12日星期六赶集日在大同集镇进行助残日主题为“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的宣传活动。在第22个全国助残日活动期间,慰问贫困残疾户18户,送去慰问金9000元,慰问贫困残疾人52人,送去了慰问金7800元。张贴各种标语27条,发放宣传材料2500余份,受教育群众5200余人。通过对《中共师宗县委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宣讲,让更多的人体会到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关心,进而更加理解支持政府各项工作。通过对残疾人康复相关知识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预防小儿脑瘫、白内障的发生,减少致残的可能性,有效进行康复训练,让更多的人在关爱自己的同时,关爱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各村(社)也相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古城村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关心残疾人工作,把全村委会的残疾人召集一起,宣传残疾人各项方针政策,重点传达我县对残疾人代步车拉人的取缔及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残疾人交心谈心,过了一个有意义的助残日宣传活动。

1、春节走访慰问贫困残疾户61户,送去慰问金10900元,发放救济大米1000余公斤。

2、结合“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镇残联联系淑足村委会9户群众,为他们送去生活物资大米19包,生活费用900元。用于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多方协调,争取解决。

3、及时发放xx年残疾人代步车燃油补助10400元。

4、完成了2例重度精神病人住院任务,完成了14例精神病人定期服药任务。

5、完成了68例肢体矫治筛查任务,完成了348例白内障患者筛查任务。

6、完成了2例智残儿童康复任务,分别是文笔社区的李希颜,丰岭村委会洽足村的赵艺丹。

7、完成了2例残疾人驾照培训,分别是石碑村委会的李校宏;官庄村委会的沈见国。

8、完成了3例假肢安装任务,分别是阿梅者村委会的朱老良;西华社区的李世红;法杂村委会的赵老谷。

9、根据师宗县对营运车辆的整治方案,取缔残疾人机动车营运,同意我镇34户农转非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我镇召开了27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发放了34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10、上报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计划轮椅25辆,拐杖10把,盲杖3根。

合理分配各项任务按照5月4日县残联召开的“20xx年残联工作安排会议”精神,我镇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了县上会议精神及针对各块任务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以照“每村(社)都要有任务”的原则,结合各村(社)实际,精心安排了我镇20xx年的残联工作(附xx镇20xx年残联工作任务分配表)。

1、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从根本上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业务素质,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了解掌握残疾人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加以帮扶。

2、抓好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协会功能运行机制,加强专职委员(联络员)康复员的管理,督促完成各自分配任务,做好调查统计工作,做好各项档案痕迹管理,各项报表统计,阶段性工作总结材料按时上报。

3、做好扶贫对象工作的落实,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帮扶力度。

4、做好教育、社会保障和残疾人就业工作。

5、做好康复筛查筛选工作。

6、抓好其它工作的落实,按时总结上报。

7、工作上加强联系,请示汇报。

8、积极主动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

总之,上半年来在县残联的支持帮助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工作,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为我镇的残疾人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残疾人保障工作总结篇十

全镇共有残疾人1907人,其中农村残疾人1719人,非农人口170人,男性1258人,女性649人。各类残疾人为:视力150人,听力151人,言语46人,肢体1297人,智力140人,精神76人,多重47人。重度残疾人525人。

1、为了不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发挥残疾人联络员及康复员的桥梁作用,以促进我镇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20xx年3月15日全镇各村(社)的联络员(康复员)及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康复指导员29人参加县残联统一组织召开为期两天的《师宗县20xx年肢体残疾儿童免费矫治工作动员暨专职委员培训会议》。会上通过张副县长和县残联理事长的动员讲话,使各参会者深感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刻体会到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增强了各参会者从事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会上通过县医院李智、李时先医生专业系统的讲解,使参会者知道畸形的形成和分类以及白内障的形成及筛查方法,了解到通过做矫治手术可以减轻患者及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通过培训为我镇圆满完成县残联下达的40例矫治手术和228例白内障筛查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组织挑选残疾人联络员、残疾人家属、康复员参加县残联组织的各级残联、菲律宾专家的讲座论坛两期15人次,让残疾人工作者更多的掌握残疾人政策,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树立自强、自立、自信的人生观。镇残联组织残疾人联络员、康复员68人次的业务培训,让各联络员熟练把握残疾人标准评定及管理、教育、统计,确保各类残疾人情况清,底子明,并能按要求完成各类表格的填写报送。

我镇残联为庆祝第22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扩大残疾人政策宣传力度,于5月12日星期六赶集日在大同集镇进行助残日主题为“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的宣传活动。在第22个全国助残日活动期间,慰问贫困残疾户18户,送去慰问金9000元,慰问贫困残疾人52人,送去了慰问金7800元。张贴各种标语27条,发放宣传材料2500余份,受教育群众5200余人。通过对《中共师宗县委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宣讲,让更多的人体会到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关心,进而更加理解支持政府各项工作。通过对残疾人康复相关知识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预防小儿脑瘫、白内障的发生,减少致残的可能性,有效进行康复训练,让更多的人在关爱自己的同时,关爱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各村(社)也相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古城村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关心残疾人工作,把全村委会的残疾人召集一起,宣传残疾人各项方针政策,重点传达我县对残疾人代步车拉人的取缔及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残疾人交心谈心,过了一个有意义的助残日宣传活动。

镇残联结合民政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居医保、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的开展,认真摸底调查,积极上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镇共有xx名残疾人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全部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上半年来,共对2户残疾人家庭进行了危房改造;为xx名一级残疾人办理了护理补贴;为96名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办理了重残补贴金。为6名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了燃油补贴。上半年共有xx名残疾人受到了社会各界不同形式的资助。

白内障复明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发展,赢得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康复工作的赞誉和支持,同时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其它各项康复任务的完成。今年共参加白内障复明普查xx例,其中疑似对象xx例,完成手术xx例。新增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的有xx人,低视力康复配用助视器xx名,肢残康复训练xx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xx名,智障康复训练xx名,聋儿康复xx名。为xx名残疾人配备了xx余件残疾人辅助器具。全镇建立了村(社区)级残疾人康复站,配备了残协工作人员。同时有效地开展“爱眼日”、“爱耳日”、“助残日”等宣传活动,极大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

为推动残疾人就业,今年以来,我镇残联积极协调各企业,推荐我镇xx名残疾人参加年初举办的招聘会,其中xx名残疾人顺利就业;协调文化、工商部门解决了xx户残疾人开店问题,在本乡镇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有xx名。

四、教育培取得进展

大力引导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前两季度分别组织了两次家电维修培训,共有xx人参加了培训,其中xx人顺利就业,给家庭增加了收入,减轻了社会负担。并和xx名困难残疾人进行了结队帮扶,扶助残疾学生xx人。

我镇残联积极与镇人大、司法所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落实了我镇有关残疾人方面的优惠政策;还聘请了法律顾问为残疾人服务,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半年来我镇残疾人法律咨询xx余人次,解决xx名残疾人生活困难问题,为xx名残疾人低保进行了提标。我镇残联非常重视残疾人信访工作,急残疾人之所急,想残疾人之所想,对来信来访基本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使残联真正成了残疾人的“娘家”,极大地增强了残疾人及亲属对残联的理解、信任、支持。同时也起到了政府的桥梁作用,基本上杜绝了残疾人到政府机关无理取闹的现象。

上半年,我镇残疾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相比、与镇党委、政府和县残联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表现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全部形成,残疾人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少能够康复的残疾人还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救助;残疾人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残疾人就业矛盾仍很突出;村级残联工作还比较薄弱,服务能力较低等。这些问题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引起足够重视并努力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