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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方案填写才正确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通用5篇)

时间:2023-10-07 11:32:31 作者:笔砚 工程招投标方案填写才正确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通用5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

篇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案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筑市场

1.1概述

一、建筑工程市场的概念

·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商品交换的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狭义:有形建筑市场

广义:有形和无形市场

·与其他市场的区别:建筑市场交易贯穿于建筑产品的整个过程。

二、建筑工程承发包

1、概念

·建筑工程承发包:是根据协议作为交易方的承包商和发包商完成某一项工程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按一定价格取得一定报酬。

·发包方:指委托工程建设的任务并负责支付报酬的建设单位(买方)。·承包方: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设备、流动资金,具有相应营业资格并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企业(卖方)。

2、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模式:

自营方式:

承包方式:指定承包、协商承包和招标承包

招标承包:

·工程项目总承包;

·阶段承发包;

·专项(业)承发包

三、建筑市场体系及管理体制

1、建筑市场体系:

市场主体: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市场组织管理者。市场客体:有形建筑工厂、无形建筑产品(产品和生产过程)。

2、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1)西方国家管理体制;

2)我国建设管理体制。

1.2建筑工程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建筑市场的主题是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物质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一、建筑市场主体:

1、业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个人。

工程项目业主的`分类:

1)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

2)共同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工程管理委员会;

3)各类开发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

2、承包商(长期和持续存在的)

1)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具备的条件

2)承包商的实力主要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信誉)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二、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建筑产品,不同阶段表象为不同的形态。

1、建筑产品的特点: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生产的不可逆性;产品的社会性。

2、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

3、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工程建设标注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1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1开始实施。

198.3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1开始实施。

除上述法律外,国务院还发布实施了若干行政法规与建筑业有关的有: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月30日起施行。

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上述法律和条例,国务院下属各部委通过并发布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门规章。

.2.17经建设部第119号公告批准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207月1日起实施。

1.3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即资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管理,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

摘要: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其中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过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控制,它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既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主要控制目标是质量安全、进度快速和造价经济,其控制目标对一个项目而言是统一而矛盾的整体,三者的结合是每个项目都需要争取完成的目标。通常人们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很重视,工程造价控制则关注较少,工程造价控制就是通过技术、价值工程、经济系统工程、循环经济思想、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理论对建设项目全面进行管理,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控制。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实现造价目标的全过程控制,特别是对业主方来说,全过程造价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项目决策、设计、施工,控制总造价在批准的概算内,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目标。

1投资决策阶段

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阶段中的投资估算额,应作为该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这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准确、全面地估算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既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的需要,也是项目可行性研究乃至整个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造价管理的重要任务。要有效控制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必须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在项目法人的协调管理下,参与工程的设计咨询、设备供应施工等单位,也必将优化方案,降低工程造价,从而确保项目效益。

1.2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与约束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对建设项目的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论,进行奖罚,不称职的要坚决撤换。其次,建筑主管部门及媒体等社会各单位应该积极实行外部监督,及时检查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挪用建设资金等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内、外监督约束机制有效激励和推动建设单位领导人把造价管理工作做好。

1.3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排除行政干预;估算指标的编制必须实事求是;提高从事可行性研究工作人员的素质。设计单位应提高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培育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成为懂工程、经济,有理论知识和丰富经验,同时能参与管理的人才,最终使得可行性研究准确性提高。

1.4科学组织评估,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既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建设意义,决策是否适当,还要提高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使其成为决策的科学依据,指导以后的项目决策。

2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建成后,能否获得满意的经济效果,设计工作同样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较大。因此,控制设计质量将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产生重要影响。在设计阶段首先要控制好以下几方面。

2.1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加强动态管理

限定投资额进行设计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领域投资支出、建设资金使用的.重要措施,将统一协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技术和经济两方面因素。当前的设计实际现状要求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行政和经济手段促使设计人员主动实行限额设计。并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充分考虑各种价格浮动因素及各项工程造价信息,确保设计阶段概预算的科学可行。

2.2增强标准设计意识

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工程技术人员长期积累的工程经验的结合,是所有国家工程必须要遵守的依据,遵循规范推荐的标准化方法和利于施工的标准化方法进行设计,将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方便后续施工工作,控制造价,其具体优化方向为:

1)节约设计费用,大大加快提交设计图纸的速度,缩短设计周期。

2)构件标准设计可以提高生产率,进行工业化统一配料、生产、运输,此过程可以节约较大成本。

3)可以使施工准备和定制预制构件等工作提前。

4)标准设计可重复使用,满足最佳经济性要求。

2.3设计单位应主动控制工程造价

建筑设计可应用价值工程原理和方法进行功能造价分析。设计师应从建筑使用寿命以及全寿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改进方案设计,优化项目的功能结构。最终使工程项目的功能与造价之比达到最优值。鼓励设计单位应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提高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

2.4加强设计索赔、变更、设计监理等制度

设计索赔和设计监理制度必须要引起设计人员的足够重视,只有详尽合理的管理机制,才能使设计人员重视工程优化设计,工程索赔和变更的产生将会对整个工程的经济性产生影响,工程设计质量才能有更好的保障。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返工损失,应明确由哪方承担责任,加强管理设计变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设计变更费用相比施工合同总价超过某一比例时,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保证整体工程管理可控性。

3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招标工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严格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在合理设定最低价的同时采用竞争的机制使得工程造价达到合理区间。

4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合理确定施工阶段费用控制目标。

2)制定精细的合同条款及加强过程跟踪。

3)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和方案的优化比选。

4)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工作的管理。

5)动态跟踪合同造价,及时结算。

5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规、合理公平。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是贯穿于项目建设动态管理过程。各个阶段的控制管理各有特点,只有从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到最后竣工时的决算,将整个工程的造价目标逐步细化,层层分解,并始终控制在总目标内,才能达到造价的最优控制。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

经初步考察,我司邀请贵司参与我司济南希努尔大厦室内装修工程的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名称:济南希努尔大厦室内工程

二、招标单位:山东欧美尔酒店有限公司招标单位

三、建设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77号(详见附件3:《济南希努尔大厦室内装修项目工程说明》)

四、工程概况: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

当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也渐趋激烈。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是在近年来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分子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貌似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

据有关资料介绍,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例,85%的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由此可见,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为此,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并结合渑池实际,我们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招投标程序上找漏洞

1、用招标书赚钱。

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

2、设置障碍排斥他人。

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3、订立不合理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操作空间上找机会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

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肢解项目标段。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三)在监督过程中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

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借资质的问题,如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

三是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四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五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

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

六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行为作用的发挥。

七是立法有缺陷。投机者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目的,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甚至是搞不正当竞争。但主要的、关键的原因还是竞标人的不良行为在起作用。

三、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加强执法监察,严查违法违规问题。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2、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一是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3、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组成廉政业绩评价小组,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主要考察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是否建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有无、、等违法违纪纪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它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考察结果作为招投标时评价投标方资格的依据。对通过送礼等到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

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5、把握好评委抽取及评审过程的环节。

评标专家人员作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否公平、公正、公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标活动能否顺利结束,也在于评委的公正与否。评标人员的集中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尽量缩短可能泄露专家名单的时间,防止在人员集中时出现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联系串通的现象;评审过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业主和项目代理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均不能对评委施加任何影响。

6、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

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索贿的同时,突出打击那些利用等手段进行不不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此外,应积极组织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宣传和培训,结合个案预防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招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个环节,具体实施贯穿整个市场管理全过程。因此,各个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筑市场的管理,做好服务,协同作战,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

1.1概述

·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商品交换的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狭义:有形建筑市场

广义:有形和无形市场

·与其他市场的区别:建筑市场交易贯穿于建筑产品的整个过程。

1、概念

·建筑工程承发包:是根据协议作为交易方的承包商和发包商完成某一项工程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按一定价格取得一定报酬。

·发包方:指委托工程建设的任务并负责支付报酬的建设单位(买方)。·承包方: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设备、流动资金,具有相应营业资格并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企业(卖方)。

2、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模式:

自营方式:

承包方式:指定承包、协商承包和招标承包

招标承包:

·工程项目总承包;

·阶段承发包;

·专项(业)承发包

1、建筑市场体系:

市场主体: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市场组织管理者。市场客体:有形建筑工厂、无形建筑产品(产品和生产过程)。

2、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1)西方国家管理体制;

2)我国建设管理体制。

1.2建筑工程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建筑市场的主题是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物质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1、业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个人。

工程项目业主的分类:

1)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

2)共同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工程管理委员会;

3)各类开发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

2、承包商(长期和持续存在的)

1)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具备的条件

2)承包商的实力主要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信誉)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建筑产品,不同阶段表象为不同的形态。

1、建筑产品的特点: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生产的不可逆性;产品的社会性。

2、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

3、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工程建设标注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1997.1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开始实施。

1999年8.3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开始实施。

除上述法律外,国务院还发布实施了若干行政法规与建筑业有关的有: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上述法律和条例,国务院下属各部委通过并发布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门规章。

2003.2.17经建设部第119号公告批准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1.3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即资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管理,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