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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旁听心得体会 旁听受贿案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9-18 04:21:14 作者:薇儿 诉讼旁听心得体会 旁听受贿案学习心得体会(精选5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一

近日,按照上级,我学习了《反腐倡廉警示录》---气象部门部分案例剖析,我认真学习某气象局樊某贪污受贿案。樊某是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但是却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之下,本案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通过警示案例我发现,樊某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也曾满怀理想踌躇满志,也曾踏实工作,他从一点一滴做起,十多年时间就从一个学校毕业生成长为基层气象局局长,不能不说是一个出类拔萃的人,也确实为党和人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淡化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为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独断专行,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正如安徽巨贪王怀忠服刑前在狱中悔恨不已地说:“如果让我再选择一次,我一定会脱胎换骨,重新做人。”从贪官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从最初的侥幸逐步发展到最后的丧心病狂、腐化堕落,这都源于信仰的缺失。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观念陈旧,执政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理论学习不够,放弃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没有过硬的思想武器去抵御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诱-惑。有鉴于此,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关于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的大堤,否则将从思想的落后发展到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因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被社会所淘汰,被党和人民所抛弃。

二、培养良好生活作风,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学习达到教育作用,坚持制度达到保证作用,坚持沟通达到督促作用。严格遵纪守法和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真正做到思想作风过硬,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服务。在生活上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二

上周二,有幸到恩平人民法院听审一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使我受益匪浅(尽管没有最后的判决)。

案件主要内容是:有两个青年男子(其中一个未成年)在酒吧喝酒时,看见自己喜欢的女孩和一个陌生男子一起喝酒,借着酒性想教训那个陌生男子。最后这个陌生男子被刺成重伤(切了一个肾)。

法律是神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生活中,我们不仅受法律的制约,而且受法律的保护。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是当代学生的义务。学好法律知识,不仅能使自己受益终生,而且能帮助别人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

案件中的两个青年男子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深刻地反映出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一个很好的反面例子供我们借鉴。假如我们不懂法,跟他们就没什么区别。现在是法制社会,当我们遵守法纪的时候,就觉察不了它的存在。其实它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制约着我们。正因为有了它的存在社会才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社会主义社会违法犯罪屡见不鲜,法律作为制裁的工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社会发展越快,法律对我们的作用就越大。作为现代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四有”新人,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

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法律,为我们走向成功提供条件!

法律,为我们的人生编章增加色彩!

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三

4月20日下午,我们法学专业同学们在古淑惠、叶辉华两位老师的带领下,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旁听。

案情很简单,是一个故意伤害案。虽然是共同犯罪,但其他共犯人因早已捉拿归案并审理终结,故这次庭审的被告人只是其中一个。

其实我觉得,只了解案件概要去听庭审除了对诉讼程序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外,对于案件本身却会很迷茫。只记得公诉人的举证指向被告人是纠集人去殴打被害人的主犯,而被告人却反复辩解说他只是被人叫去撑场面并基本没有动手打人的小杂兵。他和他的辩护律师只是以其片面之词诉说其无辜,就是举不出关键证据。被告人一直在说什么店的老板能出来作证,而主审法官却对此置之不理。或许是因为法官心里已对该案定性有底,清楚知道被告人是在狡辩。可即使如此,为何连一句“不予采纳”都不说。那时候真的有种想向公诉人借该案件卷宗来看看的冲动。也许是受到传统侦探片的影响吧,总觉得对于案件的定性的决定性关键是在证据与证言形成的相互印证上。

然后,印象最深的还有几件事。其一是开庭押送被告人进法庭前,被告人的脚应该是被铁链锁着的吧。可能由于作证时会被叫到,似乎被押过来的人不止一个。当那几个人,几个脚上带着锁链的人一起走动时,锁链与锁链,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锁链与地面摩擦发出的当当声,却让人毛骨悚然。不知道为什么,那种冰冷的声音让我无比厌恶,仿佛被锁着的不是什么罪犯,而是来自地狱彼方的恶灵。的确,锁链是很好的阻止犯人逃脱的工具。但罪犯也有人权,感觉用此锁链,却锁住了他们的尊严。

第二件事是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向被害人的妻子说了声对不起。没想到被害人的妻子此时冲动地大声喊出“你以为道歉就完事了吗”这样一句话。或许用没想到这个词不太合适,会冲动地在法庭上喊出这样一句话也是情理之中,毕竟,这样一句话,承载的是一个家庭的重量。看着那位丧夫的女子,脑子里会不由地想到,她与丈夫曾经一定有幸福的生活。而这样甜蜜的日子却被一场由争吵引起的殴打伤害致死而永远逝去。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这件事的介入,国家刑罚权对这个案件的审判对于挽救,或者说是是补偿对被害人家庭的重要性。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众多法律中的最后一道盾牌,如果在此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那对于被害人一方无疑是雪上加霜。

最后一个是庭审完毕时,被告人被押着起身离开。而被告人却笑着对同在旁听案件的一位中年妇女说了声“我走了啊”。我不清楚那位妇女和被告人的关系,但被告人的笑容却让我很不是滋味。就像他是无罪的,被当庭释放般。抑或是不想让他的亲人们担心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不是像打翻别人的茶杯那样小的事,失去的是一条鲜活的人命。即使他不是主犯,或者根本没有动手砍人,但在如此庄严神圣的法庭上,却完全没有一丝沉重与后悔,让人匪夷所思。

真的希望这位被告人能在之后的劳动改造中端正思想,重新做人。对于这次庭审,我收获最大的是对于一些现象的思考。学习法学也快两年了,却觉得自己的法律思维还没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会努力提高自己!

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四

时间:2012年3月

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五

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条规定通过在单行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方式,解决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上位法授权不足的障碍,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从贯彻落实未保法修改精神的工作全局,公益诉讼对未保法修改特别强调的国家责任立场,具有以诉讼机制予以实现的特殊价值。

序保障机制,将宣言式的立法赋权具体化、实质化是确保立法效果充分实现的重点。

保障校车安全;

公共场所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住宿经营者的询问义务;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管理等等。这些立法修订内容如何落地?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公益诉讼司法维护机制。在前期试点过程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比如,针对某违规运营推广网络赌博平台,长达数月没有被有效阻断屏蔽,导致大量未成年人下载使用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本地网络管理部门配齐岗位人员,及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督促网络平台整改,消除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风险。

督促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分散的行政责任。长期以来,影响我国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问题是社会转型时期公共保护的行政履职不足。原未保法构建了一个多元主体协作配合的权利保护网络,但共同责任承担的立法设计原则导致不同职责部门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过程中存在任意性和弹性化。实践中看似很多部门都承担保护职责,但实际上反而将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护的责任稀释了。此次立法修改强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也明确了有关的牵头部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实践中如何统合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仍需思考。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设定公益诉讼的制度意义在于,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功能,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建立起司法监督行政的具体制度。同理,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行政责任履行虚化问题,特别是怠于履职的行政不作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比如,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针对学校周边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私彩”的违法经营问题,通过公益诉讼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公益诉讼为倒逼机制,推进政府专门制定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和整改措施,实现督促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履行职责。经过公益诉讼的诉前治理,已经在当地县域范围内所有学校周边杜绝这一类违法经营活动。这样,公益诉讼的督促整改,涵盖了涉及不特定或多数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等息息相关事务的公共利益,能够发挥弥补管理漏洞的兜底作用,进而修复受损的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保障了未保法得到有效实施。

题显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治理之不足,并且建立起行政管制与司法治理相互依存的公益保护行动链接,形成多元治理机制在公益保护层面的耦合。这正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改变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关键价值所在。

推动解决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结构性矛盾的公共政策意义。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前有案例折射出实现公民社会性权利尚缺乏足够社会支持条件。通过诉讼促使现行的法律得到执行、促使政府履行职责,这正是公益诉讼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社会与法律变革的最终目标。域外司法实践也表明,这也是解决转型社会问题较为经济有效的途径。以修订后的未保法强调校车安全来说,针对农村中小学生上学出行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辖区“黑校车”专项治理,在打击非法运营的基础上,形成组织正规运输公司与学校签约,新增开通农村公交线路,新增投放客运车辆,实行错峰放学,高峰时段增加车辆等一揽子行政解决方案,有针对性解决本区域农村学生“出行难”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告诉我们,通过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能够督促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相关问题,甚至可以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研究,提出执行不到位存在客观困难的时候,由更高层面的党政统一协调,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

舆论的广泛关注,并且在持续的讨论过程中,逐渐形成应当解决问题的共识,这就是公益诉讼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政策的意义所在。

总之,在法律法条由“字面”到社会治理具体措施发挥效用的过程中,由于公益诉讼特殊的诉讼机制与未成年人保护国家责任的契合性,将对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形成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细节描写很真实。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事迹

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计划

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总结

公益诉讼检察官岗位职责