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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租赁合同书(大全5篇)

时间:2023-09-19 21:59:17 作者:文轩 升降机租赁合同书(大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升降机租赁合同书篇一

反映情况:商丘市宁陵县华堡乡楚庄村有四个做吊篮的工厂,依托宅院门面作掩护在厂区露天喷油漆,气味漫天飞扬,在很远的地方就能闻到刺鼻的气味。环保局检查贴封条关停后,他们就打起了游击战,让自家人在村外巡逻以及安装摄像头,来人就停走了就干,白天不行晚上偷干。四家的厂址分别在:1.楚庄镇楚中法家的后院;2.楚庄基督教堂对面王佳诗家的后院;3.马昆的厂房在王佳诗家南边约1公里;4.张路口村中街东南角建党家厂房。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的四家企业其中一家有喷塑工艺,但均没有喷漆设备,未发现喷漆痕迹。因四家企业均无任何手续,属“散乱污”企业,2018年5月21日已被宁陵县环境攻坚办查封,随后又在夜间偷偷生产。信访举报中四家吊篮工厂基本情况分别为:

1.楚中法吊篮底座加工厂(楚庄镇楚中法家的后院),厂房占地面积400㎡。生产工艺为钢管切割—折弯—喷塑—烘干—半成品,有封闭喷塑房2间,无喷漆设施。

2.王佳诗吊篮加工(楚庄基督教堂对面王佳诗家的后院),厂房占地300㎡,生产工艺为钢管切割—折弯—冲孔—焊接—手工编织—成品,主要设备:切割机(打气泵)、折弯机、冲床、保护焊机,原材料为镀锌钢管,农户分散手工编织,无喷漆设备。

3.马昆摇椅编织加工厂(马昆的厂房在王佳诗家南边约1公里),厂房占地面积400㎡,生产工艺为钢管切割—折弯—冲孔—焊接—手工编织—成品,主要设备:切割机(打气泵)、折弯机、冲床、保护焊机,原材料为镀锌钢管,农户分散手工编织,无喷漆设备。

4.李建党防鼠衣柜加工厂(张路口村中街东南角建党家厂房),厂房面积100㎡。生产工艺为铝合金切割—打眼—铆钉—成品。经核查该厂与举报不符,产品为防鼠衣柜,全部为半成品组装,工艺中不需喷漆。

经现场调查,举报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经实地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四家吊篮工厂均为“散乱污”企业,宁陵县对这些企业采取了“两断三清”措施,现已彻底取缔到位。责成宁陵县对全县所有从事吊篮加工生产的作坊重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举一反三,对证件齐全及生产加工达标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对手续不齐全的,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环保、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完善手续,督促其进行规范建设,合法经营。

问责情况:拟对华堡镇张路口村工作片片长、镇^v^委员郑艳英给予诫勉谈话,镇政府包村干部刘明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张路口村支部书记楚宗彬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升降机租赁合同书篇二

反映情况: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袁庄村东嘉牧业,存栏生猪2000-3000头,粪便废水排入地下,污染饮用水,猪场旁边有两个蓄水坝,水面都是黑的。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未解决。如果再不解决将到北京上访。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的东嘉牧业,全称为南阳联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方城县广阳镇袁庄村,占地约80亩,建有猪舍30余栋,现存栏猪约200头,配套建设有厌氧设备、干湿分离设备、沼气设备等污防设施。该公司环评手续于2018年2月7日经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宛环审〔2018〕011号)通过。

举报“粪便废水排入地下,污染饮用水”问题不属实。6月11日,联合调查执法组对南阳联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粪便废水排入地下行为。方城县疾控中心于2016年12月29日对袁庄村饮水工程水井进行了水质化验,结果为合格;为确保饮用水安全,2018年6月11日,县疾控中心再次对水井进行了取样,化验需15天时间,待水质检验报告形成后再继续跟进下一步工作。

举报“猪场旁边有两个蓄水坝,水面都是黑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联合调查执法组核查,南阳联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西南方有一小型蓄水坝,距离该公司较近,实地勘察并未发现有污水流入痕迹,水面是黑的不属实;该公司西北方有一较大蓄水坝(距离公司约2公里),经沿水坝进水方向向上勘察,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池有渗漏、外排现象,被雨水冲刷到蓄水坝,但水面是黑的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5月15日,方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水渗漏、外排行为,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方环责改字〔2018〕9-02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于6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18〕第56号),处以7万元罚款(已落实),同时督促该公司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快存栏母猪转场,待猪场废水收集池防渗漏设施治理完成后,恢复养殖。目前,已转场生猪1000余头,剩余约200头。

问责情况:无。

升降机租赁合同书篇三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瑞平电厂门口向东走100米再往北走500米有两家废品站,医疗垃圾粉碎以后废水通过暗道,排放到铁路的水塘。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两家废品站的基本情况

举报件中涉及两家废品站分别是汝州市汝南正法废品收购点和汝州市汝南晓利废品收购点。其中,汝州市汝南正法废品收购点位于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电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2410482ma443qp04n,2017年06月26日注册,经营范围:生活废品收购;汝州市汝南晓利废品收购点位于汝州市汝南火电厂西隔壁,有营业执照正、副本,2016年10月11日注册,注册号:410482615299133(1-1),经营范围:生活废品收购。

(二)关于医疗垃圾粉碎以后废水通过暗道,排放到铁路的水塘的情况调查

反映问题部分属实。2018年6月17日,平顶山市政府督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及汝南街道办事处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两家废品收购点有医疗垃圾或粉碎医疗垃圾的设备及工艺,也未发现有暗道。但汝州市汝南正法废品收购点院内有一南北走向的干枯明沟,该明沟为土沟,宽约米,长约17米,南侧有一小蓄水池,该蓄水池已废弃不用。铁路北侧有一水塘,该水塘为汝南街道办事处粪堆赵村村民潘中红个人的鱼塘,该水塘距离涉案两家废品收购点约350米,没有发现有暗管或明渠将该水塘与这两家废品收购点相连。同时,汝州市环保局对该水塘水质取样检测,水塘水质各项指标均正常,水质无污染。经询问水塘业主潘中红,从未出现水质有污染情况,现场核查时,有群众正在该水塘钓鱼。

处理及整改情况:按照汝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设立废品收购站,当即要求汝南街道办事处取缔两家废品收购点,2018年6月18日,两家废品收购点已连夜对其院内收购的废品全部进行清理,现已取缔到位。

问责情况:无。

升降机租赁合同书篇四

反映情况:开封市祥符区310国道与百亩岗路交叉口向南公里,有家做外墙保温材料的厂,占用的是原来开封县林场的地,西门紧挨村庄,生产废料乱堆乱放,该厂没有任何手续。有人检查就停产,过后就恢复生产。

调查核实情况:祥符区人民政府责成范村乡政府会同区环保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厂为祥符区鑫达外墙保温材料厂,法人代表李荣海,2016年1月1日与开封市祥符区林业发展中心百亩岗国营林场续签20年租赁合同。该厂于2016年11月18日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2017年6月9日取得祥符区发改委《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定书》,2018年1月11日取得区环保部门关于《开封市祥符区鑫达外墙保温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厂距离最近的村庄1000米左右。

因该厂于2017年8月28日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祥符区环保部门责令该厂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万元。该厂接受处罚并取得环评手续后购买相关设备与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装,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正式生产。经现场检查,厂区内存放有原料,有部分原料未入库,有乱堆乱放现象。

经调查,属于群众身边事情,基本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责令祥符区鑫达外墙保温材料厂立即按环评批复要求对原料进行清理与覆盖,经企业自主验收后报祥符区环保局备案,方可投入生产。

问责情况:无。

升降机租赁合同书篇五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v^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 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

二、租赁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

随机人员(人数): (司机 人)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甲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性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五、承租方(乙方)的基本职责:

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2、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场、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作时间: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